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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总工批准,通风科技术员、通风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科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2、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1、当相向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迎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

1.2、相向掘进时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3、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科的有关规定

在掘进相距20米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安监站、调度室、生产队组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科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

4、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

5、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检查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0.4%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1.2、贯通后通风科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斯检查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二、矿井测风制度

为及时掌握矿井风量分配情况,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经济,特制定测风制度如下:

1、在主要进、回风巷中,应建立标准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应挂测风记录牌,测风人员测风后应将测风结果填入记录牌和记录本内。

2、矿井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3、测定内容包括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

4、测风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5、根据测定数据及时填写测风记录,并按规定填表上报。

6、采、掘面开工前或结束后,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风量,确保各用风地点的风速、风量、温度等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7、每旬的测风结果必须上报通风科、矿总工程师,临时安排的测风,必须将测定结果及时汇报有关负责人。

三、井巷维修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正常地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保证巷道通风、运输、行人等顺畅无阻,对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各类巷道必须进行维修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成立井巷修队伍,对全矿井失修巷道的支架进行及时维修,把失修率控制在3%之内,保证巷道通风、运输、行人的需要。

2、巷修人员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及业务水平,增加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

3、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保持巷道原设计断面,特殊维修地点要制定特殊作业补充措施。

4、维修长时间不使用的“旧巷道”、“老巷道”时,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跟随,对现场气体进行检测并及时通风或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5、维修巷道时,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6、独头巷道修复作业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维修地点里面。

7、修复巷道用料要符合原规定要求,维修好的巷道要保证牢固,能达到服务年限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原设计要求。

8、维修人员进行施工时,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有经验的老工人。

9、冒顶严重地段要备足用料,巷修队领导干部现场跟班,由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敲帮问顶”清除不安全因素,方可进行修复作业。

10、撤掉支架前,要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架设或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架设完工前,不得终止工作,撤换支架工作要连续进行,如不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11、扩大和维修巷道连续撤换支架时,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

12、维修倾斜巷道时,应停止行车,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13、当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考勤,杜绝迟到、早退现象,及时地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

14、其他方面一律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矿井反风演习制度

1、主要扇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备,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2、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扇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3、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4、反风演习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反风演习计划和措施,根据当地气温情况合理确定反风时间。

5、成立反风演习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对反风演习的全过程负总责。

6、参与反风演习的各组队必须严格执行各自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反风演习总指挥的命令,确保反风演习的安全。

第二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1、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业务管理工作。

1.2、机电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保养检修工作,负责牵头对入井风机进行验收,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图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必须保证“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杜绝电气失爆、杜绝无计划停电。

1.3、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的安装、运送、维修、拆除回收工作;负责运行期间设专人管理;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负责风筒的运送、吊挂、回收和日常维护。

1.4、煤巷、半煤巷和岩巷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机通风。

1.5、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机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

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6、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1.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8、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9、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掘进工作面投产、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凡发现局部通风机安全装备不齐全(监测断电装置、“三专”、“两闭锁”、消音器、双风机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科有权停止现场作业。

1.10、井下局部通风机由通风科负责管理,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

1.11、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实行现场挂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瓦斯检查员负责局部通风机运行的监督检查,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设计长度、管理人、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时间、位置、风机前瓦斯浓度、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内容。

1.12、每天机电人员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月必须有计划由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对以上试验、检查要有记录。

1.13、通风科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

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功率、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负责人。

1.14、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

1.15、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凡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有矿安监科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通风科要备案。

1.16、临时停风或因更换局部通风机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封闭。

1.17、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遵循以下标准:

、必须安设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其供给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的30%。

、局部通风机的安设离地高度必须大于0.3m或超出轨面0.5m以上或者吊起,其最外轮廓线距轨道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7m。

、凡安设在井底车场、绞车道、主要运输道及其附近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安设消音器,其噪声不大于90分贝。

、局部通风机与胶质风筒连接处,必须安设金属过渡节,其长度不小于0.8m。

、局部通风机与消音器以及过渡节之间,都必须加设胶质垫圈,保持严密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附近必须放置防灭火设备。

1.18、严格风筒管理。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并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

风筒的吊挂和连接必须遵循以下标准:

、风筒要做到逢环必挂、“两靠一平”(即吊挂靠帮、靠顶、平直)。

、胶质风筒一律采用双反边接头,做到接头严密不漏风,百米漏风率低于10%以下。

、风筒吊挂在拐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必须先大后小缓慢过渡,不准花接。

、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都要检查风筒的吊挂和完好情况,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

