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资金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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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资金补助办法

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资金补助办法

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和促进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根据《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厦府办[2014]17号)、《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6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主要由企业承担。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整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计划完成整治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市、区财政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新建锅炉不在本次补助范围。

项目申请常年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补助标准

(1)高污染燃料锅炉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或关停的,按照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产业活动单位最高限额300万元)。

(二)10蒸吨(不含)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高效除尘治理的,按照污染治理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每个产业活动单位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为鼓励企业提早开展专项整治,在基准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提早6个月完成整治的,在基准补助的基础上增加5%奖励金;对提早1年以上完成整治的,在基准补贴的基础上增加10%奖励金。

整治完成时间以通过验收日期为准。

具体时间节点见下表。

行政区

奖励10%

整治完成时间

奖励5%

整治完成时间

思明区、湖里区

——

2015年11月30日前

海沧区、集美区

2015年11月30日前

2016年5月31日前

同安区、翔安区

2016年11月30日前

2017年5月31日前

第五条鼓励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及工业窑炉实施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高效除尘治理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

实施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高效除尘治理的,参照高污染燃料锅炉治理补助标准,按照治理项目总投入30%给予补助;采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按照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产业活动单位最高限额200万元,且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条款)。

第六条申报条件

满足第一项且满足

(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产业活动单位可申请资金补助。

(一)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和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依法不需办理的除外)。

(二)关停、实施集中供热的锅炉及工业窑炉拆除后不再新置锅炉及工业窑炉,取得使用登记证的锅炉按规定在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三)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应按规定办理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10蒸吨(不含)以上实施治理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须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实施治理的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须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第七条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取得各区经信或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验收规程见附件1),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区经信或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专项整治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可登录市经信局网站、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三)锅炉(工业窑炉)整治(治理)验收表(见附件1);

(四)承诺书(见附件3);

(五)采取治理措施的,需提交项目财务结算报告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第八条职责分工

(一)各区政府组织区财政、经信、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资金补助的申请材料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每季度将完成审核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分别报送市经信局和市环保局审核,并负责经市财政局复审同意后的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各区应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保证及时兑付。

(二)市经信局负责对10蒸吨(含)以下锅炉整治(不含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10蒸吨(不含)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所有水煤浆和成型生物质锅炉及工业窑炉的治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质监局负责办理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及关停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和注销手续。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经汇总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

第九条资金管理

(一)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并积极争取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资金支持。

(二)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统一予以兑付,各区政府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备案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部分核拨各区财政。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高污染燃料包括: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2、重油、渣油、石油焦,有机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3、各种可燃废物、不成型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其他具体规定参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

(二)清洁能源包括:

电力、天然气、轻质柴油、醇基燃料、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

(三)产业活动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四)单个锅炉蒸吨数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给予补助。

工业窑炉按热效率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效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导热油炉按每60万大卡为1蒸吨折算。

第十一条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

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市级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对在整治期间不满足国家、省新出台的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相关要求的,不享受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符合补助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须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201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补助申请材料,并在区相关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的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验收规程

2.补助资金申请表

3.承诺书

 

附件1

验收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市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整治对象及开展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高效除尘治理或实施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的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及工业窑炉验收。

一、验收范围

(一)采取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或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及工业窑炉;

(二)开展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和高效除尘治理的10蒸吨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

(三)开展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和高效除尘治理的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及工业窑炉;

(四)采取关停措施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

二、验收标准

(一)采取关停或集中供热锅炉,须拆除原锅炉,拆除锅炉的标准为锅炉主体移位,排气筒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取得使用登记证的锅炉按规定在质监部门办理设备注销手续。

(二)清洁能源替代的,为确保安全,原则上要求更换新的锅炉,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及工业窑炉采取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和高效除尘治理措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经比对验收合格,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达到我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政策要求。

三、验收方式

各区政府组织区经信、环保等部门分别对辖区10蒸吨(含)以下和10蒸吨(不含)以上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有关验收情况及时上报市经信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市经信局、环保局和财政局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验收提交材料

锅炉及工业窑炉整治完成后,10蒸吨(含)以下锅炉(不含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产业活动单位向各区经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10蒸吨(不含)以上锅炉及工业窑炉、所有水煤浆和成型生物质颗粒的锅炉及工业窑炉向区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验收申请报告(须加盖公章)

(2)锅炉原使用登记证及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依法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锅炉除外)

(3)环保审批手续(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1关停、集中供热的锅炉:

提供特种设备注销文件,集中供热的还需提供集中供热合同;整治前后现场照片。

2、实施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和高效除尘治理措施治理的锅炉及工业窑炉:

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施工图;锅炉须安装在线监测连续监测仪器,监测项目按规范要求,经比对验收合格的报告;在线联网15天稳定达标数据;工业窑炉出具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五)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整治完成的锅炉及工业窑炉业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区经信、环保部门初步审查申报条件符合性及其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区经信或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已整治完成的锅炉及工业窑炉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一式四份)。

 

附件2

表1:

10蒸吨及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验收表

编号:

G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整治前锅炉型号

额定出力

整治前燃料

整治后燃料

整治措施

竣工时间

整治后锅炉型号

新建锅炉生产商

上年度燃料总消耗量

环保审批文号*

项目实施绩效

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

削减烟尘排放量:

区经信部门验收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环保审批文号为环评文件批文号。

表2:

10蒸吨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验收表

编号:

G10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整治前锅炉型号

额定出力

整治前燃料

整治后燃料

整治措施

竣工时间

整治后锅炉型号

新建锅炉生产商

上年度燃料总消耗量

环保审批文号*

项目总投入

项目实施绩效

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

削减烟尘排放量:

区环保分局验收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环保审批文号为环评文件批文号。

表3:

水煤浆、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及工业窑炉治理验收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治理前锅炉型号*

额定出力*

治理前燃料

治理后燃料

治理措施

竣工时间

治理后锅炉型号

新建锅炉生产商

上年度燃料

总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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