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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承包运营合同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选煤厂承包运营协议

 

甲方: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

二O一四年八月

甲方〔发包方〕: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方〕:

内蒙古*******市滨海金地运营管理

为确保甲方所属选煤厂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方双方本着老实守信、互利互赢的原则,在连续5年运营合作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述

1.承包方式、期限

1.1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的运营模式。

1.2期限:

乙方承包运营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承包运营合同有效期一年。

1.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厂,对生产系统、劳动定员进行调整和部署,对计量器具进行校正,对设备进行单机检查。

在此工作过程中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1.4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协商合同的续延。

2.运营承包费的计量与结算

2.1合同生效后,乙方缴纳500万元运营承包保证金,待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办理完承包范围内设备、设施移接交手续后,甲方将该保证金退给乙方。

2.2承包运营费用:

乙方的运营承包费为选煤厂实际处理的原煤量乘以吨原煤加工费,吨原煤加工费用为6.00元;承包运营费用由材料费、修理费及配件费、油脂、工资和福利费、管理费及技术服务费、税金和利润构成详见附表。

2.3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原料煤须经双方分别指派的专人共同进行数量计量。

计量以销售计量为准,以精煤销售量按比例折算入洗原煤数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该结果用作考核选煤厂年度、月度原煤入洗量及加工费的依据。

煤矿生活用洗煤部分不予乙方结算洗选费用。

2.4因甲方原因月入洗量低于40万吨〔一、二期合计〕时,工资和管理费按40万吨计取,其余按实际煤量计算。

2.5承包运营费用中未包含:

固定资产折旧费;设备的大修费。

2.6乙方每月30日前按结算额向甲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按发票总额支付给乙方承包运营费。

2.7甲方产量结算日为每月21号早8时。

于25日前依据当月的各项测评结果进行确认,甲方次月20日前将承包运营费付给乙方

3.承包运营范围

3.1一期:

从原煤缓冲仓〔新建〕下给煤机开始〔或由原煤储煤场下给煤机开始〕,到洗后产品仓上进仓设备为止的全部生产系统,及与洗选系统相关的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

运营范围如下:

原煤缓冲仓下给煤机;〔新增〕

〔1〕14号末精煤皮带;〔新增〕

〔2〕18号块精煤皮带;〔新增〕

〔3〕21号矸石皮带;〔新增〕

〔4〕产品仓上15号配仓刮板;〔新增〕

〔5〕产品仓上19,20号二条块煤落地皮带;〔新增〕

〔6〕块煤破碎机;〔新增〕

(7)原煤暗道下给煤机;

〔8〕原煤暗道、5#站至主厂房带式输送机栈桥;

〔9〕主厂房〔块煤浅槽、粗煤泥水力旋流器分级、细煤泥压滤回收联合厂房〕;

〔10〕沉降离心机粗煤泥回收系统;〔新增〕

〔11〕主厂房至6号转载站栈桥〔包括6号转载站〕;

〔12〕主厂房至煤泥卸载点带式输送机栈桥;

〔13〕煤泥卸载点〔不包括煤泥外运〕;

〔14〕主厂房至原矸石仓带式输送机栈桥;

〔15〕浓缩车间;

〔16〕变配电及集中控制楼;

3.2二期:

从原煤仓下给煤机开始,到洗后产品仓上进仓设备为止的全部生产系统,及与洗选系统相关的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

运营范围如下:

〔1〕原煤仓下给煤机;

〔2〕原煤仓下至主厂房带式输送机栈桥;

〔3〕主厂房〔重介旋流器、块煤浅槽、粗煤泥螺旋分选机分选、细煤泥压滤回收联合厂房〕;

〔4〕主厂房至产品仓上栈桥;

〔5〕主厂房至煤泥卸载点带式输送机栈桥;

〔6〕煤泥卸载点〔不包括煤泥外运〕;

〔7〕浓缩车间;

〔8〕变配电及集中控制楼;

〔9〕综合楼及职工浴室。

〔10〕包括上述建筑设施中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辅助设施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根据总体生产情况,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随时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设备运行状态,对不服从指挥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换

2.负责监督和检查乙方的工作并制定生产计划;甲方负责对承包运营单位点检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要求乙方限时处理。

3.按合同约定按时结算乙方的承包运营费用;

4.甲方负责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生产、煤质、机电等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负责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维修、维护,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审批乙方提出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在修理过程中,甲方对乙方不符合设备维修、保养手册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乙方必须无条件改正。

5.负责监督、检查乙方运营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机电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事管理等各个方面负责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下达生产计划并与乙方一起协商制定、落实考核方案

6.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选煤厂设计要求的原煤:

原煤干基灰分应小于30%,水分小于12%,粒度小于250mm,煤泥〔小于0.5mm〕小于10%;

