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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顿的科学规范与现实

摘要:

默顿规范作为科学知识流通、评价的基本社会学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默顿规范代表着某种知识以何种方式被评价、以何种标准评价,以检验这种知识是否具有科学上的意义、能否被科学同行所承认的社会学机制。

默顿以实证主义的科学知识观、小科学时代的科学价值观为理论基础,以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为研究方式所建立起来的这套规范体系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必然会随着其理论基础\思维方式的革命而被质疑与动摇。

默顿科学规范理论必须革命,回归到认知性规范与社会性规范相统一框架中去[1]。

关键词:

默顿;科学规范;现实

1引言

默顿是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科学社会学的奠基人和结构功能主义流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是最早对科学规范开展研究和阐述的学者,是科学规范论这一领域的拓荒者。

然而,恰恰是科学规范思想,在科学社会学领域曾一度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

迄今,这一争论所引发的许多理论问题仍未完全解决。

鉴于科学规范直接涉及到从科学制度的角度对科学本质的理解、对默顿学派科学社会学的认识和评价,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我国科学界的学术规范,培育良好的学术环境等,因而,从科学哲学的角度进一步评论和澄清有关默顿科学规范思想的若干理论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2默顿的科学规范

2.1科学规范

科学规范,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主义、非谋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普遍主义,是关于科学成果的评价标准和科学界的准入资格的规范。

公有主义规范有两重含义,其一,它要求把科学知识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无偿地交流和使用,反对把科学知识作为创造者的私有财产,要求科学家承认和尊重同行的知识产权。

一个科学家的“知识产权”通过发表其成果而确立,对于这样的“知识产权”其他科学家应予以承认和尊重,即在无偿利用这一成果的同时应该注明其来源非谋利性,这一规范涉及对从事科学研究的动机的制度性控制,它要求科学家为追求真理而工作,要求科学家,以科学本身为目的,“为科学而科学”,“只问真伪、不计利害”。

反对利用科学谋取个人利益,也不以服务他人和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它既是方法论的要求,也是制度上的要求。

科学中的“有组织的怀疑主义”规范,根植于西方源远流长的怀疑主义哲学传统。

作为科学的一个制度性规范,“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有两层含义:

其一,“质疑和审查”,它与哲学上的怀疑论、个人的怀疑精神是相通的,但又有本质区别,主张依据经验和逻辑,对现存的信念和权威持怀疑和批判的态度其二,这种怀疑和批判是“有组织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而不仅是个人行为。

在四条规范中,普遍主义是基础,也最重要。

因为一切科学活动最终都要落脚到科学知识的评价上。

而普遍主义则从科学知识的评价标准上,为科学的客观性提供了根本保障。

应当说,其余三条都是从不同侧面服务于保障科学客观性的。

另外,有组织怀疑和普遍主义都涉及科学检验。

两者的区别是:

前者侧重于要不要检验;后者侧重于怎样检验,即检验的形式和标准问题。

总之,四条科学规范共同规定了科学家的行为方式,塑造着科学家的整体形象,形成了科学的“精神特质”,进而为科学的自主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2]。

默顿科学规范理论除了四条规范外,还应至少包含这样一些要点:

其一,含义:

科学规范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感情色彩的一整套价值体系;其二:

存在形式:

以科学活动中科学家对各种行为的“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而存在;其三,起作用的机制:

通过科学界的奖励和惩罚得以稳固,通过年轻一代的社会化薪火相传;其四,与社会制度相匹配的本性:

“与科学精神特质相吻合的民主秩序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其五,与认知规范相辅相成:

两种规范共同实现科学的体制目标;其六,功能:

保护科学的自主性。

默顿认为,科学规范是由“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所决定的,“制度性规则来源于这些目标和方法。

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整体结构将实现最终目标”。

为了保证科学制度性目标的实现,需要科学家在生产科学知识的各个环节中都要尽可能地防止和减少社会的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对科学知识的侵蚀。

