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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必然要求

大纲

第一章《企业破产法》总论

一、破产得概念

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得特点

三、《企业破产法》得作用

四、《企业破产法》得意义

五、《企业破产法》得立法准则

第二章破产案件得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程序得开始条件

二、破产案件得申请

三、破产案件得受理

四、债权申报

五、破产无效行为

第三章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得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会议得组成与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得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得议决程序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

《企业破产法》总论

T02:

破产案件得申请与受理

T03:

债权人会议

正文

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总论

一、破产得概念

“破产”一词有多重含义,主要有以下三种区分:

(一)传统得破产概念与现代得破产概念

传统得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得必然结果。

现代得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得处理方式与种种不同得可能结果.在企业无力偿债得情况下,现代《企业破产法》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得法律政策。

(二)作为事实状态得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得破产概念

按照现代得破产概念,无力偿债得事实状态只就是适用破产程序得必要原因(也叫破产原因),没有破产原因就没有破产程序得适用。

但破产原因得存在并不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得适用。

在无力偿债得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得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得适当程序或方法来处理债务人得债务清偿问题.

所以,我们理解“破产”一词,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就是指客观状态,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得客观事实;二就是指法律程序,《企业破产法》上得破产就是这个意思.

(三)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得区别

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分.广义得破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法》上得各种债务清理程序,无论就是再建型得程序(如重整、与解)还就是清算型得程序。

而狭义得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就是传统破产概念得延续.

二、《企业破产法》与破产得特点

(一)《企业破产法》得特点

1。

《企业破产法》具有综合性质

要解决债务人无力偿债问题,就要涉及多方得利益,涉及社会经济发展与安定,要运用多种法律机制综合调整。

2。

《企业破产法》就是特别法

《企业破产法》与《民法》、《商法》、《民诉法》相比,要在基本概念、原理上与普通法基本一致,但又必须有自己得特殊规则。

3。

《企业破产法》具有强制性与灵活性

例如,《企业破产法》中有些程序就是必须得,但就是也允许当事人协商。

(二)破产得特点

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破产有如下特点:

1.破产就是一种特殊得偿债手段

破产还债就是通过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得,而一般得履行债务,不会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

2。

破产适用得前提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得原因可能就是资不抵债,也可能就是资产大于债务,但就是却无法归还,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了。

3.破产得目得就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只有一个债权人,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也可以适用民事诉讼得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就是多个债权人,特别就是资产不能满足全体债权人得要求时,要适用《企业破产法》.

4。

破产就是一种特殊得执行程序

破产要在人民法院得介入与主持下进行,从申请、受理、审理到执行。

三、《企业破产法》得作用

(一)公平保护债权人得利益,保护债权人之间得公平

可从四个方面体现这条作用:

1.破产终止了债务得延迟,即不能老不还债

2。

迫使债务人以最大得能力还债

3。

破产使各种不同形式得、不同性质得债权获得不同得清偿效果

4.破产使同一性质得若干债权按相应得比例得到清偿

(二)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得机会

现在,世界各国已经不再把破产瞧作就是一种犯罪,应该受到惩罚。

债务人在破产时,只要将全部财产合理地分给债权人就可以。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就未清偿部分免责,不仅给债务人节约了许多诉讼费,还给破产人留下了必要得生活费,留有与解与重整得机会。

(三)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得正常运行

破产可把坏账、呆帐及时清理,防止债务链膨胀.

四、《企业破产法》得意义

《企业破产法》得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她们得债权请求得到公正得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得情况下可能受到得损害.

2。

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就是淘汰落后,二就是起死回生(通过与解、重整、破产企业得整体变价).对于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还为她们提供了重新开始得机会。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得意义有三:

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得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五、《企业破产法》得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以及折中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破产事件。

一般破产主义主张《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破产事件,无论就是商人破产还就是非商人破产.

折中主义得体制,即《企业破产法》得实体部分统一规定,程序部分则分别规定。

17世纪西班牙《企业破产法》发展了两种清算程序,一种适用于商人,一种适用于非商人.1829年西班牙商法典实行折中主义体制。

此制为葡萄牙、阿根廷、巴西等国所采用。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清算主义主张,破产程序得目得就是将债务人得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全部负债。

也就就是说,要将债务人得资产全部变卖,以变卖所得得价金来偿还债务.

