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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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格式

民事诉讼格式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证人证言证人:

,,族,年月日生,职业,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言内容:

证人:

年月日证人证言格式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记忆

(2)1、调解,仲裁机制与法院诉讼的区别:

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程序性质不同:

公权性程序VS民间性程序2、程序启动要件不同:

单方起诉启动VS仲裁协议为必要性前提3、程序的强度不同:

当事人严格遵循程序规范VS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更广泛。

  2、民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作为与不作为)。

  2、确认之诉(a、积极的(肯定的)确认之诉b、消极的(否定的)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实体法基础是形成权。

  )3、反诉的要件(简答):

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在举证期届满前(法庭开庭审理前)提出;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4、诉的合并的客观条件:

1、合并的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2、合并的数个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

  5、诉的变更的条件:

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的原因事实是同一自然事实或生活事实;2、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3、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4、新诉不属于其他法院管辖。

  6、民诉诉权的消灭(了解):

课本P42八大主要情形。

  7、民诉原则分类: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平等保障行使诉讼权利;辩论原则:

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主持下陈述各自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处分原则:

可在法律范围内放弃自己程序与实体上的权利(原则请详细翻书P46-59加深理论理解)8、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与重大、疑难的非诉案件除外);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

  9、合议庭的组成:

二审审理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单数。

  10、回避制度回避程序:

审判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法院依职权决定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被申请人应当停止参与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三天内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参与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11、公开审判的例外。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经申请后不公开的: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2、审判制度。

  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的例外:

最高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

  (破产程序中,除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余裁定不允许上诉);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了解)书本P79六类案件14、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

  最高院确定的9类案件(了解)书P9515、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的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的八种情形(了解)书P101),除公司纠纷,共同海损,海难救助以外,其余几种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与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如发生、行为、结果地),一般有管辖权。

  16、专属管辖的案件: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7、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只能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书P107)18、管辖权异议:

由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只能对一审案件管辖异议。

  19、第七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P114-135考点无处不在,请大家认真翻课本。

  20、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的区别:

前者仅享有纯程序上诉讼权利,只能代为实施一般的诉讼行为;后者享有实体与程序上的权利,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全权代理只作一般授权处理;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属于全权代理。

  21、诉讼担当的概念,法定情形;诉讼承担的概念(书p123、p124)22、诉讼承担的原因: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消灭;23、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前者是可分之诉,后者不可分;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当其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时,该行为才发生牵连效力;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与判决。

  24、代表人诉讼的要件:

人数众多(10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或属于同一种类;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代表人合格。

  25、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推选:

1、必要共同诉讼:

(1)共同推选;

(2)部分共同诉讼人推选出代表人,不能推选出代表人的共同诉讼人自行参与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

(1)共同推选;

(2)部分共同诉讼人推选出代表人,不能推选出代表人的共同诉讼人自行参与诉讼;或另行起诉。

  26、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推选:

由当事人共同推选,协商推选,推选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7、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审理程序:

1、受理。

  由代表人起诉,或由当事人(权利人)单独起诉后合并。

  2、公告。

  发布公告通知其他权利人到法院进行登记。

  3、登记。

  不需起诉,到法院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应证据。

  4、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及其权利的限制。

  5、裁判。

  裁判具有预决的效力。

  2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原、被告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有独立于本诉的实体请求权,在程序中表现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诉的时间由本诉开始到终结之前;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独立的原告诉讼地位。

  29、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参与诉讼方式有,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在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30、证据的三性: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来源、形式、证明过程合法)31、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指不合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来源不合法

(2)不符合法定形式;3、限期举证规则。

  指超过举证时限期限提交的证据(新证据除外)4、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比如,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2、证人出庭义务的例外: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3、证明力规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4、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等等)34、自认的表现:

明示。

  通过书面或口头;默示。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与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自认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自认有约束法院事实认定的效力。

  35、自认的撤回:

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撤回自认。

  2、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其自认无效。

  第二种撤回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自认;

(2)且与事实不符。

  36、证明责任的含义:

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不能证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37、合同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1、主张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否认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或者已经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8、一般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须证明的事实(权利产生的事实)1、侵害行为2、过错事实3、损害结果4、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加害人须证明的事实:

权利妨碍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39、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八类,课本P209-211,了解记忆)40、举证期限:

1、法院应当在送达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确定举证时限: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指定(不得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少于30日;简易程序也可少于30日;二审新证据的提交,也不受此限);2、当事人应在举证时限内举证,逾期举证将致证据失权:

不质证、不认定;(新证据例外)3、逾期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质证,不产生证据失权后果;4、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内提出申请延长,经允许延长,在延长期限内可再次申请延长。

  41、法院调解:

1、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2、不适用调解的:

(1)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注意这里婚姻关系的种类);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

侵害国家,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真实意思,违背强行性规定的;法院调解生效后意味诉讼程序的结束,具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42、能上诉。

  43、诉讼财产保全(受理后)内容:

1、将来判决可能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2、采取该措施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接受当事人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h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可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终止裁定执行。

  44、诉前财产保全:

1、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采取该措施的案件请求须具有给付内容;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采取后30日内45、起诉法院应当解除。

  46、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5、本案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7、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书P243了解)需要先予执行。

  48、送达的方式(书p250-p256,简单进行了解即可)49、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0、对特殊情形起诉的处理(民诉124条自行了解,原理即一事不再审原则)51、普通程序中:

起诉—开庭前—开庭审理流程(书P278-287):

适格当事人起诉明确被告——法院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受到后应当15日内提出答辩状——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3日内将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方便提前提出回避)——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注意发言顺序)。

