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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印制度

宋朝官印制度

宋朝官印制度

中国古代官印制度发展到宋代,已十分成熟和完备。

国家设置了专门的铸印机构——少府监和文思院,并且制定了诸如牌印制度、知印制度等严密的管理措施,在官印的形制上,背款的出现和叠篆的使用,为以后金元各代所沿袭,影响深远。

宋朝官印制度-构成

宋宣抚处置使司随军审计司印

宋代官印是由宝、印、记三部分构成的。

帝、后及太子印称“宝”,各级军事、行政机构印称“印”,其属吏及诸军将校印称“记”、“朱记”。

宝宋代制宝比较复杂,除太祖所受“皇帝承天受命之宝”和“皇帝神宝”为后周所制外,每位皇帝继位,都纷纷刻制御宝,仅北宋九帝,就制宝三十余枚。

宋太祖登基后,“又制‘大宋受命之宝’。

至太宗,又别制‘承天受命之宝’。

是后,诸帝嗣服,皆自为一宝,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宝’为文”。

至宋徽宗时,其仿效唐制,刻制了皇帝八宝,即镇国宝(文曰“承天福延万亿永元极”)、受命宝(文曰“受命于天,即寿永昌”)、“皇帝之宝”、“皇帝信宝”、“皇帝行宝”、“天子之宝”、“天子信宝”和“天子行宝”。

政和七年,徽宗又制一宝,文曰“范围天地,幽赞神明,保合太和,万寿无疆”,号为定命宝,合前面八宝共为九宝,以合“乾元用九之数”。

南宋时,“凡中兴御府所藏玉宝十有一,金宝三,八宝皆高宗皇帝作”。

高宗所作八宝,则完全是仿制徽宗八宝。

除皇帝制宝外,宋代皇后、妃子、太子也皆有宝。

宋朝官印制度

宋代官僚机构设置重叠,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官僚统治集团。

这样也使宋代的官印数量大为增加。

从诸王、中书门下、枢密院、宣徽院、三司、尚书省诸司到节度使、观察使以及州、府、军、监、县都有官印。

一些受朝廷临时委任的官员,“其奉使出入,或本局无印者,皆给奉使印”。

此外,还有一些机构和官员不断请求铸印。

如“枢密院承旨,本吏人名,太平兴国以翰林杨守一为之,加‘都’字。

后复用吏。

熙宁三年,复以李绶充副都承旨。

未几,又请铸印,诏只许印在院,以‘枢密都承旨印’为文”。

到南宋时,“由内外官有请于朝,则铸给焉”。

官印的颁发已较为泛滥了。

记记与朱记应起于唐代,现有唐代“大毛村记”和“蕃汉都指挥记”等可以佐证。

但在唐代这种用法还不多见,到宋代才被广泛地用于下级官吏的印中。

《宋史?

舆服志》载:

“又有朱记,以给京城及外处职司及诸军将校等,其制长一寸七分,广一寸六分。

”到了南宋时,“监司、州县长官曰印,僚属曰记。

又下无记者,止令本道给以木朱记,文大方寸”(注:

《宋史?

舆服志》,中华书局,1977年。

)。

其实,据《宋史?

地理志》记载,宋廷只在北宋初年,曾使用过道一级的行政区划,后即改为路,直到南宋末年。

但宋人沿袭唐朝的习惯,在言语中仍将路称之为道。

这样,文中“止令本道给以木朱记”一句,就较为容易理解了。

这说明在南宋,路一级的机构是有权给属吏颁发木朱记的。

宋朝官印制度-分期

北宋威武左第二十三指挥第二都朱记故宫博物馆

由铸造及使用情况看,宋代官印大致可分为创建、规范和涣散三个时期。

创建期建隆元年至开宝九年,为整个太祖朝。

这一时期,国家刚刚建立,外有南唐、后蜀、北汉等强敌林立,内有藩镇拥兵自重。

朝廷的燃眉之急是消灭割据势力,稳定时局,统一国家,还不可能分出太多的精力去关注典章制度。

所以,无论是皇帝的御宝,还是各级官署的印记,都主要是沿用五代的旧物,自制的宝印还很少。

宋太祖除“传周广顺中所造二宝”外,仅制一枚“大宋受命之宝”和三印。

到乾德三年,才因“旧印五代所铸,篆刻非工”,下诏重铸中书门下、枢密院和三司使印等,但由于数量很少,我们至今尚未发现一件这一时期的宝印实物。

太祖所铸“天下合同之印”、“御前之印”、“书诏之印”三印称印而不称宝,是与以后皇帝制宝相违背的。

所以,太宗继位后很快就将三印改铸为宝。

这一现象应视为这一时期制度尚未完备的表现。

规范期太平兴国元年至靖康二年。

这一时期,国家政治趋于稳定,除晚期外,没有大的社会动荡。

印制上的突出特点是形成了皇帝八宝制度;各级机构的印记完全摒弃了五代旧印,改铸了新印;制度建全,形制规范。

北宋朝廷在基本完成了统一大业之后,开始着手大规模整肃军队,给禁兵各军正式命名新的番号。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太宗继位仅三个月,即“诏以美名易禁军旧号,铁骑曰日骑,控鹤曰天武,龙[捷]曰龙卫,虎捷曰神卫”。

