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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范围

1.1甲方将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18号首层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面积约为94㎡,按现状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已对该物业的基本情况作出了充分的了解。

二、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来源

2.1该物业只能作商业用途。

2.2该物业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为(2.2.1)

2.2.1已出让

三、关于物业升级改造

3.1若乙方因经营需要,要对该物业进行装修,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装修保证金及签订补充协议。

四、租赁期限

4.1该物业的租赁期限为6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2租赁期满,乙方如计划续租的,必须在租赁期满90天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参加甲方举行的竞租活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违约行为、交租记录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4.3租赁期间,除因收取租金而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甲方承担外,其余因承租使用物业所发生的税、费以及由于出租而产生的土地出让金(若有)均由乙方承担。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5.1第一年的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元(¥元)计算,即乙方于第一年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下同)﹙﹚元整(¥元),租金每年递增3%,各年的每月租金分别为:

5.1.1乙方享有1个月免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1.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元整(¥元);

5.1.3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元整(¥元);

5.1.4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元整(¥元);

5.1.5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元整(¥元);

5.1.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元整(¥元);

5.1.7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元整(¥元)。

5.2乙方须于每月的10号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

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开具合法的租金发票给乙方。

5.3租赁期间,如该物业没有办理开通水、电的,由乙方负责办理水、电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

该物业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4租赁期间,如该物业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收取该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或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押金和保证金

6.1.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前按第一租赁年度首月租金3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元(¥元)和水电费保证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

6.2租赁期满且非乙方续租,乙方已付清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甲乙双方已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租赁押金、水电费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回给乙方。

6.3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须于本合同解除、双方已完成移交手续且乙方已付清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押金、水电费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回给乙方:

6.3.1由于房屋或房屋所附着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或收回的;

6.3.2由于城市规划的变化、调整,政府决定拆除房屋或对其进行改建或扩建的;

6.3.3本合同因出现法律法规调整、市政建设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甲方改制等情形需要提前解除的;

(注:

上述6.3.1、6.3.2、6.3.3条任一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接到政府书面通知后3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2个月免收租金的搬迁时间。

6.3.4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或具有法律效力地确定非因乙方负有责任的灾害令建筑物塌毁超过租赁总面积的40%或被有效鉴定成为危房必须拆除的。

七、物业的交付

7.1以本合同生效为前提,由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物业按现状移交给乙方使用。

7.2自移交时起,该物业即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保证其有权出租该物业及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8.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经营管理。

8.3甲方有权依约向乙方收取租金,收取因乙方欠交费用被相关机构停水、停电而甲方为开通而先行支付的水费、电费及其滞纳金和利息及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所发生的违约金。

8.4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进行安全检查,但须事前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派员陪同下进行。

8.5对乙方申办经营证照提供该物业产权权属状态及租赁状态证明方面的配合。

8.6依本合同第9.9条约定承担该物业结构的修缮责任。

8.7如第三方因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费用。

乙方支付的租金、押金和保证金的汇款人必须与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名称一致,否则,导致押金和保证金无法退款或者未能按时退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9.2在该物业内的一切活动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9.3该物业除非出现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结构性损害由甲方负责出资修缮外,该物业及其原有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整改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且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甲方不作任何投入。

9.4对该物业的消防安全和公众安全负全责,乙方必须经常检查该物业特别是物业的基础和结构及其配套设施的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乙方并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报告。

如在乙方承租的物业内发生火灾,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5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

乙方须对其承租的该物业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确保在承租过程中不会出现消防安全方面的事故。

乙方亦须自觉配合甲方委派的安全办人员随时对该物业实施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检查人员进入该物业提供便利。

9.6只能按该物业用途使用,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并承担使用该物业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9.7负责缴交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营运税项等所有税费及承担在升级改造期间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且乙方必须确保该物业不因此而被查封或拍卖。

9.8如乙方从事经营项目需经由相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乙方必须服从并承担相关费用。

9.9该物业中的非结构性修缮以及因装修改造对该物业的基础和结构造成损害的全部修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该物业出现结构性变损的,则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和判断(鉴定费用由双方各负责50%),如鉴定结论认为责任在于乙方的,则由乙方承担修缮责任和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则各自按责任的比例承担。

