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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基础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车辆超限运输?

答:

车辆超限运输指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外廓尺寸三者之一超过了公路设计标准限值的载货类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二、什么是车辆超载运输?

答:

车辆超载运输指实际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载货类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超载运输主要针对车辆实际装载质量,不按车货的总重和轴载质量认定。

三、车辆超限与车辆超载的区别是什么?

答:

1.执法依据不同。

治理超载运输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

治理超限运输依据的是公路法,对其管理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2.认定标准不同。

超载认定标准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

超限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

3.法律责任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载的法律规定包括罚款和扣留机动车,只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罚款,如果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交纳公路补偿费),承担行政、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4.客体对象不同。

超载既有货运车辆超载,又有客运车辆超载。

超限仅对货运车辆而言。

5.管理目的不同。

治理超限是为了维护公路不受损害,限制超载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四、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基本特性是什么?

答:

1.利益的非法性。

2.存在的普遍性。

3.成因的复杂性。

4.危害的严重性。

5.治理的反复性。

五、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

1.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效保护了公路建设成果。

2.治超车辆超限超载有效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

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效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

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效规范了车辆生产改装。

六、简要概述计重收费与治超的关系?

答:

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运输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行为,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开展路面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实行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通过经济手段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鼓励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实施计重收费的意义在于一是使道路通行费更加公平合理,二是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三是降低超限超载车辆对道路基础设施的破坏程度。

计重收费并非直接以治超为目的,但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它对超过公路承载力的货运车辆,采取加重收取通行费的方式,切断了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链条,有效调节其超限超载运输成本,使其无法获得超限超载的超额利润。

因此,要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

不能因为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也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计重收费工作的实际作用。

七、我国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怎样规定?

答:

1.几何尺寸超限车辆认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4.2米)、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认定为几何尺寸超限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的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2.重量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七部委印发的《全国集中治超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9〕609号)的相关规定,普通载货车辆车货总重超限认定标准为:

二轴车辆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其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超载车辆,由公安部门按超载规定进行处罚。

八、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怎样规定?

答:

根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9﹞609号﹚对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定为:

1.普通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重超限认定标准为:

二轴车辆20吨,三轴车辆30吨,四轴车辆40吨,五轴车辆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55吨。

对特殊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使用大型多轴平板车,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的,车辆单轴(轮组)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

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行使公路。

(2).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自行式吊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车辆总重超过超限认定标准,但其符合车辆行使证(产品技术说明书)核定的总质量的,不作为超限车辆。

2.普通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的超限认定标准分别为:

4米(集装箱车4.2米)、18米、2.5米。

但对特殊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大型平板车等特种车辆的总长度、总宽度超出其尺寸范围,且高度未超过4米的,不作为超限车辆。

(2)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鲜活农产品、联合收割机、规则尺寸物品等专用车辆,其车货几何尺寸超限处罚标准可放宽至总高度4.5米、总长度22米、总宽度3.5米。

九、认定超限车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1.治超站、卸货场和流动稽查使用的称重、几何尺寸计量器具应当按期进行检定,未按期检定或着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2.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卸载、卸载复检和处罚,必须以静态检测设备检测结果(检测单)作为依据,严禁凭经验判断和目测认定超限。

3.治超站实行高速、低速动态预检的,必须经过静态复检认定车辆超限,严禁以动态检测称重结果作为卸载、处罚依据。

4.流动稽查使用便携称重设备检测的超限车辆,只能作为疑似超限车辆,不得当场认定和予以处罚,应将其引导至领近的治超站或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5.对在动态预检过程中跳磅、绕磅、冲磅的车辆,要进行静态复秤,并对驾驶员逃避正常检测行为进行登记、警告。

对干扰正常检测工作的交驻站公安人员处理。

十、悬浮轴车辆的处理标准是什么?

答: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者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检测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十一、鲜活农产品超限车辆的处理规定是什么?

答:

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办《关于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交治超办函﹝2008﹞22号﹚,对几何尺寸宽在3.5米、高在4.5米、长在22米、超重在500公斤以内的“绿色通道”运输车辆,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对驾驶人教育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对超过上述标准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按治超政策进行处理。

十二、超限运输行政许可的原则是什么?

答:

1.合法性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检查原则。

十三、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08)151号)确立长效治超目标要建立“十项机制”内容是什么?

答:

1.健全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法规机制。

2.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机制。

3.优化路面治超网络布控机制。

4.建立健全强化源头监管长效机制。

5.坚持各方联合联动治超运行机制。

6.建立健全治超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7.建立全省治超信息联网管理机制。

8.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舆论监督机制。

9.建立健全治超经费预算保障机制。

10.建立健全治超规范执法管理机制。

十四、简述交通运输部提出的治超执法人员“五不准”?

答: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十五、简述交通运输部提出的治超执法人员“十条禁令”?

答:

1.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2.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3.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4.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5.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6.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7.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8.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9.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赔(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10.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十六、交通运输部提出的“三个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答:

“三个服务”是交通运输部提出的交通发展要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十七、车货总重超限车辆怎样处理?