有了新的、正式的番号之后,诸军将校印记的铸造工作才得以相继展开。

近年来所面世的数十枚宋代军印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在这一时期铸造的。

如1952年10月于内蒙古宁城县辽中京大名城遗址出土的“神卫左第一军第二指挥第二都朱记”,以及开封市博物馆征集的“虎翼右第一军第三指挥第四都记”。

行政机构印记的铸造,也应是同步进行的,只是这类印记出土的数量较少,不及军印多罢了。

嘉兴府金山防海水军统领印(宋)

涣散期建炎元年至祥兴二年,实际是整个南宋时期。

这一时期,经过靖康之难,南宋小朝廷偏安东南一隅,宋金、宋元战争连绵不断。

战乱使原有的典章制度废驰了,印制也开始涣散,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其一是由于巨大的社会动荡,使官印的管理和使用出现了混乱。

“南渡之后,有司印多亡失,彼遗此得,各自收用。

”“然州县沿循,或以县佐而用东南将印,以掾曹而用司寇旧章,名既不正,弊亦难防。

”这种情况在宋代被称为“假借”。

假借之风盛行,使有关部门深感不安,立陈改变这一现状。

“乾道二年,礼部请郡县假借印记者,悉毁而更铸。

”“绍熙元年,礼部待郎言:

‘请令有司制州县官合用印记,旧印非所当用者,毁之。

’”,但实际收效并不显著。

其二是官印的形制出现了新变化。

南宋初年,所铸官印印文上,往往加上了“行在”二字,或冠年号,以与北宋旧印相区别。

关于年号印,瞿中溶著《集古官印考》中曾记载,乾隆四十八年,瓜州疏浚河道,于河心沉船中,发现“建炎谏官之印”、“建炎宿州军资库记”、“建炎宿州州院朱记”等六方宋印,其中五方均冠有建炎年号。

又如“宁宗嘉定十四年,山东郊顺,铸……泰安军及‘京东安抚使’、‘马步军总管’、‘京东河北镇抚节制大使’印,并冠以‘嘉定’二字”。

至于印文中所加“行在”二字的问题,《文献通考》记绍兴四年,“权户部侍郎王俣言……请度支、金仓部、太府、司农寺各铸印。

以‘行在所’或‘巡幸某印’为文……其他部要一切印记,都省依此施行。

诏印文添‘行在所’字”。

有人认为,这当是南宋朝廷在建炎、绍兴年间的权宜之计,并未长期执行,所铸印记也不多。

其三是会子印的出现。

《宋史?

舆服志》记载:

“成都府钱引,每界以铜朱记给之。

行在都茶场会子库,每界给印二十五:

国用印三钮,各以‘三省户房国用司会子印’为文;检察印五钮,各以‘提领会子库检察印’为文;库印五钮,各以‘会子库印造会子印’为文;合同印十二钮,内一贯文二钮,各以‘会子库一贯文合同印’为文;五百文、二百文准此。

”将官印用于纸币,这当是中国印史和货币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宋代印制中的一个创举,值得更深入地研究。

现在,我们尚能看到的“壹贯背合同”印,即上文提及的“合同印”之一种。

实物与文献记载情况不同,说明当时会子印也有多种,即使是“合同印”也可能会因不同“界”而印文有所不同。

宋朝官印制度-管理与使用

壹貫背合同-宋

通常所说的官印,其实应分为职印与官司印两种基本形式。

职印是指以官职名称为印章文字的官印,一官一印,并颁发给官员个人佩带。

官司印是指以府衙名称为印章文字的官印,官司印不授于官员个人,但由官员执掌、保管,一官离任后,继任官员继续使用。

隋唐时,官司印已开始盛行,至宋代则完全确立了官司印的地位。

虽然还有以职印形式出现的官印,如“(元丰)四年,诏三省印,银铸金涂,‘给事中印’为门下外省之印,‘舍人印’为中书外省之印”(注:

《文献通考?

王礼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但也完全是按照官司印的制度使用的。

因此,宋代除继承了隋唐以来对官司印的一些管理办法以外,最终形成了自己对官印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其一,国家设置了专门的铸印机构——少府监和文思院《宋史?