、测风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定风筒出口风量,确保风筒出口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19、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20、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斯检查员、电工必须每班检查风机运转状况。

发现循环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处理,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动力电源,查明原因,向矿调度汇报;如风机前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风机运转。

2、有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地点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原则上不允许主备风机同时停止运转,因各种原因主备风机需同时停止运转,造成工作面停风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停电、停风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然后由停风单位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经调度室、安检科、通风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审批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必须写清楚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影响的地点、影响时间、停风区断电、撤人、设置警戒或封闭、排放瓦斯等内容。

1.2、依据审批后的有计划停电、停风报告和措施,安检科、通风科和局部通风机必须在班前会上详细布置注意事项。

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安检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班(组)长负责撤人、设置栅栏、警标;电工负责断电;跟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详细检查停风巷口2米处的瓦斯浓度;安检员监督检查撤人、断电、设置栅栏、警标。

恢复通风时,由通风人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并执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后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3、无计划停风

1.1、无计划停风的现场管理

①、有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班(组)、瓦斯检查员、安检员必须指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停风区内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栏、警标或派专人站岗,禁止任何人进入停风区,故障排除后恢复通风时执行《无计划停风停电安全技术措施》。

②、无人作业的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管理单位必须班班指定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并佩发便携仪,发生无计划停风时,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栏、警标或派专人站岗,禁止任何人进入停风区,向矿调度汇报,由通风科安排专人按照《无计划停风停电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

1.2、无计划停风的汇报与处理

①、无计划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当班安检员、现场瓦斯检查员、当班班长都必须如实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领导汇报。

无人作业的地点由风机管理人员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

②、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要做好记录,无论停风时间长短均应通知矿当日值班领导、通风科和安检科;因机电故障不能马上恢复的停风,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和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组织抢修,并落实局部通风机送风情况,同时通知矿当日值班领导、通风科、机电科和安检科。

③、通风科接到无计划停风通知后,马上督促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组织抢修,通风科、安检科做好排放瓦斯准备。

机电科负责机电协调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④、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在无计划停风后,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处理事故,不得延误。

如需从地面派人下井时,调度室负责协调下井检修和排放瓦斯人员。

⑤、恢复通风后,负责恢复通风的人员及时向调度室、通风科、安检科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

⑥、因工作面风筒断开必须停风机处理时,经现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矿当日值班领导同意后停风进行,停风前应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气设备电源,抓紧时间进行处理,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排放瓦斯执行《无计划停风停电安全技术措施》。

3、无计划停风事故的追查

①、无计划停风不论时间长短一律按事故追查分析。

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掌握初步情况后,通知安检科组织分析追查。

②、事故追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责任者,制定出防范措施,根据造成无计划停风的原因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报通风科、安检科、机电科各一份存档。

第三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生产技术部门在巷道设计时应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挡风墙、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等设施的位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按要求通风科建立通风设施台帐。

2、进、回风井筒之间、采区进回风巷之间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6米。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3、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验收人(指通风科的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4、永久风门必须设置联锁装置,严禁2道风门同时打开,必须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5、两道风门之间巷道的配风量必须保证瓦斯浓度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6、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7、巷道支护设计中应明确在密闭位置采用不导电、阻燃材料进行支护,密闭巷道前,必须将密闭区内的铁器回收完毕或对铁器进行覆盖。

施工密闭前,必须在密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

金属支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米;其它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

8、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

采空区封闭密闭必须留有观测孔和反水池,设置检查牌板,定期检查闭墙内外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压力、温度情况。

9、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科的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10、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搭接不得小于2厘米,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

11、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12、调风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墙体上方,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不得使用小风门作为调风窗,如墙体面积不能满足调风窗面积时,生产部门应安排队组采用挑顶或扩帮等措施增加墙体面积。

13、构筑通风设施时应根据机电部门的设计和巷道作用在墙体上预留穿墙管,管口临时封严,管线从穿墙管穿过后必须将周边堵严不漏风,不允许穿风门或调节风窗。

14、矿井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应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

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

测风站记录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测风地点、测点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

15、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从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

16、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

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

1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矿井通风质量化标准》和《通风设施构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面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封闭时必须有通风科跟班组织封闭,密闭墙加厚以及其它采空区施工密闭墙体时,必须有专人跟班监督工程质量。

