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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具有国际背景的商业性知识产权维权机构剪河南企业的羊毛

如何应对具有国际背景的商业性知识产权维权机构剪河南企业的“羊毛”

首先在这里感谢某某机构,提供这次交流的平台,有幸就知识产权方面提出自己在法律领域方面的一些看法,与大家互相交流经验,共同学习进步。

对于在座的各位企业家们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

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使我们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常言道: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我们有必要加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能力,我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的法制背景。

背景介绍:

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

巴黎公约),1992年我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品伯尔尼公约》(简称:

伯尔尼公约),世界上有176个国家加入《巴黎公约》,172个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囊括了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

《巴黎公约》调整的对象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伯尔尼公约》调整的对象是著作权。

这两个公约都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一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应受到保护。

通俗来讲,就是我国加入上述公约以后,公约的其他成员国如美国或者日本的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我国也受到我们国家的保护,如果我国公民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也要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现阶段,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企业利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缺点,委托国内专业维权机构,通过公共司法资源来达到其高额的“维权”收益。

以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和威斯康星州的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为例,这两家美国企业通过委托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一些律师事务所以其知识产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国内企业上千家,除少数官司败诉外,大多数被诉企业都支付了数万元到数十万元的赔偿款,仅仅两家美国公司就累计造成国内企业损失上亿元。

最近,我们郑州二十多家企业也被美国磊若公司起诉,剪“羊毛”已经剪到了我们的身边。

现实中我们很多企业普遍缺乏信息技术人才,很多被诉的企业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起诉了,大家不要以为自己被国外公司起诉离自己很遥远,下面我通过两个案例解释一下为什么自己离被起诉很近。

一、案例介绍

1、微软诉武汉某公司案。

在讲案例之前,想问一下大家,你们谁的电脑上用的系统是正版的系统,大家的电脑上装的office办公软件都是花钱买的吗?

下面这个案件就是微软起诉我们国内一家公司侵犯了他们的office软件和windows系统。

武汉某公司做的经营电脑销售业务。

2012年3月22日微软公司起诉武汉某公司,声称武汉某公司销售的电脑中安装有盗版的office2003、office2007软件和windows7系统,请求法院判令:

1、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3、该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微软还提交了windows7旗舰版零售价格为2460元,office2003和2007的价格分别为3487元和4902元,该公司在侵权期间共销售电脑的数量为12087台。

案件经过武汉中院一审和湖北高院二审,最后判决武汉某公司败诉,法院认为:

武汉公司员工通过镜像克隆方式或解压方式将预先制作好的软件镜像复制到用户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中,再根据程序设置的安装步骤将该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硬盘中,以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内容,该行为构成复制行为。

武汉公司为客户电脑复制安装软件的行为客观上构成向普通消费公众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及其载体的行为,应认定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发行行为。

武汉公司员工实施的涉案软件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均未获得权利人许可,该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是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我国的法院充分的维护了我国企业的利益,判决只酌定武汉公司赔偿了610万,这610万还包括office软件的赔偿费用和律师费、保全费等。

因为如果武汉公司销售的电脑都安装了侵权系统,按照武汉公司销售的电脑台数计算,12087台乘以windows7旗舰版零售价格2460元得出赔偿数额是29734020元,单单windows7系统侵权赔偿额就高达两千多万,如果再加上office软件的赔偿费用,估计武汉公司都要破产了。

听过这个案例,大家可以算一算自己公司买了多少台电脑,安装了多少XX的windows系统和office软件,按照一台赔偿5千的话,该给微软多少钱。

2、身边的案例,美国磊若公司诉洛阳某轴承公司案。

2011年12月洛阳某大型轴承有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由网络公司为洛阳某大型轴承有限公司提供创建、运行、维护公司网站的全部服务,支持该网站运行的外网服务器由网络公司提供和控制。

2014年美国磊若软件公司向洛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认为洛阳某大型轴承公司的网站使用了盗版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它的合法权益,要求轴承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洛阳轴承公司了解到情况以后,顿时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为他们的网站是由网络公司创建的,他们平时只是负责在后台进行一些信息的更新,这怎么会侵权呢?

还是侵犯了外国企业的权利?

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给他们建网站的网络公司在制作他们的网站时使用了“Serv-UFTPSercerv6.3”软件,而美国磊若公司是“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

可能提到这个软件不是做IT的人也不知道这是个什么东西?

我来给大家简单的叙述一下,一般我们公司的网站都是放在服务器上,我们公司这边叫做客户端,当我们公司需要更新我们网站的内容时,需要与服务器进行联系,采用ftp协议或者http协议把我们要更新的内容传送到服务器上,这个“Serv-U”软件就是在ftp协议中,上传和下载文件时使用的一个工具。

咱们一般公司都没有自己的计算机研发团队,很多都是把网站交给别人来做,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ftp协议,更不知道什么是“Serv-U”软件。

洛阳的轴承公司当时向法院提交的答辩意见跟我刚才说的差不多,说我们虽然是网站的所有者,但网站是由网站公司设计的,他们用什么软件我们根本就不知道,你们不应该追究我们公司的责任。

但是很遗憾,虽然法院是咱们自己的法院,法院也想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但是也不能枉法裁判,最后洛阳中院判决认为:

轴承公司是网站的所有人,应当对相关服务器和软件有控制权,而轴承公司与网络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服务器和涉案软件的约定,所以洛阳轴承公司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他们败诉,向美国磊若公司支付数万元的赔偿。

二、什么是知识产权?

