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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基本知识与练习

第一节

一、东盟的由来及概况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简称,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简称ASEAN。

1967年8月7日~8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五国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即《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现在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10个国家,陆地总面积约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亿。

东盟的常设机构是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尼首都雅加达。

二、东盟的宗旨及目标

1967年8月8日发表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确定的宗旨和目标是:

(1)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

(2)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

(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

(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询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三、东盟宪章

2007年11月20日,参加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的东盟成员国领导人签署了对东盟而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东盟宪章》。

它是东盟成立以来第一份对所有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这一文件的签署是东盟在机制化和法制化建设上的重要举措,是建立东盟共同体的重要法律保障,是东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7年恰逢东盟成立40周年。

《东盟宪章》的签署将是东盟在发展历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将把东盟一体化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四、东盟的组织机构

东盟主要组织机构:

最高决策机构为东盟首脑会议,其他机构包括外长会议、东盟与对话国外长会议、东盟常务委员会、东盟经济等部门的部长级会议、东盟秘书处、东盟各专门委员会、其他官方与民间机构。

1.东盟各国首脑会议

东盟各国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会议。

1976年2月23~24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第一次东盟首脑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2000年第四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决定取消正式、非正式之分,每年召开一次首脑会议。

2.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成立于1999年,作为与“对话伙伴国”讨论政治、安全问题以及东盟与对话国合作的一个论坛。

它由东盟的10个成员国和10个对话伙伴国组成。

10个对话伙伴国分别是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日本、欧盟、印度、新西兰、俄罗斯、韩国和美国。

中国于1996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

3.东盟地区论坛

成立于1994年的东盟地区论坛(ARF)旨在维护本地区的安全,建立相互信任机制,促进本地区各国之间的安全对话与合作,但会议一般不设具体议题,以漫谈的形式进行,也不产生决议、声明之类具有约束性的文件。

1996年雅加达会议指出,东盟地区论坛的范围将覆盖整个东亚、东北亚、东南亚以及大洋洲。

目前东盟地区论坛由东盟的10个成员国和13个地区论坛国家及组织(中国、朝鲜、韩国、日本、蒙古、印度、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和欧盟)组成。

1994年7月,中国作为东盟磋商伙伴国参加了首届东盟地区论坛会议。

4.“10+3”合作机制

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3国首脑间的非正式会晤。

由东盟10国和中、日、韩3国领导人出席,在东盟首脑会议结束后举行。

在“10+3''合作进程中,外交、财政、经济、农林、旅游和劳动等6个部长级会议机制已经建立,有力地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合作。

如东盟—中、日、韩“10+3”外长会议,是东盟10国加中国、日本和韩国3国外长举行的会议,是“10+3”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框架下的一个部长级会议机制。

会议在东盟外长会议后举行。

          5.“10+1”合作机制

与“10+3”合作机制并行的是三个“10+1”合作机制,即东盟与中国、东盟与日本、东盟与韩国合作机制。

2003年10月增加了东盟与印度“10+1”领导人会议。

6.东盟投资区理事会

由东盟各成员国经济部长和东盟秘书长组成,其任务是检查东盟各国所提出的行动计划。

7.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议

由东盟各成员国经济部长和东盟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问题。

此外,东盟还召开有关领域的部长会议,如东盟卫生部长会议、东盟环境部长会议、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东盟旅游部长会议等,探讨相关领域的合作问题。

第二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提出

2000年9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东盟与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得到东盟有关国家的赞同。

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东盟首脑会议期间,中国和10个东盟成员国宣布了将在未来十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2年11月4日,第六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

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宣布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从而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1.用10年的时间完成所有关税和非关税的削减,消除双方之间存在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

2.建立一个综合框架,包含市场一体化的一系列措施,如投资促进、贸易便利化以及和谐的贸易及投资规则与标准。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性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和东盟合作历程中历史性的一步。

它充分反映了双方领导人加强睦邻友好关系的良好愿望,也体现了中国和东盟之间不断加强的经济联系,是中国与东盟关系发展中新的里程碑。

按人口算,这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经济规模上看,是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自由贸易区,由中国和东盟10国共创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

1995年~2002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长15%。

2002年11月4日,第六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

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宣布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从而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

2003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达到了历史性的782亿美元。

比上一年增长42.9%。

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下调农产品的关税,到2006年,约600项农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2004年底,双边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标志着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入实质性执行阶段。

