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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的质量意识,发挥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发的各项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三、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遵循质量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同时建立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五、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六、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要组织开展质量方面的教育学习活动,使各从业人员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

  七、在施工准备阶段按下列要求完成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内容:

  1、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明确质量要求。

  2、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内各项规章制度。

  3、贯彻落实质量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质量管理计划。

  4、制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跟综,监督检查和控制计划。

  5、确定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方法和检测频率。

  八、在施工准备工作阶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使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发挥质保体系的作用,严格按下列要求去检查解决,处理存在的问题。

  1、施工人员素质检查。

  2、进场机械设备性能、数量及型号检查。

  3、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能力、试验设备的配备和性能检查。

  4、设计文件的设计质量检查。

  5、施工工艺检查。

  6、进场原材料及标准试验的检查(原材料要从源头把关)。

  7、技术工人及特殊工种技术水平检查(焊工操作证,机械手操作上岗证,模板工技术等级)。

  九、工程施工严格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规程,技术要求去操作施工,控制质量。

  十、对重要工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及质量控制要点。

  十一、认真审查试验路段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严格控制试验路段的各个施工程序、检测数据、方法、分析结果、用于控制指导施工。

 十二、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交验,可组织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活动。

  十三、认真检查每道工序的施工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的进行改进或纠正。

  十四、现场拌制的半成品的材料控制,严格审查其配合比,控制混合料的拌和质量、运输方式等。

  十五、产品形成过程质量控制

  1、严格控制路基的分层铺筑厚度,整平、碾压、压实度符合要求。

  2、控制路面的水泥稳定砂砾混合料、沥青混合料配合比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要求,摊铺、平整度、高程控制符合要求。

  3、桥涵砼产品的配合比设计符合要求,砼达到外光内实,控制砼的拌合、运输、振捣、桥涵钢筋的焊接、绑扎、模板的校验等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十六、做好事后质量控制总结

  1、质量检查评定。

  2、施工资料收集归档。

  3、施工质量总结,监理监控质量总结。

  十七、项目在实施期间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中的标准不一致时,则以高的标准为准。

十八、对缺陷责任期的工程按合同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执行。

质量管理控制的总体目标

项目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公路建设各从业单位,以工程质量为中心,抓好工程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实现质量高、进度快、低成本的项目建设控制目标。

通过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实现关键项目检验一次合格率100%,分项工程检验一次性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得分95分以上的优良工程。

质量控制管理

1.路基工程质量控制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1.1质量自检系统

(1)审查质量自检人员配备的数量与素质。

(2)工地试验室功能与试验设备配备的规格、品种、数量与质量满足正常施工期及施工高峰期进行质量自检的需要。

(3)试验室及拌合站质量自检计量系统正确、可靠,能通过上级质量主管部门或有关计量部门的审定与认证。

(4)临时便道、便桥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生活用品的供应。

(5)为确保安全施工,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1.2测量

工程开工前,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水准基点复测,横断面检查与补测,水准点增设等。

(1)导线复测

1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根据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导线复测工作。

2导线复测采用测量精度满足要求的仪器。

仪器使用前进行校正与检验。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进行加密,保证在施工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能互相通视。

4导线起讫点与设计文件提供的结果相比较,测量精度满足设计要求。

5复测导线时,和相邻施工段的导线闭合。

6对有碍施工的导线点,复测后施工前加以固定。

固定桩牢固可靠,桩位便于架设仪器,并设在施工用地范围以外。

(2)中线复测和固定

1路基开工前,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

2恢复中线时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

3路线的复核丈量。

(3)水准基点的复测、增设和路线高程复测

1在复测路线沿线设计单位敷设的水准基点时,与附近国家级水准点闭合。

2沿线设置水准基点的间距一般不大于1km,平坦地区不大于2km。

3临时水准基点符合精度要求才可使用。

4如发现个别水准基点受施工影响时,将其移出至影响范围之外,其标高与原水准点闭合。

5纵断高程复测:

观测距离不得超过仪器的有效距离;观测数据闭合;复测点与中桩吻合;纵断高程复测精度误差满足相关规范的精度要求。

(4)横断面的检查与补测

1路基施工前,详细检查、校对横断面,加桩处补测横断面。

2路基施工前,检查和补测横断面的方向,直线段与路中线垂直,曲线段为垂直于所测点的切线方向。

3路基施工前,通过高程测量计算出填、挖高度,并列表计算出土、石方数量。

1.3路基施工放样

路基开工前,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路基施工放样,然后根据施工放样后的填、挖高度进行填、挖工程量的复核计算。