7.一期原煤能力应保证300万吨/年〔568吨/时,330天/年,16小时/天〕;

8.二期原煤能力应保证400万吨/年〔758吨/时,330天/年,16小时/天〕。

9.负责精煤装载及运销;

10.负责压滤煤泥和矸石的排放和运输;

11.负责提供所需的电源至配电室高压进线柜;水源至主厂房外阀门井;

12.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定期对选煤厂入口处的各种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复核、校正,费用由乙方承担;

13.负责向乙方提供正常生产所必须的生活办公、住宿、食堂、澡堂等后勤等场所及设施;

14.负责选煤厂必要的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内容由双方另行商定;

15.负责协调环保、消防、安全检查等地方关系;

16.无偿向乙方提供冬季采暖,确保冬季生产的正常进行,其中车间内的供暖设施由乙方维护,如需改造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17.负责为乙方提供日常维修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同时就近提供不小于100平米机修车间;不小于150平米的配件库房;

18.负责设备保修期内与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的联系协调索赔等工作。

19.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15日内指派一名管理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和履行甲方职责和义务。

20.甲方的生产计划安排,以书面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送交乙方;乙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21.甲方运营经理变更的,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后任经理继续承担前任经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承担选煤厂承包范围内的生产运行及管理,并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生产任务;对所辖范围的安全全面负责;服从甲方生产调度、作业安排,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每天按时参加甲方调度会,完成甲方布置的相关工作

2.乙方按定岗定员选聘生产所需的人员;

3.负责选煤厂生产过程中技术检查所需的采样、制样和化验

4.负责向甲方提供生产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

5.负责合同承包运行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系统的运行、人员管理、系统和设备维护;负责对承包运营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日常点检和精密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负责采购符合生产所需的药剂和介质。

负责承包期间生产耗材和备件的采购,详见附表;

7.负责每月向甲方提供并报送生产所需的药剂、介质、耗材、易损件、配件、工器具等的实际耗用量。

8.负责建立健全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乙方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9.负责所辖人员的工作安排、薪酬及劳保,并按相关要求交纳所辖人员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10.负责向甲方提供大型设备备件采购计划;

11.负责对其工作范围内甲方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保全。

1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15日内指派一名运营经理,并以书面授权形式通知甲方。

13.乙方的工作计划、付款请求和生产月报表,以书面形式送交甲方,甲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确实认签回时间或异议期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14.乙方运营经理变更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后任经理继续承担前任经理应承担的责任。

15.向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有关选煤厂生产运营管理的会议、文件信息

第四条生产组织

1.认真贯彻执行“清洁生产,加工优质环保煤炭”的方针,细化生产过程中的各个技术环节,确保加工出合格的产品。

2.在年度生产计划基础上,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原煤质量预测和选煤厂工艺参数确定并下达月度生产计划,月度计划的数质量指标可根据原煤的实际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计划变动较大时,双方协商确认。

3.乙方按照下达的产品数质量计划组织生产。

4.人事管理

〔1〕乙方将自行选聘经过培训的人员从事选煤厂的生产、管理、维修、后勤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乙方对上述人员的选聘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人员。

〔2〕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乙方需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及核定工资见附件3〕和人员名单,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减少人员,乙方必须保证熟练工种人员的稳定性。

〔3〕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上述职工的聘用条件,并与该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乙方与所聘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经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乙方有权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解聘其聘用的职工。

〔5〕乙方应确保其职工遵守选煤厂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且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甲方协助乙方选聘职工办理上岗证及安全教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选煤厂劳动定员,乙方在承包运营期内,必须对所聘的职工进行严格培训,使他们掌握选煤厂的生产、维修操作技能。

〔8〕甲方要求乙方对计提的人员费用足额用于职工的工资、福利和保险,不得挪为利润或它用,每月的工资表必须张榜公布并报甲方备案,如果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未按要求足额发放,不足部分将由甲方从运营费中扣回,并要支付甲方截留工资两倍的违约金。

〔9〕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入人员组成、职业技能、工作态度、思想品德等进行考查考核,对不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和合同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调换。

〔10〕乙方必须保证用工合法,严格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办理劳动合同手续,进行岗前、岗中、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负责监督备案,所发生的劳务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11〕乙方须按规定为所聘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12〕乙方要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对职工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培养培训计划,在人员管理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要融入甲方企业文化。

〔13〕乙方每月要向甲方提供一份人员休值班计划,在工作期间,厂长离厂时必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5.生产管理

〔1〕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按照一级标准对选煤厂进行质量标准化建设,并接受煤矿及上级管理部门标准化检查考核。