上面两个案例我国企业被诉的原因都是侵犯了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属于无形资产,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标记。

一般我们把知识产权分为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大家对专利和商标比较熟悉,专利就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就是别人发明的东西,别人不让你用你就不能用,不过这里需要补充一些就是,专利不仅包括发明创造,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你比如很多汽车的外形都是有专利保护的,宝马如果制造一款车弄得跟奥迪Q7一样,奥迪是要告它的。

商标我也不多说了,大家也都知道,例如奥迪的四个圈就是他们的商标。

下面我详细的说一下著作权,国外的企业,剪我们国内企业的羊毛,就是起诉我们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我们企业比较容易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相对较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也比较多。

著作权是指公民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受保护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为九大类。

保护的对象有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有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什么是具有国际背景的商业性知识产权维权机构?

都有那些特点?

具有国际背景的商业性知识产权维权机构是指:

接受具有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的授权或委托,代为起诉大量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侵权人,从中获利的专业公司或律师事务所。

具有国际背景的商业性知识产权维权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1、有国际背景。

这些维权机构是接受外国公司的授权或委托从事维权行为,不是接受本国的企业的授权或委托。

这些维权机构往往接受多个外国企业的授权,而不仅仅是一个外国企业的授权。

2、采用商业性方式维权。

商业性方式维权特点是指维权人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的维权团队,在维权活动中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

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往往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合作完成。

3、维权对象的群体性。

在商业性知识维权中,维权人一般会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涉嫌侵权的经营主体进行批量的公证、取证,被维权的对象少则几十家,多则上百家。

4、精通法律,维权程序合法。

商业性知识产权维权机构一般都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参与,他们熟知法律规定,懂得依法维权,在收集证据的程序与手段,以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等方面都以合法的方式进行。

四、我们中小企业如何应对具有国际背景的商业维权机构维权?

国外企业起诉我国大型企业侵权主要集中在商标和专利领域,如04年美国通用诉奇瑞侵犯外观专利案,02年日本本田诉吉利汽车和日本本田诉重庆力帆摩托侵犯商标权等等;少数涉及计算机相关领域如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英特尔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案,03年思科控告华为抄袭其IOS软件源代码和路由协议方面的专利案。

而国外企业诉我们国内中小企业侵权则不同,除了少数涉及商标和专利权外,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相关的著作权领域。

因为我们国家工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计算机普及的很快,拥有的数量很多,但是计算机的核心技术我们还没有掌握,基本都是国外的技术,而21世纪,几乎没有哪家公司能离得开电脑和互联网,所以国外企业从计算机领域入手打击面特别广,很少有企业能够幸免。

既然国外的公司针对中小企业主要从计算机相关领域入手,我们在应对上就相对比较容易。

结合美国磊若公司起诉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1、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知识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

对国内企业来说,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是当务之急。

比如:

公司在建设网站、购买软件时(包括公司的后台管理软件、通讯软件和办公软件等),审查确保自己没有使用XX的程序或者软件。

在签订相关协议时约定,如果软件提供商、建网站的公司和服务器托管商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由他们负责赔偿,并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等,避免自己受损。

2、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无论是在国内还是走出国门谋求发展,都应该做到产品、技术未动,知识产权先行。

企业应围绕产品和技术,首先进行知识产权的检索和论证,搞清楚国内外相关的法律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该提前申请注册商标或专利的要提前申请,做到防范在先。

3、与企业协会共同引导企业应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一般比较复杂,加上中外企业的诉讼常被称为“蚂蚁与大象”的较量,因此,企业与行业协会可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制度与情报服务网,适时分享相关信息,使得企业可以提前收到预警,即使出现纠纷,也能从容应对。

4、涉诉企业应共同聘请高素质的国内外专业律师。

由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法律程序复杂,聘请到高素质的国内外律师至关重要,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不仅要认定企业是否侵权,在企业侵权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的认定也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当然,高素质的专业律师意味着较高的收费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涉诉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出资承担律师费可以适当降低应诉成本。

五、应对维权机构胜诉的案例。

2014美国磊若公司起诉广州某商业公司,理由与起诉洛阳轴承公司一样是该公司未经许可安装了serv-uv6.4软件,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经过一审审理,判决广州商业公司败诉,商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商业公司承认使用了被诉软件,但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被诉软件安装后,可以获得一个功能齐全的”企业版”30天的使用权,30天后,被诉软件自动切换到”个人版”,即被诉软件自身并未区分”企业版”和”个人版”,而是由于磊若公司的不同授权,而区分为”企业版”和”个人版”。

因被诉软件并未限定使用环境,有可能出现个人非商业使用了”企业版”,或”个人版”被商业使用,故该”企业版”和”个人版”是从功能角度,而非使用环境角度界定的。

进而,上述《许可协议》并未明确30日试用期后,该”个人版”不能用作商业使用,应当理解为原使用环境下可以继续使用该免费”个人版”。

最后,由于上述《许可协议》显示,涉案软件是可以被免费复制、分发的,磊若公司现并无证据证明被诉软件存在其他侵权情形或商业公司有未经许可使用”企业版”功能的情况。

所以商业公司没有侵犯磊若公司软件著作权。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广州商业公司的上诉理由,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州商业公司使用的是付费的“企业版”软件,也可能是免费的“个人版”,不能认定广州商业公司侵犯了磊若公司的知识产权,驳回了磊若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们的企业在将来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务时,一定得慎重,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及应用,另一方面要聘请律师做好事前预防把控工作,避免企业被剪羊毛,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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