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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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

附件1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动态指标台账建设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台账建设的目的

为准确获取普查动态指标数据,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结合基层管理需要,建立台账表,记录动态指标的过程数据。

台账建设的目的是便于管理单位记录、整理普查所需的取用水量过程数据,提高普查效率,便于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指导、检查动态数据获取工作,确保动态数据真实可靠;同时,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强取用水的管理,为实现水利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台账建设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要求对以下两类对象建立台账。

1、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确定的所有灌区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详见附件2“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

2、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

作为用水户调查的灌区取用水量台账,直接在河湖上取水的工业用水户、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取用水量台账,应与相应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结合建立,避免重复工作。

三、台账建设的主要内容

台账记录的主要内容为灌区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户2011年的取用水量,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2011年的取水量。

具体内容如下:

1、灌区取用水量台账:

渠系引入县内灌区的取水量、当地水库及塘坝取水量、当地河流湖泊取水量、地下水取水量、其他水取水量;耕地灌溉用水量、非耕地灌溉用水量、非农业用水量,以及总取水量和总用水量。

2、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

自来水利用量、直接利用水库的取水量及用水量、直接利用河流湖泊的取水量及用水量、直接利用地下水的取水量及用水量、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再生水利用量、海水淡化利用量、雨水集蓄利用量、海水直接利用量,以及总取水量和总用水量。

3、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

当采用计量法或断面流量估算法时记录取水量;采用用电量法估算时记录用电量;采用耗油量法估算时记录耗油量。

四、台账建设的原则与要求

(一)台账建设的原则

1、按照“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取用水单位开展动态指标台账建设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确定需要建立台账的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组织指导取用水单位获取取用水数据,建立台账。

相关取用水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该项工作。

2、取用水单位应尽量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规范取用水运行记录管理,确保取用水量数据准确可靠。

3、台账的建立应方便、实用,既满足普查需要,又兼顾日常管理要求,不流于形式。

相关取用水单位应在全面深入分析用水结构、用水规律、计量设施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准确获取取用水量数据,对不同来源的取水量、不同去向的用水量、不同计量方法的取水量等进行记录,建立台账。

4、对不在本次台账建设范围内,但需要填报2011年取水量、用水量、供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的普查对象(如水库、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经济社会用水户、河湖取水口、取水井、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等)及其管理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管理需要,认真获取取水量、用水量、供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等动态数据,并做好记录,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准确可靠。

(二)台账建设的要求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安排普查员,指导取用水单位建立取用水量台账,定期核查取用水量台账数据。

对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检查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协助取用水单位选择取用水量计算方法,指导各项参数的选取。

2、县级普查机构应在2010年12月底前发放台账表。

3、相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取用水量台账管理。

根据取水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相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应根据取用水实际情况,建立辅助台账表(详见附表),细化记录内容,可“日记月报”,逐日进行分类登记,月底汇总填报台账表。

灌区取用水量可根据实际灌溉情况,逐次进行记录。

5、台账表由取用水单位填写,台账记录应及时、准确、规范、清晰,不准随意涂改,并保证台账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取用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台账记录,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对台账数据的检查、指导及核对工作。

6、台账登记完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取用水单位公章。

五、取用水量指标获取及台账建设方法

(一)灌区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灌区取用水量台账的主要指标是灌区的取水量和灌区的用水量。

1、灌区取水量的获取

灌区取水量指灌区各取水口取用的水量(水井按井口出水量统计),如该灌区取水口取水量中有一部分直接输入另外灌区的则应扣除该输出水量。

取水口包括县境外水源渠系向该县境内输水的分水口(以县界为取水口)、以及当地水源(水库、塘坝、湖泊、河流、地下水等)取水口。

对选定灌区的各取水口应建立健全计量设施(可以为固定计量设施、临时计量设施或移动计量设施),记录各取水口的逐次取水量,从而获取灌区全年的取水量。

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水库、湖泊上取水的灌区取水口取水量,可直接利用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河湖取水口取水量成果;利用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抽取地下水的灌溉机电井取水量,可直接利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对应的灌溉机电井取水量成果。

其余取水口则应记录逐次取水量。

灌区取水量的计量:

①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准确记录各月取水量(包括水量、流量、水位、取水时间等),并作为取水量统计的依据。

②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口,应记录各月取水时间、取水耗电量、灌溉面积等用于计算取水量的相关数据,综合分析计算各月取水量。