9.10必须正当使用且确保任何第三者正当使用该物业,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坏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责任。

9.11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物业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任何事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9.12若乙方有需要将该物业的部分进行转租,必须先向甲方提交乙方与次承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条约、次承租户联系信息等资料由甲方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同意转租证明》,因乙方转租行为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与次承租户之间的任何纠纷亦均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此遭受到损失的,概由乙方承担。

9.13如果乙方需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即概括性转让)给第三方而退出对该物业的租赁,必须在本合同租赁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向甲方提出,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在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后3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转让手续费(按当年月租金标准的三倍计算)。

在乙方支付上述合同转让手续费并付清租金、违约金(若有)、员工工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甲方配合乙方与第三方办理合同的转让手续,第三方(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乙方自愿并不可撤销地对第三方(受让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9.14乙方不得违法拖欠其员工的工资,不得侵犯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员工的合法权益。

9.15乙方在该物业内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不得对楼上住户(若有)的正常生活及安全构成影响。

9.16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备案,并必须向甲方提供租赁备案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份。

十、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甲方如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若出现本合同第6.3条的任一情形,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属于甲方违约。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须按所欠租金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天仍未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2乙方无故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破产、注销登记而令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3甲方发现乙方在参与竞租时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4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转租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5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部分或全部转租的情况下,如乙方因与次承租方之间的任何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13条的约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7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履行投保义务的,每逾期一天,须按当月租金总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天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因未投保所造成的一切财产与人身损害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该物业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限期恢复原状并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9如甲方发现该物业存在消防安全或其他安全隐患,经两次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因此造成的一切财产与人身损害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10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仍未纠正或因此被执法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效力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回,甲方并有权按《合同法》规定,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二、保险

12.1自该物业移交之日起5天内,乙方必须向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良好声誉的保险公司对该物业投保价值不低于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的房屋财产综合险,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上述物业的损、毁、灭、失等,且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必须是甲方。

12.2投保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保险合同的正本,如果乙方是逐年投保的,均须在相关保险合同期满前续保,且每年均须向甲方提供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正本。

十三、补偿

13.1租赁期间,如出现本合同第6.3.1条或第6.3.2条情形的,有关单位所支付的属于该物业以及租赁损失的补偿款属甲方所有,属于补偿乙方投资损失或营运损失的补偿款(补偿款的计算须扣除乙方二个月搬迁期免交的租金)属乙方所有。

十四、租赁主体的变更

14.1租赁期间,甲方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要求变更名称或变更由第三者代替甲方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变。

如果该情形出现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属甲方违约,届时将由甲方、新的出租方共同与乙方签订变更出租方的补充合同。

十五、合同终止后的移交

15.1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均须将该物业及甲方投入的配套设施完好地并可正常使用地移交回甲方。

15.2对于由乙方装修改造所产生的装饰装修物或配备的设备设施,如本合同是基于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而被提前解除的,均无偿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及故意毁坏。

其他属于乙方的可移动财产,乙方应按时搬走,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乙方并须承担甲方的清理费用。

1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依法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时,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五天内将物业腾空归还给甲方。

否则,乙方须按租赁期限届满日或合同依法终止日的双倍日租金单价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移交完毕日止。

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物业内的相关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措施进驻物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

十六、通知

16.1所有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系均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以直接送达(收件方以公章确认或是以授权代表、联系人签字确认)或一方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本合同载明的对方的通讯地址寄出文件送达(快递妥投日为送达日;收件方拒收快递的,以拒收日为送达日;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导致快递被退回的,以退件日为送达日)。

十七、联络资料的变更

17.1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如变更了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均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该方在本合同上的地址为通讯地址。

十八、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争议的解决

19.1租赁期间,如有任何争议并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二十、其他

20.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物业租赁合同》、《廉政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于甲方收到全额租赁押金、水电费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0.2招租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0.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如因包括但不限于申办营业执照等原因而需要签订由相关机构制作的格式化合同的,自该格式化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即自动成为补充合同,格式化合同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且因签订有关格式化合同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鉴证费、登记费用和印花税等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20.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1:

《廉政协议书》

附件2:

《安全生产责任书》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公司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8号4-7楼

联系电话:

84807703(资产经营部)、84807716(财务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署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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