  52、延期审理(法院决定)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

  53、诉讼中止(法院裁定):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

  54、诉讼终结(法院裁定):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受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5、提起上诉的条件。

  实质要件: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人须适格;上诉人需具有上诉利益。

  形式要件:

裁判具有可上诉性,上诉需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须像一审法院的直接上一级法院提起;须书面形式。

  (实际上,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即可上诉)民事诉讼之共同诉讼民事诉讼之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时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形态,它的产生来源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从而使得一些纠纷所包含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多数主体。

  总体说来,诉讼法承认这种诉讼形态的目的在于,通过数个当事人同时收集诉讼资料并同时进行审理,可以节省法院与当事人的时间与劳动,而且也可以避免出现不同法院作出裁判相互抵触的情形。

  关键词:

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美国共同诉讼、启发一、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诉讼。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被告均为二人以上的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将多数当事人纳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诉讼,因而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

  它不同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后者是指将数个诉讼请求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审理。

  ①共同诉讼的意义在于,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做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二)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只要多数当事人在同一程序中进行诉讼,就能够构成共同诉讼,即使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也不妨碍成立共同诉讼。

  3、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二、共同诉讼的分类依据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不同,共同诉讼可分为两类——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其特征为: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各共同诉讼人在纠纷发生前相互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法院对案件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有:

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复数;2、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3、数个当事人提出或被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矛盾;4、法院对作为普通共同诉讼提起的案件均有管辖权;5、符合诉讼经济原则;6、当事人自愿;7、案件适用同意诉讼程序审理。

  ②普通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诉讼人虽在同一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但存在证据共同的情况。

  即其中一人拿出的证据同样对他人有利。

  

(二)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其特征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①②李浩:

《民事诉讼法学》,律出版社,2012年6月,第116页。

  谭兵主编: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223页标的具有同一性;只有一诉,为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诉讼前多数当事人之间处在共享权利或共负义务的状态。

  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其常见情况有: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财产的共有,它类似于德、日民事诉讼法中的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2)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这种情况在德、日等国一般归之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中国民诉法上则是作为诉讼标的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

  二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例如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

  对于此类诉讼,中国民诉法并没有单独予以规定,司法实务上则将其归入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中,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③在成立要件上,根据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学界通说,必要共同诉讼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④根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1、挂靠;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3、企业法人分离;4、个人合伙涉讼;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6、继承遗产的诉讼;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8、共同财产涉讼;9、连带责任保证。

  ⑤必要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但是,一人上诉,不论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上诉效力都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

  三、美国共同诉讼

(一)概念普通法对共同诉讼作出严格解释,要求(除个别例外情况)一切对争议的解决有利害关系的事人都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撤销诉讼。

  但是衡平法则创立了较为灵活的规则,这些规则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

  原先几乎所有的法典都规定:

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联合作为原告或被告。

  但是从一开始法院就在具体解释共同利害关系时遇到了困难。

  185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希尔兹速贝罗一案的判决是一个对立法有重大影响的指导性判例。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未确定某个联邦法院必不可分的当事人缺席的场合是否有管辖权,简洁的明确了共同诉讼的三分法。

  一是形式当事人,在无法通知或找到他时,可以不吸收他参加诉讼,诉讼仍得进行;二是必要当事人,他与争议解决有利害关系,如可能则应联合他进行诉讼,但是他们的利害关系不是密不可分的,如法院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各种权利;三是必不可分当事人,他们与争议有着密不可分的利害关系,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将完全违反衡平法原则,故在其缺席时,只能驳回诉讼。

  

(二)分类《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1966年进行了一词大规模的修改。

  其基本思路是,在界定共同诉讼人时,摒弃那些关于他们之间利害关系的抽象的描述,如共同的、联合的、个别的等等,而代之以务实的态度,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共同诉讼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⑥《规则》将共同诉讼分为为作出公正裁决而必要的当事人合并和任意(许可)的当事人合并。

  ③④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15-116页。

  柴发邦主编: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19页。

  ⑤李浩:

《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第119-120页。

  ⑥SeeFederalCivilJudicialProcedureandRules,WestPublishingCo.,1995Edition,p.87根据《规则》19(a),为作出公正裁决而必要的当事人合并的构成要件是:

1、服从送达令状的约束;2、合并不会剥夺法院对诉讼标的的管辖权;⑦3、包括两种情形:

在此人缺席的情况下,不能给予现有的当事人已全面的救济,换言之,此时法院的判决只能给予现有当事人以部分或虚假的救济;或者其请求的利益与诉讼标的有关,并且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处理诉讼,实际上会损害或妨碍其保护该项利益的能力;或者会使得现有当事人中的任何人,因为其请求的利益而蒙受承担双倍、多重或其他相矛盾的义务的巨大风险,意即要求法院考虑,判决后现有当事人是否会被那些未被合并的人要求承担同样或相反的责任。

  ⑧《规则》规定的另一类共同诉讼人是任意合并的当事人。

  其适用要件有二:

1、被合并的数人共同、分别或可选择地主张或被主张任何关于或是产生于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事件的补救权利;2、诉讼中将对所有这些诉讼人产生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

  但是原告或被告无须对获得或辩驳所要求的一切救济具有利害关系。

  此外,在联邦法院进行任意合并还必须满足联邦法院在案件管辖权上的要求,不违反规则82的规定。

  即诉讼中被合并的每一个人必须与任何一个对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州籍,同时必须满足所使用的审判地规则的要求。

  而且一般情况下,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最低数额也要符合联邦法院在事务管辖权上的要求(5万美元)。

  而在州法院,由于不存在这方面的限制,所以州法院中审理的任意合并当事人的案件有时会达到很大规模。

  任意合并诉讼具有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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