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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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领导小组文件
桂企政职字[2005]2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中级专业
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区直有关单位企业政工职评办(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我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工职评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高级政工师须具有比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群部门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负责人,以及组织、宣传、党办、统战、纪检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工、青、妇组织中的专职人员);企业中的保卫、信访、老干部、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民武装等部门中主要职务职责为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参加专业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4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5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7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桂企政职字[2005]26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职称外语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并取得相应成绩,其应用水平达到实际工作的要求;
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条件
取得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必须参加以形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达到有关要求。
第七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体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具有指导政工师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经验总结、规章制度等;
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策划、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或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和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正确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二、具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发挥明显促进作用;
三、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政工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或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交流,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并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政工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并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政工专著1部;
三、个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或个人在省、部级集体政工荣誉称号中起主要作用者。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政工职评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专著: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政工专业著作;
(二)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政工专业研究性、学术性文章,报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
(三)省级报刊:
指由省各部委办厅局或省级学术机构主管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的报刊;
(四)荣誉称号:
指省、部级党政群团部门和相关行业颁发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五)本条件所指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政工师须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了解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群部门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负责人,以及组织、宣传、党办、统战、纪检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工、青、妇组织中的专职人员);企业中的保卫、信访、老干部、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民武装等部门中主要职务职责为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参加专业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3年以上;
二、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4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桂企政职字[2005]26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职称外语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并取得相应成绩,其应用水平达到实际工作的要求;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后,必须参加以形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达到有关要求。
第七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各年度岗位职责及目标工作量,较好地完成各项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与目标;
二、具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起草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悉本职业务,运用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开展工作,完成任务较好,在近五年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的特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被单位采纳或肯定;
三、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获得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文章1篇以上;
三、参加市(厅)级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评比获得三等奖1篇以上。
四、撰写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突出问题、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1篇以上。
第十条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被单位党组织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交流,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并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省级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政工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三、个人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或个人在市、厅级集体政工荣誉称号中起主要作用者。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政工职评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专著:
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政工专业著作;
(二)论文:
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政工专业研究性、学术性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
(三)省级报刊:
指由省级各部委办厅局或省级学术机构主管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的报刊;
(四)市级报刊:
指由市级各部委办局或市级学术机构主管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的报刊;
(五)荣誉称号:
指市、厅级党政群团部门和相关行业颁发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六)本条件所指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