各取水口可参考附表1格式,逐次记录取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当灌区有多个取水口,应分别记录相应取水量;当取水口数量多且取水规模小时,可适当合并记录。

2、灌区用水量的获取

灌区用水量指灌区实际用于灌溉的水量,按灌区各用水计量点的用水量统计,用水计量点指斗渠入水口(渠灌区)或井口(井灌区)。

参与调查的灌区用水计量点,应根据当地情况选取一定数量能代表本灌区种植结构和灌溉制度的典型斗口或进口进行计量。

对于有排涝功能的斗渠,如该水量不用于本灌区灌溉则不统计。

从河流、水库、湖泊上取水直接送往田间的灌区用水量等于取水量,利用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抽取地下水的灌溉机电井用水量等于取水量。

其余用水计量点应记录逐次用水量。

灌区用水量的计量:

①斗口计量推荐采用固定式量水堰,也可采用便携式流速仪或浮标测流等巡测的方法;

②井口或小型泵站口的计量推荐采用水表或IC卡,也可采用抽水时间、水泵额定流量及用电量推求抽水量的方法;

③无计量的斗口用水量可参照同期临近有计量的斗口用水量按灌溉面积或取水时间等因素推算。

灌区用水量应按耕地灌溉用水和非耕地灌溉用水分别计量统计,一个斗口内有不同用水时应分别统计。

用水计量点的用水量可参考附表2格式记录用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二)工业企业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工业企业取用水量台账表(T302)由工业企业填报,普查员要对表格内容填写进行相应的指导。

该表是逐月记录台账表,由于计量设施情况不一,在进行台账记录时,可根据本企业的计量设施情况分别记录工业企业的取用水量数据。

工业企业的水源类型较多,自来水是工业取用的主要水源,大部分有计量设施,比较容易填写;直接利用水库、河流湖泊水和地下水水源时,需要分别获取取水量和用水量。

在实际进行台账建设时,可针对不同水源作如下考虑:

(1)自来水:

由于在公共供水企业调查中考虑了漏损量,在统计工业自来水用量时按进入企业的总表计量,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

(2)直接利用水库水:

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

取水量是将水库取水口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3)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

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

取水量是将河流、湖泊取水口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4)直接利用地下水:

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

取水量是将取水井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5)水源类型为利用周边单位供水、再生水、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和直接利用海水时,只记录用水量,不考虑相应的损失量。

(6)当直接利用水库水、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和直接利用地下水的取水距离较近时,可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

有水表计量的水量可参考附表3的格式,记录各月月初水表读数,根据下月初与当月初的水表读数差计算当月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无水表计量的水量可参考附录4的格式,记录取水时间、流量、用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计算各月用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无水表计量时,可要求企业每月选几天进行流量的测定,作为推算每月用水量的依据。

当企业取水流量比较稳定每月可少选几天和少选测定次数;当企业取水流量不稳定时每月可多选几天和多选测定次数。

(三)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本次调查规定取水量的计量点在地表取水口或地下水井的井口,用水量计量点在进入用水户的边界处。

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主要水源为自来水,由于公共供水企业中考虑了漏损量,在统计建筑业与第三产业自来水用水量时按进入用水单位的总表计量,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其他水源一般取水路径较短,输水损失可以忽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的取水量和用水量相等。

有水表计量的用水户要求月初读数进行台账记录;无水表记录的用水户要记录取水时间、流量、用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来估算水量台账数据,用水量的获取方法与工业企业相同。

(四)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建设

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按实际计量的水量,或计量的取水流量和记录的取水时间计算,或按计量的流速、时间和过流断面参数计算取水量。

计量设施包括测流仪、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明渠测流堰槽、进行过流量参数率定的水工建筑物等。

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断面流量估算法、用电量法、耗油量法、用水定额法等方法分析推算取水量。

(五)取水量(用水量)获取方法

1、有计量设施情况

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取用水量数据。

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

(1)水量计(水表):

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台账表中。

(2)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

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3)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

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4)水工建筑物计量:

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2、无计量设施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下述几种方法分析推算取水量(用水量)。

(1)断面流量估算法

对于输水明渠,根据输水时间、水流流速、过流断面推算取水量。

公式为:

取水量=取水小时×水流流速×过流断面面积×0.36

取水量单位:

万m3。

水流流速——没有测流设施时,可用浮标测流或根据渠道设计资料确定,单位:

m/s。

浮标测流法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选择较为顺直的渠道,在上游的某一位置放置漂浮物,并记录到达下游某一位置的时间,根据两个位置的距离,可以算出水流的流速,重复几次,计算平均值,并乘以流速系数后,作为断面平均流速。