2005年4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问文莱、印尼和菲律宾时提出,到2010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额达到2000亿美元。

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中国和东盟的7000种产品在大幅降低关税、免配额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更加顺畅地进入对方市场,这有利于东盟国家的产品扩大对中国市场出口,也有助于中国企业以更低成本从东盟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

2006年5月17日,中国东盟民间友好组织大会在北京举行。

与会民间友好组织会后签署了《中国东盟民间友好合作宣言》,承诺将加强民间的交流与合作,以使中国东盟友好深入人心。

2007年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规定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内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中国与东盟10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这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是全球第三大自由贸易区,也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中国和东盟10国共同组成,拥有19亿消费者、近6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4.5万亿美元贸易总额。

第三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广西

由于广西所处的地理位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对广西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广西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中心位置

从整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看,广西的地理位置有三大特点:

(1)广西处于中国与东盟两大板块的中心结合部,左右逢源,可以利用两地的市场和资源来合理配置资源,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背靠祖国,面临东南亚。

广西作为中国向东南亚开发的前沿,背靠的是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整个中国,面向的是拥有447万平方公里面积、5.3亿人口的东南亚,可见广西可利用的资源和市场是丰富而巨大的。

;(3)广西是中国与东南亚唯一水陆相交的省区,既拥有通往中南半岛便捷的路上通道,又拥有通往东南亚各国尤其是海岛国家的诸多港口。

广西跟东南亚之间的水陆空交通运输都非常便利。

二、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地位和作用

1.广西是中国进入中南半岛的“桥头堡”。

中国尤其是华南、华东地区的企业及经营人员到东南亚,尤其是到中南半岛的国家去,最方便的途径就是经过广西到越南,再往西进入柬埔寨、泰国、老挝、缅甸等地。

因此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

广西将成为华南、华东进入中南半岛的“桥头堡”。

2.广西成为东南亚进入中国的重要门户。

广西到越南地势比较平坦,公路和铁路沿线经济比较发达,中南半岛尤其是越南的企业和经营人员主要是从凭祥—谅山和东兴—芒街口岸进入中国,路途短,省时间,成本低,到了广西之后很快就可以到华南、华东地区。

因此,广西自然成为东南亚尤其是中南半岛各国了解和进入中国的门户。

3.广西是中国与东南亚民间文化交流的平台。

首先,广西是中国的第三大侨乡,有200多万华侨华人,其中大部分在东南亚,尤其是在中南半岛的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

其次,广西的许多民族与中南半岛多个国家的多个民族有着亲缘关系。

以广西的壮族为主的中国多个少数民族,如布依族、侗族、水族、仡佬族、毛南族、黎族和傣族,与越南的岱依族、侬族、泰族、高栏族,老挝的主体民族老龙族和泰族,泰国的主体民族泰族,缅甸的掸族,甚至印度的阿洪人都是同根生的民族,他们共同的祖宗是古代百越中居住在今广西西南部的西瓯人。

公元前2世纪以前,秦始皇平定岭南,西瓯人逐渐往西、南迁徙,在今广西的西北、云南的南部、越南的西北、老挝、泰国、缅甸的掸邦、印度的阿萨姆邦等有100多万平方公里的广大地区定居和繁衍,现有人口已接近1亿。

他们的生活习俗相同或相近,相互之间日常用语基本可以听得懂。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这一民族群体相互之间的交往一定会大大增加,广西将会成为中国与东南亚民间和文化交流的平台。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给广西带来的机遇

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广西将以其地缘优势走向地域更广阔、人口更多、市场更大的东盟。

1.可以利用东南亚和国内两大市场来扩大对外贸易,广西对东盟的边贸和国贸占了广西对外贸易的很大比重。

东盟已上升为广西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2.可以利用东南亚和国内两地资源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既可以到东南亚去投资,开发当地资源,开拓当地市场。

也可以将他们资源引来加工,然后进入国内市场。

对于他们的外国投资和援助项目,也可以去投标,承包工程,输出劳务,拓展境外就业,增加收入。

3.可以利用东南亚和国内两地的资源和市场来发展旅游。

广西及国内和东南亚都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包括众多风光秀丽的自然景观和很具有特色的人文景点、风俗人情。

4.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整经济结构。

广西置身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中,既可以“直通车”进入东南亚,也可以在国内就地取材;既可以充分利用国内的资源,也可以利用东南亚的资源;既可以拓展国内的市场,也可以进入东南亚的市场。