1.4施工机械的质量管理

工程开工前,对已进场的路基工程施工机械的品种、规格、型号、配备数量及运行质量进行详细检查。

1.5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

(1)工程开工前,修筑好取土坑或弃土场的便涵与施工便道。

(2)确定取土坑、弃土场的地点、位置,每一取土坑可取用土方的数量,弃土场需占用的土地面积、运距及土质情况。

(3)对取土坑中可用来填筑路基的土样进行基本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4)施工的路基填土进行抽检试验,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取用。

2.路基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2.1填方路基的施工质量管理

(1)填方路基施工质量要点

①清表与填前压实

在填筑路堤前,用推土机将路堤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等用原地土局部回填并压实,原地面上的杂草、耕作物及地表层腐质土清除,用平地机整平。

清表整平后的原地基表面,用压路机进行填前压实,并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②严格控制松铺厚度

填筑路堤时分层铺松土整平后,首先检查每一松铺土层的厚度,对不同吨位的压路机或其他压实机械,松铺厚度与地基条件、土质、松铺土层的干密度有关,可通过现场试验段进行碾压试验后确定。

每一层填土铺松土后,首先检查含水量是否接近最佳含水量。

碾压、检查压实厚度及压实度

路堤在整个清场宽度范围内水平分层填筑,在最佳含水量条件下分层碾压。

(2)填方路基施工质量的管理

①在路基用地和取土坑范围内,清除地表植被、杂物、积水、淤泥和表土,处理坑塘,并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压实。

②路基填料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规定,经认真调查、试验后合理选用。

③填方路基须分层填筑压实,每层表面平整,路拱合适,排水良好。

④施工临时排水系统与设计排水系统结合,避免冲刷边坡,勿使路基附近积水。

在设定取土区内合理取土,不得滥开滥挖。

2.2土工合成材料质量管理

(1)土工合成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无老化,外观无破损,无污染。

(2)土工合成材料紧贴下承层,按设计和施工要求铺设、张拉、固定。

(3)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粘接强度和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层土工合成材料搭接缝交替错开。

3.基层、底基层质量管理

3.1基层、底基层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要求

(1)在工程开工前,在所选定的料场中,取代表性样品,进行规定的各项试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质量合格的原材料,才可批准使用。

(2)在开工前,根据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确定满足强度要求的施工用配合比,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经审核验证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3)在开工前自行检查为本工程所配置的机械设备的品种、数量及运行质量,并将检查、调试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4)在正式开工前,按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是否有必要试铺试验路段或开展施工前的试验研究并加以实施。

(5)在工程开工前将恢复中线后检测的基层、底基层的施工宽度,基层、底基层的顶面高度,路肩宽度等施工放样的数据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则出据测量报告。

(6)基层、底基层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确实具备开工条件,填报“**工程开工申请报检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经认真检查、核实,认为确实具备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在接到开工令后,迅速组织施工。

3.2基层、底基层施工阶段的质量要求

(1)在施工准备阶段恢复路基中线,直线段每20m一桩,曲线每10-15m设一桩,并在两侧边缘外0.3-0.5m设指示桩,在两侧指示桩上用红漆标出结构层边缘的设计高;按规定对路基进行复测,对不合格的路段进行整修使其达到标准,方可施工。

(2)配料准确。

(3)粒料基层与底基层摊铺均匀、级配料不能离析,保证碾压成型后基层、底基层强度分布的均匀性。

(4)拌和中配料比例准确,保证满足级配要求和强度要求。

(5)现场压实度检测结果的代表值与极值满足规范所规定的压实标准,否则予返工。

(6)整平直接影响到基层、底基层表面的平整度及厚度和标高。

在整平时还保证路拱与横坡满足设计要求。

3.3基层、底基层完工验收质量管理

(1)及时上报监理组各分项工程完工质量交验单。

(2)按照规定的抽检频率,对各分项工程的各项交工验收技术指标进行抽检、现场检测。

(3)按照自检与监理的抽检频率逐项审核计算监理认可的合格率与实得分。

4.沥青路面的质量管理

4.1沥青路面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

(1)在沥青路面开工前对沥青路面所选用的原材料进行试验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确认质量合格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

(2)在沥青路面开工前对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进行试验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经确认批准后,方能在施工中使用。

(3)在开工前对配备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各种沥青路面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数量及运行质量进行检查落实。

(4)沥青路面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对的施工放样自检报告进行复核。

(6)在施工过程中,下承层表面平整并保持清洁、干燥、坚实,无任何松散的石料、尘土与杂质,并不允许有油污。

4.2沥青路面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1)沥青拌和料的拌和质量

(2)控制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

(3)沥青混合料的压实质量

(4)沥青路面平整度与抗滑系数

4.3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的质量要求

(1)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时间以30秒-50秒为宜,干拌时间不得少于5秒;拌和好的沥青混合料色泽均匀一致,所有矿料颗粒以全部裹覆沥青结合料为度,无花白料、结团成块和严重的粗细料分离现象。