〔2〕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选煤厂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承包范围内的选煤厂设施进行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目的使设施超负荷运行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不正常运行,否则,假设造成损失,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等同直接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3〕双方按尽可能提高入洗量的原则和矿上的实际情况,共同约定开停车时间,并按约定进行生产。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并要严格实施,确保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5〕乙方要根据选煤厂的生产实际,及时有效地进行过程控制和技术性检查,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期内的过程控制基点、标准,技术性检查的项目、内容,经甲方审核后并实施。

〔6〕根据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在生产管理方面的安排和布置。

〔7〕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每年应投入资金对设备定期进行中、小修。

使设备完好并符合集团公司机电完好标准的要求,乙方接受甲方的检查。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定期对选煤厂的设备及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8〕在承包运营期内,甲方负责设备的大修。

大修范围见附件。

〔9〕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全部工艺系统设备、机修设备、化验设备、库存备品备件、材料、工具清单;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将上述工艺系统设备、机修设备、化验设备、库存备品备件、材料、工具全部交还甲方。

〔10〕合同到期时,乙方为生产购买的设备、材料、备件、工具,甲方认为生产必须的可按现进价格或折旧后价格进行回购,假设双方价格相差较大的材料和配件,乙方可自行处置。

6.机电管理

(1)设备完好要符合甲方集团公司机电完好标准的要求,乙方接受甲方的检查。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定期对选煤厂的全部设备及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对主要设备的过煤量、运行时间等参数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

(2)甲方负责及时采购和储备正常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大型部件,对采购不及时造成的生产影响由甲方负责,对计划承报不及时或不当造成的生产影响由乙方承担。

(3)在质保期内,如发生大型部件的损坏,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则由甲方与厂商协商解决;如因乙方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则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及部件损坏、损伤的,由乙方负责对设备及部件进行维修或者估价赔偿。

(5)设备所带的专用工具,归属设备附件,由乙方管理使用,合同到期后保持完好交回甲方。

(6)高低压配电室内的专用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鞋等绝缘用具〕由甲方负责一次性配齐,由乙方管理,合同到期后保持完好交回甲方。

(7)由于设计缺陷而进行的后期改造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要求增加的设备由甲方负责购买。

(8)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提前2个月共同验收系统设备〔按国家煤炭行业设备完好标准〕,乙方应保证固定资产的功能、外观完好,系统正常运转。

如乙方对甲方的设施造成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9)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对系统内的设备结构和工艺进行更改,如需要则必须以文字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10)乙方要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对设备进行操作,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需质量监督局或国家强制检测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设备、消防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和计量设备等〕的检测,由甲方负责联系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7.煤质管理

7.1原料煤

〔1〕乙方正式接管运营后,甲方提供的原料煤原则上应到达下述选煤厂设计时的指标要求:

序号

项目

标准

1

Mt〔全水〕

≤12%〔原煤〕

2

Ad〔灰分〕

≤30%(平均)

3

粒度

250-0mm

4

≤0.5mm

15%

5

小时入厂原煤量〔一期〕

≤568t/h

6

小时入厂原煤量〔二期〕

≤758t/h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原料煤质量检验取样点定在301原煤皮带上,乙方负责每两小时按照GB475-1996标准采样一次,按国标规定进行化验,每八小时化验一次并出具化验结果。

〔3〕原料煤的质量检验须经双方分派专人共同进行,原料煤的煤样采制和化验工作由甲方负责按国标进行。

计量及化验结果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如双方对计量及化验结果发生争议,可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当次最终结果。

鉴定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

〔4〕甲方将委托国家计量部门在乙方正式接管选煤厂生产前对用于上述数量计量的皮带秤和用于质量检验的在线测灰仪及化验设备进行标定,甲乙双方均应派人到场参加。

同时,在承包期内,双方按国家计量标准的规定对前述的计量、化验设备进行校准。

〔5〕甲方有权调整本条〔1〕款中的原料煤指标,同时重新核算精煤产率以及各项指标,乙方无合理理由应予以接受。

7.2产品

7.2.1每月甲方根据市场实际要求的各种产品质量、数量,向乙方下达生产任务。

7.2.2精煤

7.2.2.1块精煤发热量不小于5600大卡/千克;混精煤发热量不小于5000大卡/千克,混精煤的含硫量应不超过0.6。

7.2.2.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精煤产品须经双方分别指派的专人共同进行数量计量。

计量点定在701、702、703产品皮带秤,计量结果以实际称量数量为准,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确认。

当灰分在要求标准±0.5%范围之间波动视为合格,水分在要求标准±0.5%范围之间波动视为合格。

7.2.2.3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精煤产品质量检验取样点在701、702、703皮带上,乙方负责每2小时按照GB475-1996标准采样一次,按国标规定进行化验,每8小时化验一次并出具化验结果。

