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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

棉织用品洗涤和租赁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KXZJ-NB2016-083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KXZJ-NB2016-083

项目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棉织用品洗涤和租赁服务项目

招标人: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文件编制日期:

2016年9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公告日期:

2016年09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委托招标通知书,现就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棉织用品洗涤和租赁服务项目的所需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

KXZJ-NB2016-083

二、采购组织类型:

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四、项目名称及服务期限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服务期限

1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棉织用品洗涤和租赁服务项目

1项

合同期限为一年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条件

1、投标人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具有洗涤服务经营范围的独立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

2016年09月29日至2016年10月11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

供应商可直接登陆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填写《投标报名函》;并于2016年10月11日17时00分前将报名资料传真(6)至本公司并电话(0)确认,否则投标将被拒绝;未能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请联系0。

(2)报名资料:

投标报名函、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公章)及招标文件工本费。

3、售价:

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300元,售后不退。

如需邮购,请另付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招标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明州支行营业部

户名: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

92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地点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迟到的投标文件和未购买招标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八、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定于2016年10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公开开标。

届时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九、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形式:

同城支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电汇形式。

3、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16年10月25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前完成递交。

4、投标保证金汇入账户:

开户银行: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

户名: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85咨询电话:

0

5、投标保证金退还:

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办法详见《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暂行办法》。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

联系人:

叶老师电话:

0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958号奥丽赛大厦714室

邮编:

315192电话:

0传真:

6

联系人:

陈斌武、郑菊琴、吴芝妙

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

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

3

十一、其他事项

投标人应予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序号

内容、要求

1

项目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棉织用品洗涤和租赁服务项目

*2

1、投标报价:

本项目洗涤预算人民币125万元(包含派遣院方工作人员1名的费用),洗涤数量约82万件,以82万件为基数,少于或超过基数5%(不含)以上的,按±5%以外部分的实际数量结算;租赁预算人民币55万元。

2、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到社保缴费基数及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及其他运营成本提高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本项目承包费用。

3、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3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形式:

同城支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电汇形式。

3、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16年10月25日前16时00分(北京时间)前完成递交。

4、投标保证金汇入账户:

开户银行: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

户名: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85咨询电话:

0

5、投标保证金退还:

除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与鄞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联系,办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与鄞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联系,办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详见《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暂行办法》。

4

投标文件组成:

正本1份,副本6份。

5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2016年10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开标室。

6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16年10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开标室。

7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8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公示于宁波市政府采购网、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9

签订合同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10

投标文件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

11

中标人数量:

1人。

*12

履约保证金:

无。

*13

付款方法:

承包费用由招标人在确认中标人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在次月的15日后,按月以支票方式实时结算给承包方。

14

服务有关要求:

1、服务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

2、服务地点/服务现场:

业主指定或认可地点。

3、应提供的其他辅助服务/工作任务:

详见招标内容与需求部分。

15

招标代理服务费:

1、中标人须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招标费率标准下浮50%,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3、招标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票汇款、电汇款。

4、中标人如未按以上规定办理,本公司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收取,并对不足部分进行追索。

16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购监字【2009】28号)文件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完成宁波市政府采购网注册,否则将不能被确定中标。

相关注册流程详见宁波市政府采购网()。

*鄞州政府采购特殊规定

*1、根据浙财采购监字(2009)28号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商,均可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需符合的条件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按鄞州区采购办有关规定,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招标公司鉴证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3、根据鄞预办(2010)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对于鄞州区规定额度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由监管部门——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委托鄞州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验收范围:

(1)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检测中心验收;

(2)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采购办。

特殊情况下,采购办也可指定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检测中心验收。

(3)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也可以提出并报采购办同意由检测中心验收。

(4)国家规定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由检测中心验收。

*5、投标商的投标函中必须有以下内容:

“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并理解全部招标文件,已完全明确招标文件中《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告知的全部内容。

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监管机构相应的处理。

附:

《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

本招标文件就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质量及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须知

《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由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按统一格式制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招标机构领取、填写并粘贴在设备醒目位置(不适合粘贴的除外),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协商解决,保证采购单位在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能及时便利与供应商联系。

二、政府采购质量跟踪和检查须知

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将根据不定期检查的情况或采购单位填写的《鄞州区政府采购质量、服务存在问题反馈表》的反馈情况,聘请质量监督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和有关单位鉴定供货(服务)质量,检查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配置,有否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等情节。

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三、供应商监督管理须知

1、对不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上粘贴售后服务联系单(不适合粘贴的除外)的供应商,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第二次发现的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

2、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偷工减料或降低供货质量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3、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对采购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的供应商,经查实,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并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第二次发现的即由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4、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棉织用品洗涤和租赁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

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货物/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台账记录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投标人应提供合格的服务,合格的服务应是在国内可合法提供的、不受第三方限制的、免受追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货物/产品和服务。

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三)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四)投标委托

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可用复印件)。

(五)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六)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转包与分包

本项目不得转包,未经招标人认可不得分包。

(八)特别说明

*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招标文件允许的除外)。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九)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

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份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资料表;

3.投标人须知;

4.招标需求;

5.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6.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文件格式;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在规定信息发布网站上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传真或书面确认澄清和修改已收悉,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告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要求回执确认。

2.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四)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1.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投标人公章和注明日期。

2.没有提出异议且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报价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其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合并编制成一册)

1.报价文件:

(1)评分标准对应页码(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4)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2、资信证明文件:

(1)投标声明书(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的代表若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4)政府采购统计基础信息表(格式见附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注:

符合宁波市“五证合一”政策文件的可提供新版营业执照。

3、其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1)类似项目业绩表(附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格式见附件);

(2)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

(3)服务方案:

结合评分标准和招标要求进行编制;

(4)服务有关承诺等;

(5)拟派拟派本项目人员配备汇总表及项目负责人情况介绍、机械仪器设备配置表(格式见附件);

(6)评分标准、招标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投标文件资料。

3.注意事项

(1)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密封。

(2)上述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中本招标文件的有规定格式的,应统一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

未有规定格式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编制,但至少要包含以上要求的内容。

(3)投标文件在提供对投标货物/产品技术条款响应表的应答时,对招标文件有技术数值要求的参数,必须以投标货物/产品的具体技术数值据实应答;对于招标文件无数值要求的参数的应答,必须作出明确、直接、无导致两种理解可能的应答。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

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总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所有投标报价必须以人民币报价,对用外汇支付部分,须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总价,总报价不受汇率变动影响。

不接受外币报价,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要求。

4.本项目投标应以含税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完成采购内容涉及的所有费用。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保证金形式:

同城支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电汇形式。

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公示期结束后),凭收据不计息退还。

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向招标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如有)且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缴纳中标服务费后,凭合同复印件、收据和中标服务费发票不计息退还。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

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各1份,副本各6份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一旦发现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及有投标人的落款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

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七)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应装订、密封。

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投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投标文件于2016年10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且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也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

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

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1.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或招标文件(打“*”)要求的;

(3)投标文件规定必须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地方但投标人未予盖章或签字的,或未按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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