四条规范从不同的侧面担当着堵塞社会的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污染科学知识内容的职责。

2.2默顿规范引起的争论

默顿科学规范论思想的形成,既受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的支配,也受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

默顿对英格兰清教与科学关系的研究是其创立科学规范论的前奏;当科学社会学的发展需要确立作为一种制度的科学规范系统时,帕森斯的功能主义在理论、方法、概念上提供了必要的支持;贝尔纳领导的“SRS”运动及其与科学自由协会的争论,为默顿科学规范论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思想养料;纳粹德国与科学共同体的冲突,引起了默顿对科学的地位和命运的关注,并对科学系统本身进行深入的思考,这为科学规范论的提出提供了强有力的催化剂[3]。

默顿规范提出以后,引起学术界的广泛争论。

这些争论主要围绕哪几个问题进行?

争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如何正确看待学术界关于默顿规范的论争?

论文试图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尝试性的回答。

文章将学术界关于默顿规范的争论点总结为以下几点:

默顿规范是否对科学共同体成员具有实际的约束力;默顿规范能否独一的保持科学的增长?

默顿规范是否为科学共同体所独有;科学活动中的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关系如何;默顿规范的知识观是否具有说服力;默顿规范能否全面刻画科学的实际运行。

针对以上争论点,文章从默顿规范的社会学理论基础与哲学基础进行了剖析,并运用SSK的观点对默顿规范的局限性进行了说明。

在对默顿规范局限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应在科学实践、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不断发展的新背景下对默顿规范进行再思考,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

默顿科学规范的提出有其必然性:

阐明科学与社会关系的需要;由纳粹主义所引发的政治论战的一部分;功能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发展。

默顿所提出的四条规范旨在从不同的侧面堵塞个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因素污染科学知识内容的渠道;它基本上表达了科学精神的核心内容。

默顿科学规范尽管有一定的理想色彩,但它是有一定根据的“应然”。

在科学实践中,它是引导科学家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的一种目标和理想,值得科学家坚持不懈地去追求。

3默顿的科学规范与现实

随着社会、政治对科学自主性的严重威胁的消失和维护科学自主性的广泛联盟的分化,人们对科学的精神特质的共识被弱化;大科学的兴起使默顿规范论的不足特别是“公有主义”规范和“非谋利性”规范的局限性凸显出来,从而使人们对它的态度发生变化;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式微,使默顿规范论的理论基础受到削弱;库恩的革命性理论的产生,为批评默顿的科学规范论乃至默顿传统的科学社会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这样的情况下,默顿的科学规范论受到质疑和批评就在所难免了。

默顿明确指出,现代科学所具有四条科学规范为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所决定,科学界只有按照科学规范行事,才能充分地实现“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这一科学的制度性目标;反过来,如果要充分地实现科学的制度性目标,科学界就“应当”按照科学规范行事。

这里的“应当”,主要着眼于充分实现科学制度化目标的实现,着眼于一种理想状态,没有过多考虑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科学运行于社会之中,科学家也每时每刻工作、生活于社会之中。

社会制度、意识形态、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对科学家的思想和行为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作用。

对于科学家来说,一方面,有些社会因素的影响无论如何是摆脱不掉的[4]。

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不可能一丝不差地遵循默顿所提出的科学规范,必定会包含各种个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因素的作用。

也正由于此,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所实际采用的科学规范不仅在内容上要比默顿科学规范复杂得多,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学科,以及不同的历史时期内,科学规范的内容都是有所不同的。

默顿科学规范之所以与科学实践有些脱离,盖源于其所采取的实证主义科学观的哲学立场。

默顿的知识观以及关于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的制度性目标,鲜明地反映了这一哲学立场。

实证主义关于理论与观察界限分明的假定、科学事实对科学理论判决性的检验作用以及漠视概念变革和范式更替的知识发展的积累观等,已被哲学界公认为是简单化的、粗放的,甚至是不切合实际的。