答:

根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9﹞609号﹚、《关于做好世园会期间交通保畅工作的紧急通知》﹝陕交函﹙2011﹚239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调整完善高速公路治超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11﹚32号﹞规定:

1.经检测超限3吨以内的,告知其计重收费政策,发放通行卡的同时发放《超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劝返告知单》,要求其从下一出口驶出,并按实测计重收费;超限车辆司机不愿通行高速公路的,按照原治超模式劝返。

2.对车货总重超限3吨以上的,高速公路入口对超限车辆实施劝返。

达到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列入“黑名单”。

十八、大件运输车辆概念?

答:

《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施行)》第三条规定:

大件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的;2.车货长度超过22米的;3.车货总宽度超过3.5米的;4.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十九、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和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

1.宣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根据所辖路段技术等级和实际状况,选定、勘测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线路,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的加固、改建方案;3.按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对确需通行公路的大件运输实施许可;4.组织辖区内路政人员对大件运输车辆实施监护;5.查处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的行为;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政许可权限怎样划分?

答:

根据《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施行)》规定,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行分级许可。

1.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尺寸超限且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负责受理、初审本辖区内行驶的车货总重55吨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或从本市出发通行高速公路大件运输车辆的申请,并根据省公路局批复办理《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2.省高速路政一支队、二支队应在所辖高速公路省界处设置省界办证点。

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负责办理尺寸超限或车货总重不超过12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全程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受理、初审车货总重120-200吨(含20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以及涉及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交通管制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申请,根据省公路局批复办理《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将《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情况报省公路局备案。

3.省公路局负责审批西安始发的、跨市域的、跨线路的以及进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许可;负责审批各省办证点、市公路管理局受理初审的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许可;负责受理、审批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许可。

二十一、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向具备受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哪些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答:

1.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且几何尺寸不需监护车辆。

承运人填写《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告知单》,提交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复印件,办理机关根据申请资料,直接为车辆办理《通行证》;2.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几何尺寸需要监护车辆。

(1)由货物生产企业提供的可准确反映货物型号、重量、外廓尺寸的图纸(需加盖有效印章)或货物说明书、合格证、铭牌等(能表明货物名称、重量、外形尺寸);

(2)运输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随车证件(司机驾驶证、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运输合同(货单,能有效显示货物运输的起讫点);(4)轴载质量分布明显不均的车辆及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车辆需承运人提供轴载分布图(标明各轴具体称重情况);(5)需监护的车辆承运人还应出具书面安全承诺。

《通行证》办理完毕后,办证单位要将许可资料归档留存,留存资料除上述申请资料外,还应根据办理情况,将通行证存根、预检信息、监护协议、监护通知、初审意见表、审批表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留存期限1年。

二十二、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超限运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

答: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需要对大件运输车辆的吨位和轴载质量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超限检测站或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对大件运输车辆的吨位、轴载质量和外廓尺寸进行核查。

二十三、对申请人提交的超限运输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申请资料审查: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且真实有效、车辆装载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如必须应预检核查);审核车辆是否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车辆或所属运输企业车辆。

2.路况审核:

审核申请线路路况,确定是否满足通行条件;审核车辆最终行驶目的地。

办证人员审查申请资料和实际装载情况后,如发现车辆有申请资料不全、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线路路况不能通行、车辆或所属企业被列入超限超载“黑名单”等情况的,应出具《超限运输申请资料补正及相关事项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要求承运人补正资料、调整线路或改变运输方式。

二十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多长时间做出许可决定?

答: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通行证》;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签发《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路管理机构做出大件运输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拟通行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加固改建方案、专家评审以及对公路桥梁加固、改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公告》,要求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二)车货总重不超过120吨(含)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三)车货总重120~200吨(含)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四)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一般不得通行公路;确需通行的,由省公路局组织路段养护管理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验算、评估桥梁通行安全性。

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满足安全通行要求的,省公路局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不满足安全通行要求的,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桥梁加固或绕行方案,桥梁加固或便道修建后,省公路局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二十五、大件运输车辆监护费收取标准怎样规定?

答:

按照《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9)30号)规定:

1.车货总重超过120吨(含120吨)载后几何尺寸总长超过25米,总宽度超过4.2米,总高度超过4.7米,满足上述任一标准20元(公里/次);2.车货总重60吨(含60吨)以上120吨以下,载后几何尺寸总长在22米-25米,总宽在3.7米-4.2米,总高在4.5米-4.7米,满足上述任一标准15元(公里/次);3.监护里程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

二十六、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1.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在运输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

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转让《通行证》。

2.车货总重超过100吨或载后总长度超过35米或总高度超过4.7米或总宽度超过4米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超出上述任一条件,则需要办理监护手续。

3.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载后总长度超过22米或总高度超过4.5米或总宽度超过3.5米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干线公路或农村公路,超出上述任一条件,则需要办理监护手续。

4.需要路政部门与交警部门共同监护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在办理监护手续时应分别到相应管理单位办理。

5.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监护时,须对其超限运输审批手续及《通行证》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建立通行档案。

大件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登记的规格一致,否则《通行证》无效。

6.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车货总重超过120吨的要确保单车通行。

严禁大件运输车辆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二十七、交通集团启动了几个办证点?

