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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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3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4条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5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6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7条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8条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2)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3)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9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2)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3)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按照国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10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4)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开放共享

第11条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12条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第13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14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季度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一次。

报送方式和流程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16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17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考核和奖惩

第18条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19条评价考核应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要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20条评价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

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第21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

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第22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23条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五章附则

第24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25条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地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6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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