职官志》载:

在宋代,“凡车辇、饬器、印记之造,则少府监、文思院隶焉”。

但具体到北宋时期,“凡进御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工巧之事,分隶文思院,后苑造作所,本监但掌造门戟、神衣、旌节,郊庙诸坛祭玉、法物,铸牌印朱记……”当时文思院隶属于少府监,是其下属五院之一,铸造印记是由少府监直接负责的,并不归文思院。

但到了高宗“绍兴三年,诏少府监并归文思院”。

之后,文思院就继少府监成为国家专门的铸印机构了。

从现有的实物看,至少是在真宗咸平年之后所铸官印的背款上,基本上都刻有“少府监铸”。

南宋官印上大多刻有“文思院铸”。

这应是少府监、文思院作为铸印机构最直接的证据。

在浙江省博物馆,藏有一方“宣抚处置使司随军审计司印”,是当年疏浚西湖时发现的。

其背款刻“建炎四年二月宣抚处置使司行府铸”,显然不合乎宋代印制,对于这一情况,可有两种解释:

一是南宋初年,时局动荡,政令不行,个别机构擅自越权为下属铸印。

二是因统一铸印不便,朝廷允许一些机构暂时便宜行事的结果。

这类印数量不多,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研究。

此外,少府监、文思院除直接从事官印的铸造外,还负责制定官印的形制。

《宋史?

职官志》记载“元丰官制行,始置监、少监、丞、主簿各一人。

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

凡乘舆服御、宝册、符印、旌节、度量权衡之制,舆夫祭祀、朝会展采备物,皆率其属以供焉。

”这所谓的符印等物“之制”具体到官印上来,指的就是官印的形制。

实际上,早在元丰改制以前,少府监就一直担负着这项职能。

王文盛是少府监的篆文官,他于仁宗景期间曾两次上书,议定官印的形制。

在第二次上书时他说:

“旧例亲王、中书印各方二寸一分,枢密、宣徽、三司、尚书省、开封府方二寸,节度使寸九分,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寸八分半,防御、团练使、转运州、县印,寸八分。

凡印,各上下七分,皆阔寸六分,虽各有差降,而无令式以纪其数。

”仁宗肯定了他的建议,“绍从其言,著于令”。

这应当是少府监负责制定宋代官印形制最为明确的记载。

在南宋,少府监这一职能被文思院承袭。

其二,由礼部负责官印的管理《宋史?

职官志》载:

“礼部掌国之礼乐、祭祀、朝会、宴飨、学校、贡举之政令。

……若印记、图书、表疏之事,皆掌焉。

”其实,宋代的礼部对官印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新印的颁发、废印的收缴和销毁。

“神宗熙宁五年,诏内外官洞官合赐牌印,并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

”礼部成为代表国家,给各级官员颁发印记的部门。

宋代的官印虽为铜铸,但是由于一些衙门公务十分繁忙,官印磨损得快,竟需每年更换一颗新印。

“唐印文如丝发,今印文如筋,开封府、三司印文尤粗,犹且岁易,以此可见事之繁剧也。

”再加上一些机构撤并和人为损坏,宋代各级机构每年报废大量的官印。

而这些废印,各衙门是不能善自处理的,必须上交礼部。

所以宋敏求在《春明退朝录》中说:

“予治平初,同判尚书礼部,掌诸路纳到废印极多,率皆无用。

”最后他借鉴唐朝的办法,建议“今之废印,宜准故事碎之。

”这是英宗治平年间的事,当时废印只是上交礼部保存,而未做处理,但到了宋神宗时,已有了销毁印的记录了。

“(元丰)六年,旧制贡院专掌贡举,其印曰‘礼部贡举之印’,以废贡院,事归礼部,别铸‘礼部贡举之印’。

”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防止官吏盗用旧印,产生奸弊,所以《宋史?

舆服志》神宗元丰六年十二月“诏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殁并赐随葬,不即随葬因而行用者,论如律”的记载,当是不准确的,最起码这一诏令没有实行施行。

另外,从建国后数十年的考古发掘情况看,宋代官印或为当时战败者所遗弃,或为战胜者所缴获,多出土于古代遗址或江河湖泊之中,而在大量宋墓中,仅发现几枚私印而已,至今尚未见到一枚官印。

这种现象也可以作为否

北宋时期税务官员征税使用的铜印

认宋代有赐官印随葬的一个佐证。

其三,主要的管理制度1.牌印制度为了适应官司印的特点,宋代借鉴唐代的办法,制有铜牌,与官印同时颁发给官员,这样就使“诸王、节度、观察使、州、府、军、监、县印,皆有铜牌……刻文云‘牌出印入,印出牌入’”。

至于具体情况,我们可参见胡三省于《资治通鉴?

唐僖宗中和四年》“并牌印皆没不反”下注曰:

“至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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