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唱会协议书演唱会协议书甲方:延边国际贸易大厦(中国)乙方:(株)INCLUZE(韩国)演出标题(TITEL):“2010年延边国际贸易大厦,平安之夜演唱会”延边国际贸易大厦(以下简称甲方)与(株)INCLUZE(以下简称乙方)为“2010年延边国际贸易大厦,平安之夜演唱会”而共同策划举办,本次演出旨在促进中、韩文化交流,合理整合资源,实现共赢局面。本次平安之夜演唱会(以下简称“演出”),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了如下内容的协议。第一条(协议宗旨)(1) 本协议是由“甲”“乙”双方共同企划,为促进中、韩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及寻求共同之利益而达成的精诚合作之事业。(2) 本协议中“乙”方将全权负责参加由
2、甲方运作的“演出”的韩国艺人(朴尚民)的演出及出现纠纷的相关事宜。(3) 为有效执行本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所规定的下列责任及义务。内容甲方乙方责任与义务与乙方共同企划“演出”事宜,并负责该演出的全面管理。承担“演出”运作及宣传所需的一切费用。提供与“演出”与“甲”方共同携手,提供与演出有关的业务支持。全面负责“演出”所需韩国演艺人员的确定及邀请事宜。 演员(朴尚民)12月24日到延吉。有关的舞台、照明、音响、摄像等所需设备及工作人员。第二条(演出概要)(1) 演出题目:“2010年延边国际贸易大厦,平安之夜演唱会”(2) 日 期: 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3) 演出地点:延边艺术剧场
3、及延边国贸农业科技文化园特别演出(4) 主办单位:延边国际贸易大厦(5) 组 织 者: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极点视觉传媒(INCLUZE)第三条(演出人员)(1) 演艺人员(团体)名称:朴尚民(2) 演出日期、每场持续时间及歌曲数: 2010年12月24日,延边艺术剧场演出时间约为1小时30分钟, 延边国贸农业科技文化园(共2首)。第四条(演出费及付款方式)(1) “甲”方约定支付“乙”方为本演出而对韩国演出人员的选定。策划及演出等费用共2,800万元韩币,则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天内支付完毕。(2) 乙方演出费用的接受账户: 银行:有利银行 账户:1002-942-893692 收款人:JIANG Y
4、ONG GUI第五条(协议范围)(1) 协议期限为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乙”方演出人员演出结束后,离开演出场地为止。(2) 演出人员将按照本协议第三条中“演出时间约为1小时30分钟,延边国贸农业科技文化园特别演出(2首歌)”之规定进行演出。(3) 从韩国至演出地的(往返)机票、食宿,以及前往演出场地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六条(演出原则)(1) “甲”方应根据第一条第3项之规定,负责在中国“演出”时所需的舞台及设备操作人员。(2) “甲”方承担有关“演出”运作及宣传所需的一切费用。(3) “乙”方应向“甲”方积极的提供良策,使“演出”效果更佳符合中国的演出实情。(
5、4) “甲”方应遵照中国有关演出方面的所有规定及条例而对“演出”进行策划和运作。(5) “演出”中出现所有事项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合议的企划案的基础上,双方需互相协助进行。第七条(合作原则)(1)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对所有的事情均予以友好协商,以全心全意的态度进行通力合作。(2) 若“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相关人员,无法达到演出所需要的要求时,“乙”方可由第三方处租赁演出所需的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而该租赁费将由“甲”方承担。(3) “甲”方负责与本演出有关的一切法律审批、许可等事宜,“乙”方协助“甲”方为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第八条(广告及宣传)(1) “甲”方为准备本“演
6、出”而展开的广告及宣传活动中,可使用演出人员的姓名、肖像、影像印刷品、宣传用影像资料及音频资料等。“乙”方或演出人员则在“甲”方需要这些资料时,应予以积极的协助。(2) 根据协议所需而提供给“甲”方的有关演出人员(朴尚民)的影像版权、著作邻接权等。在该“演出”结束的同时,其使用权亦随之失效;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演出”的“PRODUCT CONTENTS”擅自用于其它商业用途。第九条(禁止翻制节目)(1) 在未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利用本“演出”的影像物(演艺人员-张允静)进行翻、做广告等商业行的利润活动,违反之时,则将按照一般惯例,需赔偿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损失及支
7、付二次获益的全部金额。第十条(违约责任)(1) 当“甲”“乙”双方的某一方对其应承担的本协议的诸项义务未予履行,或因延误而导致“演出”受损时,导致损失的一方视为违反本协议,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2) 依照本协议,当出现问题时,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对受损方支付其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全部(100%)赔偿。(3)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予记载的事宜,将按一般惯例,通过相互协商,本着理解与信任的原则予以解决。(4) 12月24日演员(朴尚民)缺席或不能演出时,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和总合同金额的三倍违约金。第十一条(解除协议)(1) 解除协议的原因为如下任一情况时,“甲”“乙”双方应于协议解除前对所出现的
8、问题进行全力协商与探讨,使其得以解决。 “甲”或“乙”方对本协议未予履行或违反协议事项时。 因其它(以本协议为基础)事由而认为无法完成本协议之目的时。第十二条(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双方所共有、交换,或相互间提供的材料、信息、协议内容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它内容、资料等,未经协商而擅自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其它用途,或予以公开、泄漏等。第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1) 协议签订后,因遇到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主权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认定为免责,可不予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对于纠纷的解决)(1) 当“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之外的,与
9、第三方间的协议发生纠纷问题时,其责任由签订方承担,所有纠纷与协议无关。(2)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当本协议未尽事项出现问题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当协商未果时,将仲裁解决。(3) 当遇到“甲”“乙”双方或“演出人员”间发生纠纷时,仲裁及法律诉讼等将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第十五条(协议有效期及其他)(1) 本协议书为一式两份,由中、韩两种文字组成,“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中文本)。(2) 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时产生效力,有效期至双方诚实完成各自义务未止。(3) 根据本协议的诸项原则而进行补充的内容亦为本洗衣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在相互协商之下可对协议进行修正或补充,且必须由“甲”“乙”双方所授权委托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并予以签字、盖章后方产生效力。(4) 本协议书共由6页组成,每页均需盖印。(5)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对其予以补充。(6) 发生其他变更事宜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相互通报。甲方: 乙方:代表(授权) (印) 代表(授权) (印) 地址: 地址:2010年12月 日 2010年12月 日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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