答:

1.高速路政二支队办证点。

2.陕西商南办证点。

3.陕甘界办证点。

4.陕西漫川关办证点。

5.王圈梁办证点。

6.陕蒙界办证点。

7.陕晋界办证点。

8.陕西壶口办证点。

二十八、省界办证点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答:

省界办证点负责办理尺寸超限或车货总重不超过12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全程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受理、初审车货总重120-200吨(含20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以及涉及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交通管制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申请,根据省公路局批复办理《通行证》,并将《通行证》办理情况报省公路局备案。

1.省界办证点自行审批《通行证》流程:

办证人员审查申请资料、核实路况,车辆装载符合规定、路况能够通行的,2小时内签发《通行证》;需监护通行的,办证点“一站式”为承运人一并办理监护手续。

2.需报省公路局审批的《通行证》办理流程:

办证人员审查申请资料,车辆装载符合规定的,1小时内向省公路局报送初审意见;省公路局审查初审意见、核实路况,准予通行的,1个工作日内(通行线路涉及交通管制路段的车辆除外)填写批复表传真省界办证点;办证点按照批复签发《通行证》;需监护通行的,办理监护手续。

二十九、大件运输车辆监护手续办理流程?

答:

1.全程通行高速公路车辆:

办证单位为车辆办理通行证后,与承运人签订全程监护协议,收取监护费用。

监护手续办理完毕后,填写监护通知单,通知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就近安排人员实施监护。

2.高速、干线混合通行车辆:

办证单位按上述程序办理监护手续、收取监护费用后,给省公路局路政执法总队、市公路局发出监护通知,同时给首站监护单位发监护交接单。

监护协议、监护通知中明确注明各路段实施监护的单位及了解人电话。

对于通行高速不需监护,通行干线和农村公路需监护的车辆,办证点为车辆办理干线公路监护手续,并按上述程序通知所在市公路局监护。

三十、大件运输车辆监护时限有哪些要求?

答:

监护单位接到办证单位监护通知后,应及时调度监护车辆、监护人员前往大件车辆起运点实施监护。

监护起运须在《通行证》办理后2小时内完成。

高速、干线混合通行或跨市域行驶干线、农村公路的,首站监护单位起运后,要与下站监护单位了解,约定监护交接时间、交接地点,确保交接工作衔接紧密无缝隙,交接双方监护人员在监护交接单中签字盖章,双方各持一联,交接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最后一站监护单位监护完毕后将监护交接单传真办证单位作为办证资料一并存档。

三十一、《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实行)》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08年陕西省交通厅颁布实施的《关于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8】901号)同时废止。

现行黑名单认定标准是?

答:

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列入治超黑名单:

(一)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员

1.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或者单次非法超限超载3吨(不含3吨)以上的;

2.填报虚报资料骗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实际装载情况超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内容的;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等有关要求行驶的;

3.利用无牌、套牌或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超限运输的;

4.以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二)道路运输企业

1.所属(含挂靠)货运车辆有第三条第

(一)款2、3、4之一行为,被列入黑名单货运车辆的;

2.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数量累计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三)货物装载企业

1.非法为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装载、配载累计超过3辆次的,或者单次装载、配载超限超载3吨(不含3吨)以上的;

2.大件运输装载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协助道路运输企业以欺骗形式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3.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任由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三十二、高速公路黑名单报送流程及处理流程?

答:

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将单次非法超限超载3吨(不含3吨,以出口称重数据为准)以上的和其它需要列入治超黑名单的货运车辆每月25日前逐级上报集团治超办,由集团治超办当月抄告厅运管局。

厅运管局应于下月5日前抄告有管理权限的运管机构,追究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的责任,并做好记录归档管理。

(一)各超限检测站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备运管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时查验或复核。

(二)县级运管机构应按月汇总统计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违法记录情况,及时认定治超黑名单,并逐级上报备案。

黑名单处理流程。

(一)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属于省内的,各级运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权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厅运管局。

厅运管局按季度将处理结果分类汇总,报省治超办。

(二)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属于省外的,厅运管局按季度汇总报省治超办,由省治超办抄告外省治超管理机构,并要求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一条黑名单公告制度。

县级运管机构应将列入黑名单的管理相对人及时在网站和当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条黑名单解除规定。

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依照申请解除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管理相对人连续一年内无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由管理相对人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解除黑名单。

三十三、黑名单管理措施

答:

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企业,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

1.黑名单解除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车辆所属企业新增业务办理;

2.黑名单解除前,公路管理机构不受理该车超限运输申请;

3.黑名单解除前,仍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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