不难想见,凭借这样的哲学基础所制定的科学规范必定会与生动活泼的科学实践存在一定的距离。

不过,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知识应当具有经验基础、以及和已有知识之间具有逻辑融贯性、追求科学客观性的总体方向没有错,因而,默顿科学规范的基本精神也还是可取的。

尽管它只能不断接近而不可能绝对实现,但毕竟是引导科学家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的一种目标和理想,值得科学家坚持不懈地去追求。

在大科学时代,科学具有了越来越强烈的社会性,无论是科学知识的产生还是科学制度的建立,都深受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大科学”不仅在科学研究项目的规模和经费投入上远超过“小科学”,在科学研究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评价上也与“小科学”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价值目标的设定时,必须考虑社会的需求,由相关利益方共同界定;在价值评价上,主要不是由同行在科学界内部评定,而是由项目的组织管理者来作出评定,不是以论文的发表为价值承认的标志,而是以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在内的社会综合价值的实现与否为标准。

在“大科学”时代,科学的目的和任务已经分离。

扩展被证实的知识,已不再是科学的任务兼目的,而只是科学认识活动的任务,在整体上服从于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的目标或价值。

科学活动的价值追求早已超越其自身知识增长的目标,致力于实现某种综合性的社会目标和任务,体现着各利益方的矛盾和冲突,利益问题也因此成为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摆在科学界面前,科学在之前所具有的那种无私利性的气质已不复存在。

面对来自理论与现实的挑战,默顿规范理论还具有价值吗?

是围绕默顿理论所展开的最为重要的讨论。

归纳各方意见,比较典型的观点有:

(一)总体支持者认为顿规范理论依然适用。

主要理由:

一是认为默顿的社会规范虽然在实际中存在着不被遵守的情况,但任何规范都不可能被绝对遵守,“偶尔背离”是常见的;二是认为默顿科学规范虽然在实践上受到压制,但其存在基于科学事业的“应然”性,已成为科学家的理想追求与道德共识。

(二)默顿规范理论需要重构和拓展。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科学规范对于科学发展来说是必须的,不能设想一个没有规范的科学界的存在。

其次,否定默顿理论的批评人士所指出的现象虽然存在,但是适用默顿规范理论的现象同样存在。

再次,尽管在科学技术活动已涉及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三大领域中,似乎只有基础研究属于仍是默顿规范所适用的“纯科学”领域,但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对科学规范进行重构和拓展,使之具有更大的普适性。

(三)默顿规范理论已经过时,基本不适用。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默顿的科学规范理论由于时代条件和理论背景的变化,已变得不再普遍适用。

笔者认为,大科学时代的科学功能的革命性变化已对默顿规范理论形成全面挑战,这也是默顿理论在并不长的时期里由全盛而急剧衰落的客观原因。

但默顿科学规范所遭遇的不适局面,既有规范本身的缺陷所致,也与科学在当下被“异化”有关。

现实世界中科学与经济结盟、与政治联姻的现象,是一种极度危险的倾向,会严重妨碍科学的正常发展。

当下科学的实然状态,并非当下科学的应然状态。

如果完全否定默顿规范理论的约束与引导价值,那么科学将继续“堕落”,成为资本的“工具”[5]。

4结束语

科学无论发展到什么时代和什么高度,基础研究都是不可缺少的,追求真理应该是我们活动的目标;它是值得我们活动的唯一的目的追求科学真理性的目标不可忽视,旨在保障实现科学真理性目标的默顿规范亦不会过时。

由于默顿规范能有效地服务于科学制度的目标,因而既是科学制度内合法的自律规范,又是科学制度对外捍卫自主权的出发点。

我们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一些与默顿规范相背离的情形,就矢口否认它的适用性。

尽管科学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受到社会法律、道德、伦理等普遍性规范的约束和意识形态的限制,但现实中科学活动失德、失范的独特表现与严重程度,充分表明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并非全能,而原有的科学规范体系已基本不起作用。

笔者以为,将规范的实然性与应然性、技术性与社会性相结合,或许是未来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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