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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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协议书
演唱会协议书
甲方:
延边国际贸易大厦(中国)
乙方:
(株)INCLUZE(韩国)
演出标题(TITEL):
“2010年延边国际贸易大厦,平安之夜演唱会”
延边国际贸易大厦(以下简称甲方)与(株)INCLUZE(以下简称乙方)为“2010年延边国际贸易大厦,平安之夜演唱会”而共同策划举办,本次演出旨在促进中、韩文化交流,合理整合资源,实现共赢局面。
本次平安之夜演唱会(以下简称“演出”),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了如下内容的协议。
第一条(协议宗旨)
(1)本协议是由“甲”“乙”双方共同企划,为促进中、韩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及寻求共同之利益而达成的精诚合作之事业。
(2)本协议中“乙”方将全权负责参加由甲方运作的“演出”的韩国艺人(朴尚民)的演出及出现纠纷的相关事宜。
(3)为有效执行本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所规定的下列责任及义务。
内容
甲方
乙方
责任与义务
与乙方共同企划“演出”事宜,并负责该演出的全面管理。
承担“演出”运作及宣传所需的一切费用。
提供与“演出”
与“甲”方共同携手,提供与演出有关的业务支持。
全面负责“演出”所需韩国演艺人员的确定及邀请事宜。
演员(朴尚民)12月24日到延吉。
有关的舞台、照明、音响、摄像等所需设备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演出概要)
(1)演出题目:
“2010年延边国际贸易大厦,平安之夜演唱会”
(2)日期:
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3)演出地点:
延边艺术剧场及延边国贸农业科技文化园特别演出
(4)主办单位:
延边国际贸易大厦
(5)组织者:
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极点视觉传媒(INCLUZE)
第三条(演出人员)
(1)演艺人员(团体)名称:
朴尚民
(2)演出日期、每场持续时间及歌曲数:
2010年12月24日,延边艺术剧场演出时间约为1小时30分钟,
延边国贸农业科技文化园(共2首)。
第四条(演出费及付款方式)
(1)“甲”方约定支付“乙”
方为本演出而对韩国演出人员的选定。
策划及演出等费用共2,800万元韩币,则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天内支付完毕。
(2)乙方演出费用的接受账户:
银行:
有利银行
账户:
1002-942-893692
收款人:
JIANGYONGGUI
第五条(协议范围)
(1)协议期限为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乙”方演出人员演出结束后,离开演出场地为止。
(2)演出人员将按照本协议第三条中“演出时间约为1小时30分钟,延边国贸农业科技文化园特别演出(2首歌)”之规定进行演出。
(3)从韩国至演出地的(往返)机票、食宿,以及前往演出场地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演出原则)
(1)“甲”方应根据第一条第3项之规定,负责在中国“演出”时所需的舞台及设备操作人员。
(2)“甲”方承担有关“演出”运作及宣传所需的一切费用。
(3)“乙”方应向“甲”方积极的提供良策,使“演出”效果更佳符合中国的演出实情。
(4)“甲”方应遵照中国有关演出方面的所有规定及条例而对“演出”
进行策划和运作。
(5)“演出”中出现所有事项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合议的企划案的基础上,双方需互相协助进行。
第七条(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对所有的事情均予以友好协商,以全心全意的态度进行通力合作。
(2)若“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相关人员,无法达到演出所需要的要求时,“乙”方可由第三方处租赁演出所需的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而该租赁费将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与本演出有关的一切法律审批、许可等事宜,“乙”方协助“甲”方为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第八条(广告及宣传)
(1)“甲”方为准备本“演出”而展开的广告及宣传活动中,可使用演出人员的姓名、肖像、影像印刷品、宣传用影像资料及音频资料等。
“乙”
方或演出人员则在“甲”方需要这些资料时,应予以积极的协助。
(2)根据协议所需而提供给“甲”方的有关演出人员(朴尚民)的影像版权、著作邻接权等。
在该“演出”结束的同时,其使用权亦随之失效;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演出”的“PRODUCTCONTENTS”擅自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第九条(禁止翻制节目)
(1)在未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利用本“演出”的影像物(演艺人员-张允静)进行翻、做广告等商业行的利润活动,违反之时,则将按照一般惯例,需赔偿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损失及支付二次获益的全部金额。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当“甲”“乙”双方的某一方对其应承担的本协议的诸项义务未予履行,或因延误而导致“演出”受损时,导致损失的一方视为违反本协议,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2)依照本协议,当出现问题时,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对受损方支付其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全部(100%)赔偿。
(3)“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予记载的事宜,将按一般惯例,通过相互协商,本着理解与信任的原则予以解决。
(4)12月24日演员(朴尚民)缺席或不能演出时,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和总合同金额的三倍违约金。
第十一条(解除协议)
(1)解除协议的原因为如下任一情况时,“甲”“乙”双方应于协议解除前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全力协商与探讨,使其得以解决。
①“甲”或“乙”方对本协议未予履行或违反协议事项时。
②因其它(以本协议为基础)事由而认为无法完成本协议之目的时。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双方所共有、交换,或相互间提供的材料、信息、协议内容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它内容、资料等,未经协商而擅自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其它用途,或予以公开、泄漏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
(1)协议签订后,因遇到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主权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认定为免责,可不予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纠纷的解决)
(1)当“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之外的,与第三方间的协议发生纠纷问题时,其责任由签订方承担,所有纠纷与协议无关。
(2)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当本协议未尽事项出现问题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当协商未果时,将仲裁解决。
(3)当遇到“甲”“乙”双方或“演出人员”间发生纠纷时,仲裁及法律诉讼等将在合同履行地法院。
第十五条(协议有效期及其他)
(1)本协议书为一式两份,由中、韩两种文字组成,“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中文本)。
(2)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时产生效力,有效期至双方诚实完成各自义务未止。
(3)根据本协议的诸项原则而进行补充的内容亦为本洗衣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在相互协商之下可对协议进行修正或补充,且必须由“甲”“乙”双方所授权委托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并予以签字、盖章后方产生效力。
(4)本协议书共由6页组成,每页均需盖印。
(5)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对其予以补充。
(6)发生其他变更事宜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相互通报。
甲方:
乙方:
代表(授权)(印)代表(授权)(印)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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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日2010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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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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