7.2.3矸石

7.2.3.1块矸石灰分要求:

Ad≥65%。

7.2.3.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矸石产品质量检验取样点在703矸石皮带上,乙方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和化验。

每两小时采样一次,每八小时按国标规定化验一次。

7.2.4煤泥煤泥水分≤32%。

7.2.5如双方对计量或化验结果发生争议,可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当次最终结果。

鉴定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

7.2.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需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的生产报告。

该报告需依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及内容,详细、准确的反映选煤厂的生产运行情况。

7.2.7每月21日前,甲乙双方对当月原煤进行综合分析,按当月精煤、煤泥的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数量效率,计算出精煤产率,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原煤分解为洗粉煤、块煤、矸石、煤泥后的比例不超过100%。

结果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后作为考核、结算依据。

7.2.8每月21日前,甲乙双方对当月选后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块精煤、精煤、矸石、煤泥的灰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双方共同签字认可,作为考核、结算依据。

8.生产辅助及后勤

〔1〕承包运营期间,甲方向乙方足额提供符合供电标准的电力。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供电电压过高(低)造成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提供用于测量电耗的仪表,双方将分别指派专人对计量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3〕承包运营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选煤厂设计要求的清水、生产用电和生产承包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供暖,并负责供暖设施的维护。

〔4〕甲方将为乙方无偿安装2部程控及网络接入,乙方承担使用费用。

〔5〕承包运营期内,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新及更换,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考核

1、事故停产考核

由于乙方原因影响原煤生产,甲方可对乙方作如下处罚:

在规定的检修时间外,允许乙方在一天内发生3次0.5小时以内的停运,超过三次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0.5小时以内事故一次500元;0.5—2小时事故一次处罚1000元;2—4小时事故一次处罚3000元;4—8小时事故一次处罚5000元;8小时以上事故处罚不少于8000元。

假设连续停产超过5天〔含〕或年停产时间超过20天〔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计划与热值考核

每月甲方根据原料煤质情况给乙方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由于乙方生产管理、工艺控制等原因造成精煤产量未完成计划,按完成比率同比进行结算运营费用;假设精煤达不到规定热值,按比率同比下浮运营费用。

3.设备设施毁损考核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和其他设施的毁损,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承包运营期满甲方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乙方承包运营范围内的生产以及辅助设施进行评估,由乙方对甲方的生产以及辅助设施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赔偿,正常磨损除外。

4、水电用量考核:

(1)甲方负责提供水和电的使用;乙方要通过加强管理,节约水和电的用量。

(2)选煤厂所用的总电表和总水表经双方认可,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3)甲方和乙方参加第三方定期对总电表和总水表的校核,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水电用量考核:

水电的考核指标确定为二零一三年度的平均吨煤耗用量,对于超出上述考核指标的,超出部分的费用从当月的运营费用中扣除,结余的费用不予补给。

5.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日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每季度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6.本合同正式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应承担本年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7.煤质管理考核执行双方制定的《煤质管理考核方法》。

8.生产考核执行甲乙双方制定的考核方法。

第七条安全及环保

1.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选煤厂的规章制度,制定安全责任制。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选煤厂的生产设施及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并承担事故的责任和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

2.在承包运营期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水外排,所产生的环保罚款〔包括冲毁农田、树木、设施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帮助协调关系。

如因煤质变化超出了压滤机的处理能力而影响洗煤生产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3.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4.建立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档案或台帐,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有学习记录,特殊工种人员要持证上岗。

5.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严重危害岗位设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6.选煤厂承包范围内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带、灭火沙箱、消防锹等消防器材由甲方配备,乙方负责维护,非正常损坏和丧失由乙方负责配齐,灭火器的检验和正常更换由甲方负责。

7.所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始终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8.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选煤厂的规章制度,制定安全责任制。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选煤厂的生产设施及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9.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选煤厂的规章制度,采取合理措施落实承包运营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承包运营范围内的所有资产以及人员安全。

10.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不负责排放矸石所产生的环保等其他费用。

11.如因乙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事故、安全事故、火灾或导致任何责任事故的产生,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12.在承包运营期内,甲方负责乙方承包范围之外的厂区环境的安全,协助乙方协调各种关系。

13.在承包运营期内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以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上级部门的罚款、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转包与分包

本合同不得转包,乙方的部分工作分包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假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违约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假设乙方达不到双方约定的产品数量、质量要求,执行双方共同制定的考核方法。

3.任何一方都不对另一方的间接、特殊或连带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利益损失和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失〕承担责任。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失。

5.乙方在承包运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支付合同价款30%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实现承包运营目的。

6.甲方因下述原因,每个月影响乙方开车时间累计〔影响一小时以上开始累计〕不能超过72小时。

如超过72小时,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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