把东南亚和国内的资源、市场与广西的地理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节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五大法律文件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定》(简称《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15日,双方签署了《投资协议》。

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法律程序已经基本完成,从而确保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如期建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一)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他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逐步取消。

(二)“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使双方享受到自由贸易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

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8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其中,中国和东盟老六国不迟于2006年将有关产品税率减至零;中国和东盟新四国不迟于20l0年减至零。

(三)《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目的

目的是:

(1)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2)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3)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4)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全面合作措施

按照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

①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②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③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④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⑥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⑦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⑧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五)中国与东盟在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1.各缔约方同意在下列5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

①农业;②信息及通讯技术;③人力资源开发;④投资;⑤湄公河流域的开发。

2.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

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六)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按照本协议,除非WTO规则允许,各缔约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

非WTO成员的缔约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后(越南:

4年)或根据其加入WT()的承诺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快列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除外)以逐步取消。

各缔约方在实施本协议时应公布其数量限制的有关信息并使这些信息易于取得。

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05年7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

(一)《货物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货物贸易协议》包括23个条款及3个附件。

其中最关键的第3条“关税削减和取消”,是相互间开放市场的体现。

《货物贸易协议》中,区内商品被分为“常规贸易商品”、“敏感商品”和“高敏感商品”。

没被列入敏感、高敏感项目清单的商品,都属常规贸易商品,到2010年将取消全部关税。

被列入“敏感商品”清单的商品最多只有400个,中国列入了钢铁产品,东盟国家则列入糖和植物油等,这些商品的关税比率将在2012年减至20%,2018年则减至5%以下。

被列入“高敏感商品”的有大米、汽车和一些石化产品,这些商品将继续受关税保护,但税额比例将逐步减少。

从2005年至2010年,中国与东盟中的6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绝大多数货物贸易实现“零关税”达到自由化和便利化。

东盟中的其他4国(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可以放宽到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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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贸易协议》的实施意义

《货物贸易协定》的实施意味着中国的产品和服务可在零关税、免配额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顺畅地进入东盟国家市场,这有助于中国企业扩大出口;有助于实现国际市场多元化,拓宽出口渠道,分散市场风险;有助于中国企业降低进口东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成本;有助于中国企业市场的扩大和延伸;有助于中国企业吸引外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

因此,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区内商机,优先发展区内贸易。

学会利用优惠条件,对自己的产品主动申请原产地证,确保产品享受优惠的待遇。

三、《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2004年11月29日,中国—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一)主要内容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包括18个条款及1个附件,是规范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处理有关贸易争端的法律文件,它对争端适用的范围、磋商程序、调解或调停、仲裁庭的设立、职能、组成和程序、仲裁的执行、补偿和终止减让等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是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一个核心因素,也是成员方维护自己依据《框架协议》所享有权益、纠正其他成员方违反《框架协议》所规定义务行为不可缺少的手段,体现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

(二)重要意义和作用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将起到重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它的生效和实施,使中国与东盟间全面的经济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双方更有效地执行《货物贸易协议》,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

四、《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定》

2007年1月,我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2007年7月起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

(一)我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承诺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二)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东盟的具体承诺是在其WTO《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基础上做出的更高水平的承诺。

各东盟国家重点开放领域如下:

1.新加坡:

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做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

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

2.马来西亚:

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

3.泰国:

在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还增加了对中文教育、园林设计、旅游等我方较为关注的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4.菲律宾:

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

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务等我方较为关注的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5.文莱:

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6.印度尼西亚:

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7.越南、柬埔寨、缅甸:

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8.老挝:

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我国与东盟商定,上述承诺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列入减让表。

在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通过签署《议定书》的方式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协议。

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以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

(三)协议中服务贸易协议包含的内容

1.服务贸易包含的内容。

服务贸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4种模式。

就具体行业而言,服务贸易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相关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等。

2.我国向东盟国家开放的服务部门:

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在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我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作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

3.东盟国家向我国开放的服务部门:

在《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东盟10国将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作出市场开放承诺。

具体是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作出了超越WTO的出价;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泰国在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中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中方关注领域作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越南、柬埔寨和缅甸的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作出了具体开放承诺。

五、中国—东盟《投资协议》

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

中国与东盟10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

(一)重要意义——对中国和东盟的双边经贸关系会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备受各方关注。

投资促进与开放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双方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7年1月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后,投资成为双方谈判重点。

经多轮谈判,双方在2008年11月就《投资协议》达成一致。

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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