XXX公司员工医疗管理规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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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管理规程

 1.0员工就诊

  1.2.1根据员工病情需要到医院治疗者,一律先办理请假手续。

  1.2.2在医院就诊一律由本人先支付现金。

凡单项检查超过200元者,须经办公室审核同意。

  1.2.4特殊疑难病如需到专科医院治疗时,须经指定医院出具转院治疗证明,并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前往就医。

  1.2.5在试用期内的正式员工,需就诊或治疗时,其医疗费自理。

  1.3急诊:

  1.3.1员工在公司外患急病不能赴指定医院就诊时,可就近在区级以上医院看急诊。

急诊只限初诊,复诊时必须通过办公室转诊到指定医院进一步诊治。

  1.3.2员工经批准出差等在外埠发生急病时,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

  1.4传染病就诊:

  1.4.1员工患传染病(肝炎、痢疾、伤寒、肺结核等),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同意后可到指定医院或传染病院就诊。

  1.4.2正式员工患传染病经治愈后,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办公室审核、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回岗工作。

  1.4.3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经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痢疾除外)到办公室人事主管处办理离职手续。

患痢疾传染病的临时人员经治疗,一周内仍未治愈的,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对不宜继续聘用的按《劳务合同书》和“调配工作程序”办理职手续。

  2.0员工住院

  2.1指定医院住院:

  2.1.1正式员工患病需住院治疗者,应持指定医院所开的《住院通知单》,经办公室和本人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办公室批准后,持支票申请单到财务部门按员工应享受的报销比例办理支票领取手续。

  2.2.2员工因公负伤需住院治疗时,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属因公负伤情况应由部门出具报告,公司办公室认定伤势,确定是否需在外就诊,并由部门在24小时内将伤情报告连同诊断证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伤势严重的(或对个人有后遗症影响的)还需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

  2.2急诊住院:

  员工急诊住院后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本人所在部门(本人不能亲自报告时可委托家属等人及时告之)。

  2.3员工患病需住院且本人不能来公司办理支票借领手续而需委托家属领取支票时,应由被委托人持本人单位证明和户口本(能证明与患者病员工的亲属关系),经办公室审核后根据指定医院意见确定支票限额,送财务部核签、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借支手续。

  3.0员工病假的审核管理

  3.1办公室审假:

  3.1.1办公室根据患病员工的病情,审核其是否需要到指定医院就诊。

需要时开给病假条,每次给予半天或一天的病假。

  3.1.2办公室开除的假条,需经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患病员工方可休假,病假条送考勤员留存。

  3.2医院开假:

  3.2.1指定医院及急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必须经公司办公室审定后方为有效。

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

患病员工应持医院的医疗手册、处方、各种检查结果、药费收据(急诊收据必须有急诊章),经办公室审核后在病假条和药费据上盖章。

  3.2.2非指定医院的急诊病假,一般为1天有效(特殊重病、意外严重伤害、出差在外的急诊条可按3天认可),顺序日期的连续急诊假证明无效。

病未愈的需于次日到办公室诊治或通过办公室转诊至指定医院。

非急诊病开急诊假证明无效。

因急诊病休假者,应及时去办公室送假条盖章(需持急诊病历和有关检查),交所在部门考勤员留存。

  3.3.3患病员工经办公室同意到医院看病时,应持办公室开具的病假证明(一般疾病半天,需做特殊检查的每次为1天),方为有效。

  4.0医疗费管理和报销规定

  4.1试用期间的员工患病不享有包干医疗费。

试用期满后转正的员工医疗费实行全年定额包干,节约归已、超支按比例报销的管理办法。

医疗包干费标准为:

  4.1.1企龄不满2年者,每月20元,全年包干240元。

  4.1.2企龄满2年不满4年者,每月25元,全年包干300元。

  4.1.3企龄满4年不满6年者,每月30元,全年包干360元。

  4.1.4企龄满6年不满8年者,每月35元,全年包干420元。

  4.1.5企龄满8年以上者,每月40元,全年包干480元。

  4.2员工就诊医疗费支出超出全年包干费标准的部分,按员工企龄分不同比例报销的标准如下(政府规定医药费报销范围内):

  4.2.1企龄不满2年者,超支部分报销40%。

  4.2.2企龄满2年不满4年者,超支部分报销45%。

  4.2.3企龄满4年不满6年者,超支部分报销50%。

  4.2.4企龄满6年不满8年者,超支部分报销55%。

  4.2.5企龄满8年以上者,超支部分报销60%。

  4.3员工医疗费的支出,包括在医院医疗费和住院费用,采取累计核算的办法,由办公室建立台帐。

凡当年个人医疗费支出在个人包干范围内的,不再办理报销手续,其节约部分归已。

凡医疗费超过个人包干标准的,需由员工负担的部分费用,均在报销时按规定结算。

当年内因各种原因批准离开公司的员工,医疗包干费的计算均按实际工作月数统计,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4.4外诊药费的报销:

  4.4.1凡经办公室同意去指定医院治疗或符合急诊看病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的报销原则上每年在年底至下年度一月底以前,根据员工个人医疗费累计支出情况对超出的医疗费按不同比例报销。

属大病医疗报销范围的,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5.2员工因病住院治疗,其医药费符合大病医疗统筹报销条件的,在员工出院后一周内将有关手续、单据报办公室,然后上报医疗统筹办进行报销;经统筹办报销剩余部分,扣除员工全年包干医药费数额后,按比例报销。

  4.6员工报销的医疗费已超出个人包干标准(包括已发生过大病医疗报销),再次报销时,均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比例计算报销。

  4.7医疗报销审批手续:

  4.7.1公司办公室负责员工医疗费的管理。

员工医疗费报销前,需持每次看病的医疗费收据和处方交办公室(费用收据均盖有当时治疗后办公室审核认可),办公室填写《医药费用报销单》并根据员工全年在办公室就诊取药的总金额,计算员工医疗费是否超出包干的标准。

对于超出全年包干标准的药费,由办公室签署报销的金额,按审批权限上报。

  4.7.2报销医疗费在200以下的,由办公室人事主管审核、财务部经理复核后办理报销。

  报销医疗费在200元以上的,经由办公室人事主管审核、财务部经理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报销。

  4.8员工医疗费管理的的其他问题:

  4.8.1员工常规定期体检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每年一次,费用公司负担。

已婚女员工妇科检查,纳入本人包干医疗费范围内。

员工入职前的体检费用由本人负担。

  4.8.2员工因计划生育手术、治疗等支付的费用也按上述规定的医疗费报销办法办理。

如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支付的医疗费不在报销范围内。

  4.8.3员工在指定医院开中药汤剂,若暂不能配齐药方的,可凭医院中药汤剂外购处方(需加盖医院外购章),外出购药(国家规定属于自购范围的中药,均自费负担)。

  4.9下列情况各项目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4.9.1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下列医药费不予报销:

  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

  异型包装药品。

  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挂号。

  就诊路费、急救车费。

  会诊费,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镶牙费等。

  各种整容费等。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床费和其他杂费。

  4.9.2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A)未经办公室批准,自行到医院或外埠就诊的费用(急诊除外)。

  B)因急性病在区级以下医疗单位看急诊的,或非急病去非指定医院就诊的。

  C)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D)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去指定医院或非指定医院做特殊检查的费用(CT核磁共振、24小时心电图监护、心脏核素检查等)。

  E)试用期未满的员工就诊医疗费。

  F)正式员工因公去外地出差期间,患急病在县以上医院就诊,报销药费时缺病例处方者。

  G)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H)未经办公室批准擅自外购药品的费用。

  4.9.3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不应公费报销的药品和医疗费用也不予报销。

  5.0大病医疗报销

  5.1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企业参加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统筹的规定,公司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员工在医院门诊看病30日内不满2000元者,按公司规定比例报销。

如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指病人自初诊之日起连续30日内一次或多次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按大病统筹规定通过所在大病统筹办办理报销手续。

  由大病医疗统筹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公司规定比例报销。

  5.2根据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规定,企业报销住院医疗费时,除医疗费单据外,须附出院或诊断证明。

属于紧急抢救的患病员工,应附相应的抢救治疗方案或危重通知书。

住院治疗期间出现的急诊、门诊医疗单据不予报销。

  住院期间转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时应附相应的转院证明。

转院治疗必须严格按转院的项目、次数、时限掌握,并附相应的审批手续。

  5.3属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药费,不属于大病医疗费报销范围:

  5.3.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急诊抢救除外);

  5.3.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工伤旧病复发的;

  5.3.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5.3.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3.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3.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5.3.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5.3.8按国家各本市规定医疗费应当自理的。

  5.4凡属大病统筹医疗报销范围的,凭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非指定医院的转诊证明)和药费单据相符的药费底方及本人的医疗保险手册,由办公室统一送区大病统筹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5.5员工调入公司时,凡办理了大病医疗保险的正式员工,应向办公室出示医疗保险手册备案。

此手册须由本人妥善保管,有损坏或遗失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经办公室审核登记补办(需交手续费20元),并送区病统办验审盖章。

  5.6参加大病统筹的员工,因各种原因经公司批准离职的,应及时办理医疗保险手册转移手续。

凡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或擅自离开公司未结清医疗费用手续的,办公室将暂缓办理工资结算、档案关系的转递手续。

  5.7北京市有关部门关于大病医疗报销规定有发生变更时,公司大病医疗费报销的制度也随之进行调整。

  6.0医药费报销时间

  6.1员工医疗包干费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至下一年度1月底前一次性报销。

  6.2员工试用期间不享受医疗包干费。

  6.3当年度内经批准离职的员工,医疗费的结算均在办清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按实际出勤月数一次结清。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未按规定进行工作移交的,公司将不支付未结算的医疗包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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