测流要求:

选取稳定的典型过流断面,在有代表性的取水时段内进行测流。

采用流速仪测流时,测速历时应大于100秒。

过流断面面积——可根据渠道设计资料、水深确定,单位:

m2。

(2)用电量法

使用电力提水设施的取水口如泵站工程,按取水时间、用电量、水泵功率、额定流量等指标推算取水量。

公式为:

取水量=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用电量÷104

式中:

取水量单位:

万m3。

用电量——该泵站统计时段(可按月记录)的用电量,单位:

kW·h。

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可根据泵站的实际输出功率(可近似采用水泵铭牌上的额定功率),额定流量、取水条件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单位:

m3/kW·h。

(3)耗油量法

对用柴油机等内燃机带动水泵取水的取水口,可采用耗油量法推算取水量。

公式为:

取水量=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耗油量÷104

式中:

取水量单位:

万m3。

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已有成果或典型调查结果并经平衡分析校验后综合确定,单位:

m3/L;应根据取水设备、流量、扬程分类选取典型进行调查。

耗油量——内燃机耗油量,为统计时段(可按月记录)的耗油量,单位:

L。

(4)用水定额法

对于不需要建立取水量台账的河湖取水口,除上述推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法推算2011年取水量。

1)居民生活年取水量

居民生活年取水量=供水人口×365×居民用水定额÷107;

式中:

居民生活用水月取水量单位为:

万m3。

供水人口——实际供水人口数量,参考有关统计资料中的常住人口数确定,单位:

人。

居民用水定额——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用水定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7-200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的典型调查结果和当地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单位:

L/人·d。

2)农业灌溉年取水量

农业灌溉年取水量=灌溉面积×综合灌溉定额

式中:

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单位为:

万m3。

灌溉面积——该取水口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单位:

万亩。

综合灌溉定额(为毛灌溉定额)——单位灌溉面积的全年总灌溉水量,根据当年灌溉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单位:

m3/亩。

六、台账建设的步骤

(一)基础资料收集整理

为确定台账建设的对象和范围,县级普查机构应收集整理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取水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搜集整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等相关普查资料。

(二)确定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名录

根据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见附件2),确定本次调查的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名录。

(三)河湖取水口预清查登记

由于台账建设工作需在2011年1月份开展,而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在2011年4月正式开始,因此,需对应建立台账的取水口(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进行预清查登记,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1、县级普查机构分析整理当地取水口管理资料、取水许可资料、灌区资料,初步编制需建立台账的万亩以上灌区在本县范围内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初始名录,做为取水口预清查工作的基础。

2、根据需建立台账取水口的初步数量和分布,确定取水口预清查的普查分区,取水口数量较多时,可按乡镇行政区为普查分区;取水口数量较少时,可按县级行政区开展预清查,不再划分普查分区。

3、根据取水口初始名录,主要通过档案查阅、电话核实、走访登记等方式开展取水口(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清查登记,逐个进行核实,填写河湖取水口清查表(Q401),分析取水口规模,确定是否需要建立台账。

4、编制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名录,采取与初始名录分析对比、县内用水大户取水情况分析等方式核对名录,确保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不重不漏。

(四)落实建立台账单位

本着“谁管理,谁填报”的原则,确定台账表填表单位,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没有管理单位的用水户台账或取水口台账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填报。

(五)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

各地应根据取用水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措施,要求取用水单位尽量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装水表、量水堰,或购置便携式流量计等措施。

(六)发放台账表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对应建立台账的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发放台账表,普查员详细讲解取用水量获取方法和台账表填表要求,指导并检查台账表填报工作。

(七)开展典型调查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当地取用水户取用水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典型调查的方式,确定无计量设施的取用水量计算参数,如典型泵站的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当地用水定额等,指导取用水户获取取用水数据。

(八)建立台账

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按要求获取台账数据,填写辅助台账表。

对于被调查的灌区,应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用水计量点(斗渠入水口或井口)进行计量,并分析推算灌区总用水量。

根据辅助台账表记录数据,逐月进行分析整理后,填写台账表。

台账建设期间,普查员应进行指导、帮助。

(九)监督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对普查对象台账建设进行周期性和经常性检查,审核台账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台账录入与审核

台账表填报完成后,普查员回收台账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录入、审核,对有问题的台账表及时返回填表单位进行核实,并限期上报。

