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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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

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人员

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按照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规定,原试点单位、原试点经办机构、企保经办机构,共同为曾参加原试点且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的但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参保条件的单位或职工,转移原试点缴费记录,并按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和企保政策征收企保费、核定和计发养老金等的工作。

二、经办时限

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执行届满前,一般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三、经办窗口

各地原试点经办机构和相应企保经办机构

四、工作流程

(一)单位参保登记

原试点单位按企保单位参保登记流程,在原试点经办机构同级企保经办机构登记(省本级由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负责,下同)。

在不同级企保经办机构已经办理单位参保登记的,可不再在同级企保经办机构重复登记。

(二)人员转移

1、原试点单位向原试点经办机构同级企保经办机构个账管理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个人账户管理处,下同)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交需要转移的人员名单,含《原试点转入企保在职人员名单》和《原试点转入企保退休人员名单》(附件1)。

如需转移至不同层级企保经办机构,需经原试点经办机构同级的企保经办机构个账管理部门同意,并在转移申请上签注意见。

2、转入的企保经办机构个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为其出具《原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附件2)并附转移人员名单(加盖本企保经办机构公章)。

3、原试点单位将接收函与人员名单一并递交原试点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机关事保中心,下同)。

4、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单位原试点参保缴费清理核对情况,确认完成的,依相应企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办理转移:

(1)原试点经办机构在转移人员名单上标识转移情况(是否办理转移)。

原试点单位应提出而未提出转移申请的,原试点经办机构可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直接出具增补的转移人员名单。

(2)原试点经办机构直接通过数据接口将有关数据传送至转入企保经办机构。

(3)原试点经办机构向原试点单位出具《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记录2014年10月及10月后单位在原试点已缴、已拨金额,作为单位与企保经办机构结算凭据,与个人账户无关)(附件3)。

5、原试点单位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个账管理部门报送实际完成转移人员名单及《试点期间参保人员缴费确认表》(附件4)。

6、企保经办机构个账管理部门接收数据,确认名单。

如对数据、名单有异议,应在当天告知原试点单位或与原试点相关经办机构联系处理。

其中,养老金待遇需重算的,企保经办机构个账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重新确认相应参保人员有关关键信息。

(三)统筹补缴

参加原试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因未实际缴费而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且今后将参加企业社保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补缴其在原试点应缴未缴期间的费用。

1、原试点单位如实填报《原试点期间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补缴申请单》(附件5),持经人社(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审批表,向原试点经办机构申请;

2、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后,录入相关信息,为单位打印《原试点期间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补缴单》(附件6),其中缴费账号由转入的相应企保经办机构提供;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下同)盖章确认后补缴通知单生效。

3、原试点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完成补缴(不纳入单位结算),再到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下同)开具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做业务无关“社会保险费收入-单位缴费”会计核算。

补缴单及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凭据,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时向企保经办机构或相应部门出具。

(四)断档补缴及基数调整

1、原试点单位职工转移前(含2014年10月以后至经办月)断档需要补缴的,由单位一次性向转入地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申报,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工作流程办理,免收滞纳金。

补缴后,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应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附件7)。

原试点单位职工转移前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由单位一次性向转入地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申报,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流程办理,免收滞纳金。

补缴后,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应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基数调增补缴(本金)通知单》(附件8)。

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汇总上述补缴后,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向财务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移送《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及明细业务单,提请其做业务有关登账处理(具休操作办法见附件18)。

申报断档补缴、基数调整时的经办时间与原试点单位申报养老金重新核定、计发的月份在同一月(申报月的次月)。

2、已参加原试点无单位人员,未在单位就业期间断档需要补缴的,由职工本人向当地企保经办机构灵活就业缴费窗口(省本级为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下同)申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以历年基准值按特殊业务(按历年基准值补缴)流程(需向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申请)办理。

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附件9)。

申请人应尽快缴费。

此缴费不纳入单位结算,申请人缴费后凭缴费凭证至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登账,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按常规业务登账并会计核算。

(五)养老金重新核定、发放

单位已完成企业养保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已建立并按规定转移接续和计息,个人关键信息已经相关部门审核,个人补缴补建已全部完成、在2014年10月前已经相关部门审核已批准退休的退休人员,按此流程进行待遇重算。

1、2014年10月前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已退休的人员

(1)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重算

1)原试点单位编制《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11),一并备好已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存折(卡)(本人的、最好为一类、且必须近期使用的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档案、原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提交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离退休处,下同)。