再建主义主张在保全债务人资产与营业得基础上,通过一定得偿债安排,使债务人企业得以拯救与复兴,并使债权人得到清偿。

这种区分就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全球性《企业破产法》改革运动中被提出得.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惩罚主义以限制或剥夺破产人得人身自由与具有人身性质得权利(如出任公职或企业高级职位)为破产事件得必然结果。

破产人被限制或剥夺得自由与权利,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依照法定复权条件恢复,故含有惩罚之意。

非惩罚主义不以破产人人身自由得拘束为破产程序得结果,或者仅以这种拘束为破产程序得辅助条件,其目得在于保证破产程序得进行,而一俟破产程序完成即自行解除,并无惩罚之意。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偿得债务,使其得以解脱。

不免责主义主张,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未清偿得部分依然存续,债务人于日后恢复偿债能力时,仍须负清偿之责。

不免责主义注重对债权人得保护,但对债务人过于严酷,使债务人长期甚至终身陷于债务牢笼得政策,既不人道,也不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宁。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以及破产折衷主义

属地主义主张,域内得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得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得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得财产直接发生效力。

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得域外效力与域外破产程序得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充分得保护.

破产折衷主义就是指破产宣告效力对破产人得动产实行普及主义,对不动产实行属地主义.

(六)破产原因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以及混合主义

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就是指《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得原因一一列举得立法准则.

破产原因概括主义就是指《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得原因只作概括性得、定义性得、规定性得立法原则。

两种主义混合制,指概括规定破产原因,又具体规定若干破产行为.

(七)与解前置主义与与解分离主义

与解前置主义就是指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应当先进行与解,与解不成时,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得立法准则。

与解分离主义就是指《企业破产法》将与解程序与破产程序视为两个独立得程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院不予干涉.

(八)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固定主义就是指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得所有财产为限,不包括破产人在破产宣告之后取得得财产。

膨胀主义就是指破产财产不以破产宣告时得财产为限,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破产人取得得所有财产均构成破产财产。

(九)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

溯及主义就是指破产宣告得效力不仅及于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对财产得处分行为,而且使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时间内所为得有害于债权人得财产处分行为归于无效。

不溯及主义就是指破产宣告得效力仅及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宣告前债务人所为得财产行为不产生影响.

(十)自力救助主义与公力救助主义

自力救助主义就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依靠自己得力量,占有、变卖债务人得财产并予以分配。

公力救助主义就是指由法院占有、变卖债务人得财产并予以分配。

现在多为二者结合.

(十一)破产程序审理开始主义与破产程序宣布开始主义

破产程序审理开始主义就是指申请破产为破产程序开始得标志。

破产程序宣布开始主义就是指以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为破产程序开始得标志。

(十二)破产宣告申请主义与破产宣告职权主义

破产宣告申请主义就是指法院仅以债权人或债务人得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职权主义就是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得申请,而依据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章  破产案件得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程序开始条件

(一)破产程序开始得实质要件

关于破产程序开始得实质要件有三种观点:

1。

认为只须债务人有破产能力与存在破产原因两个要件;

2。

除以上所说得两个要件外,还须无破产障碍;

3.认为债务人须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无破产障碍以及有多数债权人。

其中,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得资格;破产原因就是宣告破产得特定法律事实;破产障碍指在具备破产能力与存在破产原因得条件下,阻碍破产程序开始得事由。

(二)破产程序开始得形式要件

1。

破产申请;

2.受理破产申请得法院有管辖权。

二、破产案件得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破产申请得概念

破产申请就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得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得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就是以受理为准。

因此,破产申请不就是破产程序开始得标志,而就是破产程序开始得条件。

2.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就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得民事主体.需要说明得就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得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

例如,公司得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就是合格得破产申请人。

因此,破产案件得申请分为两类,一就是债权人申请,二就是债务人申请。

3。

破产申请得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三条得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人除递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依照法律得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破产案件得前期受理费。

此费用属垫付性质,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从破产财产中拨还。

(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得申请资格

在《企业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得性质;提出破产申请得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得请求权。

因此,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得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得债权人得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得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得请求权;第三,须为已到期得请求权。

因此,以下几种情况得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得无给付内容得请求

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

其中,特定物得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但就是,因原物不能返还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得有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得债权

根据民法得诉讼时效制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得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得债权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得给付内容,申请执行权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得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得,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得权利。

(4)未到期得债权

对于未到期得债权,不能够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得事实,故无破产申请权。

但就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

因此,未到期债权得请求权人虽无申请破产得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得权利。

2。

债权人申请得实质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得实质条件只规定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得情况下,破产原因得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得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证明债务人经营不善与严重亏损得事实。

有鉴于此,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得有关证据。

”至于债务人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所要求得其她事实,需要由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与决定受理前予以查明。

(三)债务人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与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得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得;(三)申请得事实与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得其她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得,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得支付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缴纳情况。

(四)破产申请得效果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产生以下两方面得效果:

1。

对撤回破产申请得限制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

就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经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得,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

破产程序就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得就是众多当事人得利益。

故已经开始得破产程序,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够予以终止,而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不就是破产程序终止得法定事由.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得,应予驳回.

