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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XX公寓

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甲方:

(业主)

乙方:

   丙方:

 

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经营服务(下称“经营托管”或“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托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简况

  1、托管物业位于XXXX,隶属XX,XX公寓  号房,权属证书编号或经  商品房预售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

    ,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托管物业由丙方按照统一标准装修,应包括并不仅限于下列附属设施(相关产品标准应符合乙方要求):

(1)电器类:

电视机、空调、简易厨房设备、热水器。

(2)家具类:

电脑桌、椅子、衣柜、睡床、床垫、床头柜等。

 

3、上述附属设施的详细清单,在甲方交付托管物业时,由双方清点后签字盖章确认,确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为了公寓管理的安全,保证客栈式酒店的舒适度,托管房屋须统一使用乙方指定的门锁和床垫,丙方需按照以上要求配齐后交付乙方托管。

5、甲方交付托管物业时,装修标准应达到乙方经营的标准,如后期因设备老化、损坏

等原因,需对装修进行二次改造或装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托管物业用途

该物业用途为:

客栈式酒店经营或租赁。

第三条经营托管权限

针对委托乙方管理经营的物业,甲方授予乙方如下权限:

1、乙方具有排他的经营管理权限,自主制定经营和管理模式;

2、乙方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物业租赁价格或打折促销策略;

3、乙方自主成立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与甲方无关;

4、其他乙方应享有的经营托管物业之权利。

第四条委托期限

1、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

2、本合同委托期限由“初始期限”和“延长期限”共同构成,初始期限:

委托物业交付起36个月。

延长期限:

委托物业交付起36个月之后。

3、延长时限期间内,如乙方经营不善,不能保证甲方收益,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另外指定酒店管理公司来履行乙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政府备案,并与乙方做好交接。

第五条经营分配

1、甲方确认并认可,由于本委托物业所处的广场为新开发之商业区,前期市场培育需

要投入大量的费用且存在巨大的运营风险。

基于此种理念,双方约定,在初始期限内,如委托物业开始对外运营并有收入产生的,则甲方同意乙方代甲方收取,并作为市场培育期乙方前期投入的补偿,乙方不再另外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延长期限内前24个月,委托物业对外运营的收入,甲方同意乙方代甲方收取,

并在扣除相应经营成本后经营净收入,按照甲方80%,乙方2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所得为:

净收入*80%*(甲方购房合同成交额/所有甲方合同成交总额)-应缴纳税费(由乙方统一代扣、代缴)。

经营成本的核算由业主委员会及乙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计认定。

3、按每个公历年结算,每个公历年结束后的次月进行成本和净收入核算,核算经公示

15日无异议后,1周内将甲方所得款项转入指定账户。

4、延长期限24个月以后租金回报按市场行情由业主委员会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相关费用承担

1、初始期限内:

(1)乙方承担以下费用:

水费、电费、布草清洁、洗涤费用、布草更换费用、营业易耗品消耗、酒店人工费用,宽带月费、有线电视月费、托管物业广告费用、管理公司服务人力成本、物业管理费、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2)甲方承担以下费用:

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初装费、水电暖开通费,如甲方拒绝缴纳,乙方有权代缴,并在延长期限内经营收益中扣除。

(3)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初始期限内,由丙方承担,延长期限内及以后,由甲方承担,乙方在营业收入中代扣代缴,列入酒店经营成本。

2、延长期限内,以上费用作为运营成本在甲乙双方进行利润分配前在运营收入中予以扣除。

如上述费用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甲乙双方按约定承担。

交付托管物业时,丙方负责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天燃气费、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

第七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维护

1、经营托管前,甲乙双方有责任和义务对该物业进行验收,符合接收要求后签字接收;如有不符合条件,则由丙方进行修改。

经营期间,初始期限内,因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非人为错误问题,保修期由丙方负责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保修期外,维修保养及装修由丙方负责;延长期限内及以后,因房屋及附属设施出现非人力错误问题,保修期由丙方负责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保修期外,维修、保养及装修由乙方负责,作为正常经营成本。

经营托管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损坏或丢失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物业托管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先行处理。

因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由相关国家政府部门确定法律责任承担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义务,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甲方与乙方进行对接和沟通。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整个托管期内托管资产无任何纠纷,交付时附属资产能正常使用。

(2)经营托管期间,非因乙方、丙方要求物业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保证其对托管物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并保证在整个经营托管期内,乙方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单独占有、使用和管理经营托管物业,不受非法干涉、侵犯。

因甲方原因而发生的托管物业的产权、债务等各类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确保乙方及客人不因此而遭受不利影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及乙方客人全部损失。

(4)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等,否则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甲方不得将其与租赁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留存在托管物业内,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租赁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在酒店经营管理期内,甲方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7)甲方处置托管物业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本款所称“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送、继承、抵押等行为。

但这些处置行为必须不得损害乙方及其客人的利益,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及其客人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8)甲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9)保险收益应优先用于设施设备的恢复重建及人员赔偿,如保险收益无法满足设施设备恢复重建及人员赔偿,根据法律判定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托管物业享有单独占有、使用和独立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且不受甲方及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2)乙方对托管物业享有唯一、排他性代理权和经营权。

(3)乙方必须在办妥各项正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依法经营,乙方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托管物业开展经营活动。

(4)托管物业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毁损的,不应归责于乙方:

a)乙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资产的;

   b)乙方按托管资产说明书所标明的方法使用托管资产的;

 c)乙方按托管资产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资产的;

   d)托管资产发生的正常损耗、老化、破损、折旧等。

(5)托管物业仅用于经营出租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进行严格管理,以免客人利用托管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6)乙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按如下地址进行:

甲方:

住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住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住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2、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速递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速递邮寄的方式且不能确定具体送达日期的,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3、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式所做出的联络应视为有效。

4、三方之间的通知除书面形式外,电子邮件也视为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

第十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各方保证,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之事务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迟延交付物业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超过15日的,从第16天起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

如签约后甲方拒不交付物业,乙方有权利直接向开发商接收托管物业。

2、三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3、如甲方出现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强占物业、私换门锁、擅自改造等行为),将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起,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直至违约行为的终止。

4、如甲方违约不交房拒绝托管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有权追偿。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

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各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合同的,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三方顺延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托管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且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对无争议的其他义务各方均应继续履行。

第14条担保责任

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丙方将承担担保责任。

 

第15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生效后,三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必须提交以下附件(标“必须”)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之效力:

1、托管物业的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含小区和公寓的平面图)及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所属证明;(必须)

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托管物业附属设施清单;(必须)

4、水、电、气表读数确认记录单;(必须)

5、家电购买凭据复印件及保修单;

6、有线电视用户手册及机顶盒卡;

7、托管物业的房卡、门禁卡、购电卡、购水卡、购气卡等小区配备的相关卡;

8、电话及宽带业务登记表;

9、甲方信息登记卡(含用于收入转账的业主银行账户资料);

 

 甲方(签名):

       

 签署日期:

 年月  日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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