风门、密闭、挡风墙等设施由通风科负责施工,若由其它单位负责施工,通风科派人技术指导并按标准验收。

18、通风科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有记录可查。

瓦斯检查员应对分管区域或巡检区域内的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损坏,通风科及时组织维修并参与分析处理责任者。

19、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测风站前后各10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

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通风科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

凡因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必须提前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

需要在通风设施墙体穿孔(洞)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允许后方可作业,完成后由使用方将设施恢复标准。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21、除检查、维修、加固通风设施的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密闭墙、挡风墙、板墙、盲巷前的栅栏内,进入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器。

二、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施工通风设施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通风科负责对施工的通风设施进行现场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填写进度和质量验收单,并长期保存。

3、对封闭采空区、老空区的密闭由矿总工程师不定期组织通风、生产、安检、机电等有关部门对通风科填写的进度和质量验收单进行检查验收,并到现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4、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

名称、编号、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等。

5、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通风设施管理标准后,方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并有验收人员签字。

7.2、风门

、每组永久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需设风门时,必须安装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两道反向风门。

、风门能自动关闭,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透光,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墙垛周边要掏槽浓度不得小于200mm,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

、墙垛平整(1m长度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重缝、空缝。

、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通车风门要设底门坎,需要过电缆的风门必须预埋管件,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需要过车的风门高不得小1400毫米,宽不得小于1600毫米,风门必须要有管理牌板,并编号管理。

、风门建筑处,必须使用U型钢支护,确保风门不变形和提高服务时限。

7.3、调节风门

、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厚度不得小于0.5米。

、调节风窗必须使用调节板实现风量可调节,并要灵活、可靠。

、风窗前后5m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墙体上部,严禁在风门上设置调节风窗。

、需要过电缆的必须预埋管件,。

、必须要有管理牌板,并编号管理。

7.4、密闭

(一)永久密闭

、永久密闭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主,无片帮、冒顶,距巷道口不大于5米的地点建造。

墙体必须用小砖或料石建造,厚度必须大于800毫米,且为实心墙,墙体内必须用砌筑材料充填,不得用煤、矸等进行充填。

墙面必须平整。

墙体及四周不得漏风。

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墙面四周要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永久密闭必须在巷道两帮进行掏槽砌筑。

煤巷掏槽深度不得小于300毫米,岩巷掏槽不得小于200毫米,且必须见实体煤岩。

砌碹巷道必须破碹后掏槽。

、永久密闭必须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观察孔。

、密闭前必须设置布满全断面的栅栏,并要有管理牌板和警示牌板。

、密闭前不得堆放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二)临时密闭

、临时密闭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距巷道口不不大于5米的地点建造。

墙体可用大砖(小砖或料石)建造,厚度必须大于500毫米,且为实心墙,墙体内必须用砌筑材料充填,不得用煤、矸等进行充填。

墙面必须平整。

墙体及四周不得漏风。

、密闭必须在巷道两帮进行掏槽砌筑。

煤巷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毫米,岩巷掏槽不得小于100毫米,且必须见实体煤岩。

、密闭必须设置反水池、观察孔。

、密闭前必须设置布满全断面的栅栏,并要有管理牌板和警示牌板。

、密闭前不得堆放杂物。

7.5、挡风墙

、挡风墙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距巷道口不大于5米的地点建造。

墙体可用大砖(小砖或料石)建造,厚度必须大于500毫米,且为实心墙,墙体内必须用砌筑材料充填,不得用煤、矸等进行充填。

墙面必须平整。

墙体及四周不得漏风。

、挡风墙必须在巷道两帮进行掏槽砌筑。

煤巷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毫米,岩巷掏槽不得小于100毫米,且必须见实体煤岩。

、挡风墙必须设置反水池。

、挡风墙前不得堆放杂物,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挡风墙应设置可调节风量的调节窗。

7.6、测风站

、主要进、回风巷道均要设立固定的测风站。

、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点和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物。

、测风站断面要平整。

、测风站要有明显标志,站内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测风站要有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记明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值,测定日期及测定人等项目。

所有记录内容要填写清楚、齐全、及时。

第四章瓦斯防治

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范围划定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专头专职瓦斯检查员,无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可以检查附近的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及巡回检查点。

、总回风瓦斯检查由瓦斯监测探头代替,并实行巡检。

2、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

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

3、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

、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3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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