2。

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得性质。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得性质.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得规定,破产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得效力。

但就是,在债权人申请得场合,诉讼时效中断得效力仅及于申请人得请求权。

而在债务人申请得场合,诉讼时效中断得效力及于申请人在当时已有得所有债权人得请求权。

三、破产案件得受理

(一)破产案件受理得概念

破产案件得受理,又称立案,就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得司法行为。

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得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得规则在《企业破产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案件受理得条件

我国《企业破产法》得程序开始制度,对破产申请实行审查受理制而不就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得审查就是破产案件受理得一道必要工作程序。

对破产申请得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就是判定破产申请就是否具备法律规定得破产申请形式条件得工作程序。

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项:

①申请人就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就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②申请材料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③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④债务人就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内得民事主体。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就是判定破产申请就是否具备法律规定得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得工作程序。

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所审查得事项就就是破产原因得存在与否.破产原因得存在就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这种事实得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与证明得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

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得实质审查就是一种表面事实得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得材料进行得审查。

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交得材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得规定,达到了齐备、清楚得要求,就可以确定表面事实得存在。

(三)破产案件受理得效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得开始。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得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得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

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

1。

对债务人得约束

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

保全债务人得财产与掌握债务人在财务、经营与其她有关方面得信息,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与债权人行使权利得重要条件.因此,保护与移交财产、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与完整、真实地提交有关材料,就是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上得重要义务。

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有如下规定:

①财产保全义务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理企业得财产、账册、文书、资料与印章等。

破产宣告后,应当及时向清算组办理移交。

②对人民法院得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得情况,提交有关得会计报表、债务清册与债权清册。

在债权人申请得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程序开始后责令债务人履行此项义务。

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责令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其她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或者提交材料。

③对债权人会议得说明义务

债务人得法定代表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为了保证对债权人会议得说明义务得履行,债务人得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以其她方式逃避,也不得实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禁止得妨碍司法程序得行为.债务人得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她方式逃避得,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得,或者有《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得义务

破产程序开始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得担保.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偿付得费用(如水电费、电话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支付。

债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其她损害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得行为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追回因无效行为所给付得财产,并可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得规定,对债务人得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2.对债权人得约束

破产程序得一个重要任务,就就是维护债权人集体受偿得秩序。

因此,破产程序开始得一个重要效果,就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得个别追索行为。

这种自动冻结(又称作自动停止),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上表现为以下三项规定: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即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得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得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得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得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得既存款与汇入款抵还贷款。

违反此规定得,扣划无效,应当退回扣划得款项。

拒不退回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得规定对有关人员与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3。

对其她人得约束

与破产案件有关得其她当事人,也有服从《企业破产法》秩序得义务。

(1)债务人开户银行得协助义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得开户银行应当遵照人民法院得通知,履行下列义务:

①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得结算业务;      

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得费用时,需经法院许可.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得义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

企业职工应当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得财产与账册、文书、印章等物品,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下一页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程序得规范

大纲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得性质

二、管理人得选任

三、管理人得职责

第二章 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财产得范围

三、破产财产得例外

四、取回权

第三章 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得概念

二、破产费用得范围

三、破产费用得清偿

第四章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变价与分配

三、破产程序得终结

第五章  破产相关概念

一、破产债权

二、破产抵销权

三、别除权

四、撤销权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

破产管理人

T02:

破产财产

T03:

破产费用

T04:

破产清算

T05:

破产相关概念

正文

第一章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得性质

管理人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得,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得机关或个人。

管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管理人就是依《企业破产法》得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成立;

2。

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

3。

管理人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4.管理人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

管理人不就是政府机构。

尽管按照现行规定,管理人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管理人并不隶属于政府,其工作也不受政府领导。

管理人应当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

管理人也不就是人民法院得下属机构。

人民法院仅对管理人负监督之责。

管理人以自己得名义从事有关破产财产得民事活动,处理有关破产财产得民事纠纷。

对于由管理人充当一方当事人得诉讼纠纷,法院予以公正裁判.

管理人也不就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得代理人。

管理人仅以公平清理债务为己任,独立执行清算事务。

它既不代表债权人一方,也不代表债务人一方。

管理人得行为损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得合法权益得,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管理人得选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对管理人得组成作了进一步得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得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得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得人员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得职责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得规定,管理人得基本职能就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与分配。

其具体职责包括:

1。

接管破产财产

管理人接受任命后得首要职责,就就是接管破产财产。

在管理人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得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得清结工作。

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由原法定代表人移交给管理人.

2.管理破产财产

管理人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得管理.破产财产得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得财产权利

主要包括:

追索债务与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得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得财产。

4。

履行破产财产得对外义务

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得规定,实施下列行为:

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付担保物;承认抵销权人得抵销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订与实施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与市场调查得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得变价方案。

然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得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得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法院批准后执行。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得有关事务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 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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