七、台账建设的组织分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台账建设的统一组织、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流域普查机构应做好相应省区台账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做好直管对象的台账建设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域内台账建设工作。

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确定本次调查的经济社会用水户;开展河湖取水口预清查登记,编制预清查名录;开展典型调查;发放台账表,指导台账表填报;定期检查辖区台账填报情况;录入并审核台账表。

台账建设期间,地级普查机构应按照省级普查机构的总体安排,进行经常性指导,并监督检查台账建设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八、台账建设的时间安排

2010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机构完成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预清查工作,确定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调查对象,并将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及用水户名录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011年1~12月,获取取用水数据,开展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台账登记工作。

九、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及填表说明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CensusforWater

河湖取水口清查表

201__年

表  号:

Q401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18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8月

1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2.行政区划代码

□□□□□□

序号

3.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

4.取水口名称及编码

5.取水口位置

取水口管理单位

取水能力

12.主要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

6.单位名称

7.联系人

8.联系电话

9.隶属关系

10.取水流量

(m3/s)

11.最大年取水量

(万m3)

1

□中央□省□地□县

□乡

□是

□否

2

□中央□省□地□县

□乡

□是

□否

3

□中央□省□地□县

□乡

□是

□否

4

□中央□省□地□县

□乡

□是

□否

 

普查员:

日期:

201年月日普查指导员:

日期:

201年月日

Q401表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清查范围为县域范围内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

包括截潜流工程的取水口。

开展预清查时,可只填报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

本次清查不包括水电站发电用水的取水口、河口附近取用海水(潮水)的取水口、灌区内以及引(供)水渠道上的取水口;不包括天然河流上以外的以引水充库(湖)的人工湖泊、平原水库上的取水口。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清查对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区县的代码。

【3.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指取水口所在的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

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水库编码按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的编码填写。

如水库未在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范围内,则填写所在河流的名称及编码。

河湖名录中的河流标准为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湖泊标准为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

如取水口所在河湖(如小河流、小湖泊等)未在本次普查的河湖名录上时,则取水口所在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该河湖所汇入的具有编码的上一级河湖的名称及编码。

【4.取水口名称及编码】取水口名称:

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取水口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可按照取水单位名称或取水口位置对该取水口命名后填写。

取水口编码:

严格按照本次水利普查编码方案中的普查对象编码规则要求,对取水口进行编码并填写。

【5.取水口位置】指该取水口所在河湖上的具体位置,用文字描述。

河道上的取水口填写水利部门确定的堤防桩号,如:

黑龙河左堤桩号15+623;湖泊围堤边上的取水口填写围堤桩号,如:

黑龙湖南围堤桩号15+623;水库边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

黑龙水库坝上左侧约3500m,在水库大坝坝体上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

黑龙水库大坝坝体左坝肩处。

在没有统一桩号的情况下,填写至具体行政单位的何方位置或按照明显地物填报,如:

王村下游左堤约100m处,××桥下游左堤500m处。

【6.单位名称】指取水口的取水单位(个人)或直接负责管理取水口的单位(个人)。

当有取水许可证时,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时,直接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如××水厂、××灌区、××企业(公司)、××村庄等;如为个人取水,可直接填写个人名称。

【7.联系人】取水口管理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姓名,一般为取水工程的具体管理人或取水人姓名。

【8.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常用的电话。

【9.单位隶属关系】指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和其他。

各取水口管理单位均填写本项,在相应隶属关系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

流域机构管理的取水口在中央前面的“□”内划“√”,县级以下街道、镇、乡和其他则均在乡前面的“□”内划“√”。

【取水能力】指取水工程的现状取水能力,以取水流量和年最大取水量表示。

【10.取水流量】当工程及设施完好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运行正常时,填写设计取水流量;单位为m3/s,保留2位小数。

当因工程设施问题导致取水能力下降,则根据取水能力下降程度,分析后填报现状最大取水流量。

如引水渠道淤积,导致过流断面缩小,则根据断面比例计算现状取水流量。

如泵站机组设备损坏,则根据现状能正常运行的机组台数及效率估算现状最大取水流量;单位为m3/s,保留2位小数。

【11.最大年取水量】填写2008~2010年年取水量的最大值。

单位:

万m3,保留整数。

【12.主要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根据取水口主要取水用途判断,单项选择。

农业用水包含农田灌溉、林、牧、渔业用水。

 

十、台账表及填表说明

(一)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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