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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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x

靖政办发〔2017〕57号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边县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120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靖边县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同时,采购人要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登记并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国家保密机构认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项目,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靖边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

靖边县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靖边县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公务用车(指公务用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客车、校车,含新能源汽车,不包括执法执勤等专用车辆);

  

(2)办公用计算机(包括台式、便携式,不包含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办公用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刻录机、一体机、碎纸机;

  (4)移动储存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5)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6)计算机软件(指非定制的通用类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7)打印复印纸、信纸、信封、硒鼓、粉盒;

  (8)办公用照相机及器材、摄像机及器材;

  (9)办公用空调;

  (10)音视频会议系统;

  (11)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电话、照明设备;

  (12)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学校桌椅床柜);

  (13)图书、教材及教辅材料(用于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除外);

  (14)公务服装、鞋帽及配饰;

  (15)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办公用工程。

  3.服务类

  

(1)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与办公用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3)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4)办公印刷服务;

  (5)会议及培训服务;

  (6)车辆、房屋租赁服务;

  (7)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8)展览服务;

  (9)物业、保安服务;

  (10)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兽用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及维护、消防、灌溉排水、污水处理等其他工程。

  3.服务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棚户区改造服务、政府购买其他服务(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但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

  (四)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3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0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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