2)原试点单位组织重新核定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建模。

3)原试点单位向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申请补调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后至2014年10月间历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定的待遇调整。

4)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原试点单位提交资料,根据《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11)表中退休金为基础进行待遇调整,从2014年10月起按调整确定的养老金额度进行发放。

5)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继续调整以上人员2014年10月以后至申报时的各年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资,补发2014年10月至申报月份待遇。

6)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打印《湖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查询表》(附件12)交原试点单位。

7)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将截至单位申报月《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申报前补发结算表》(附件13)交原试点单位。

8)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从申报月的下月起将相应人员养老金(含待遇调整部分)纳入社会化发放。

(2)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后,2014年10月前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已退休的退休人员

1)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打印《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人员信息确认表》(附件14)交原试点单位,由本人签字认可后,原件由原试点单位存档。

2)原试点单位编制《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人员重新核定养老金申请表》(附件15),一并备好已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存折(卡)(本人的、最好为一类、且必须近期使用的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原退休审批表复印件提交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

3)原试点单位组织重新核定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建模。

4)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原试点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待遇重算,补调退休后次年至2014年9月间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资,打印《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退休人员养老金重新核定表》(附件16)交原试点单位存档备查,从2014年10月起按此数据进行发放。

5)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继续调整以上人员2014年10月以后至申报时的各年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资,补发2014年10月至申报月份待遇。

6)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将截至单位申报月《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申报前补发结算表》(附件13)交原试点单位。

7)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从申报月的下月起将相应人员养老金(含待遇调整部分)纳入社会化发放。

2、2014年10月后退休人员的待遇计算按现行流程办理。

其中,截至单位申报月应补发的相应人员养老金(含待遇调整部分),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只出具《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申报前补发结算表》(附件13)交原试点单位。

申报月的下月起相应人员养老金(含待遇调整部分),由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离退休处)纳入社会化发放。

3、企保经办机构离退休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移送《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申报前补发结算表》(附件13),提请其做业务有关登账处理(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18)。

(六)基金结算

1、原试点单位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一次性提供需纳入结算的《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记录2014年10月及10月后单位在原试点已缴、已拨金额)(附件3)、《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原试点(转制)单位转企保申报前补发结算表》(附件13)办理基金结算手续。

2、结算后应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核对单位和企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移交的相应单据无误后,向参保单位出具《从原试点转入企保差额结算单》(附件17)。

参保单位按《从原试点转入企保差额结算单》所载金额及收入户信息缴款,缴款5日后可持缴费凭证及《从原试点转入企保差额结算单》(附件17)至企保经办机构开具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结算后应补发养老金的,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核对单位和企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移交相应单据无误后,向参保单位出具《从原试点转入企保差额结算单》(附件17)。

原试点单位向企保经办机构提供收款信息及收据后,由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向参保单位拨付应补发的养老金。

3、转入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原试点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机关事保中心)在原试点衔接转移全部完成后,按《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附件3)差额进行基金结算;应从企保拨付机关事保的,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拨付给原试点经办机构;应从机关事保拨付企保的,原试点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机关事保中心)拨付给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不同层级经办机构之间的结算照此执行。

(七)企保经办机构会计核算

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按有关会计核算办法(附件18)进行会计核算。

(八)特别提示

1、原试点遗留的无单位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经公告仍无人处理的,由原试点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同级企保经办机构出具接收函,一次性转移到同层级企保经办机构,转移结果由双方存档备查。

2、养老金重算分两种情况:

一是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待遇重算;二是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后,2014年10月前已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已退休的人员养老金重算。

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统账结合制度(转制)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加上统账结合制度(转制)后至2014年10月间历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规定的待遇调整。

3、各经办机构在受理原试点单位申请材料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理由。

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整理、移送、存档相应材料。

各地办结后,《原试点转入企保在职人员名单》、《原试点转入企保退休人员名单》应送省社保局备案(由省社保局个人账户处办理)。

4、转入企保的原试点单位,需要缴费的,未按《从原试点转入企保差额结算单》要求及时缴费的,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应及时提请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征收。

转移前的缴费,不得在转企保后作退收处理。

转移后,申报月下月仍继续缴费的,原试点单位应及时按人员续保流程办理续保手续。

上述业务办结后,参保单位业务按当时企保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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