(2)沥青混合料的摊铺、碾压等温度符合规范的规定;沥青混合料的摊铺速度符合2-6m/分钟的要求,缓慢、均匀、连续不断地摊铺。

5.涵洞工程的质量管理

5.1涵洞总体的基本质量要求

(1)涵洞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2)各接缝、沉降缝位置正确,填缝无空鼓、裂缝、漏水现象,若有预制构件,其接缝须与沉降缝吻合。

(3)涵洞内不得遗留建筑垃圾等杂物。

5.2涵台的基本质量要求

(1)所用的水泥、砂、石、水、外渗剂、混合材料及石料的强度、质量和规格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地基承载力及基础埋置深度须满足设计要求。

(3)混凝土不得出现露筋和空洞现象。

(4)砌块错缝、坐浆挤紧,嵌缝料和砂浆饱满,无空洞、宽缝、大堆砂浆填隙和假缝。

5.3管座及涵管安装要求

(1)涵管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2)地基承载力须满足设计要求,涵管与管座、垫层或地基紧密贴合,垫稳座实。

(3)每节管底坡度均不得出现反坡。

(4)管座沉降缝与涵管接头平齐,无错位现象。

(5)要求防渗漏的倒虹吸涵管须做渗漏试验,渗漏量满足要求。

6.桥梁工程质量

6.1桥梁施工阶段的质量

(1)在进行桥梁下部结构施工时,仔细准确地测量定位,要注意墩台构造物的外形尺寸及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同时要注意墩、台帽、盖梁等顶标高的控制。

(2)在进行桥梁上部结构施工时,仔细、准确地对所有测量桩点进行复测检查和资料复核,以免出现桥梁施工定位的差错,造成巨大的损失。

6.2桥梁工程总体质量

(1)桥梁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2)桥下净空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7.公路沿线附属设施施工质量管理

7.1公路沿线附属设施的质量管理

(1)审查生产厂报送的有关工程经历和以往生产的产品质量资料,考察其设备、流程及相的生产能力,以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的任务。

(2)考察各种材料的来源渠道,按规定要求和频率检验其品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尤其是一些成品或半成品,附有厂商的出厂合格证书。

如果检查出产品存在缺陷,无论修复后合格与否,均不得用于本工程。

8.交通工程的质量管理

8.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对运抵工地的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后方可使用。

8.2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在每道工序开工前,得到监理的审批,每道工序在进行过程中和结束后,进行自检,自检后上报监理检验,经监理检验合格后,才可以进入下道工序。

8.3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要求

完工后,根据合同规范进行自检,合格后,填报“工程交工验收”,报送监理工程师,经检验合格后,签认“工程交工证书”。

 

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国道315线吐尔尕特口岸康萨依大桥项目质量管理,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责任人,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公路工程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领导责任制和“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公路工程建设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3、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质量问题与制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的责任。

4、发生在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

二、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网络体系,咨询单位、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制。

在办理开工报告时,认真填写该项目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

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2、项目部的职责:

(1)、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2)、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依法监督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行为。

(3)、参与管理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与处理。

3、公路建设的质量责任:

(1)、的质量责任执行相关的规定。

(2)、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质量责任。

三、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检查核实与追究

1、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项目执行办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对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工程质量责任人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2、质量问题的调查与核实:

本项目工程质量问题信息由相关部门提出,由质量领导小组负责按规定调查核实。

3、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本工程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在接到事故报告的当天,由项目质量领导小组负责,按规定调查、核实。

4、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5、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

一年内,该工程建设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频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6、一般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依据单位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处罚

1、对不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人员,经查处情况属实,由上级机关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限期整改。

2、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0、本制度所指公路工程的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划分执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路工程路基下沉、路面破损、桥涵处跳车等

质量问题责任追究规定

一、为加强国道315线吐尔尕特口岸康萨依大桥项目公路工程路基、路面质量管理,消除填方路基下沉、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桥涵处跳车等主要质量通病,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充。

二、本补充规定使用于新疆境内的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

国、省道养护工程以及县乡道路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中予以落实。

三、本补充规定所指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涵主要质量问题是指:

(一)、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中,路基工程未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基底处理,填方路基填料不合格、路基未分层填筑压实,造成路基沉陷;路面各结构层未按设计与施工规范施工,造成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桥涵台背填筑、压实不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造成桥头明显跳车。

(二)、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权限责任期内,路基出现沉陷;路面出现较长距离纵向裂缝或大面积不规则裂缝,致使路面早期破损;桥涵处出现明显跳车。

(三)、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通车使用期间内,出现非养护原因的路基下沉、路面破损、桥涵处明显跳车。

四、公路路基路面桥涵质量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一)、出现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时,根据调查确定属从企业单位所承担的责任,扣减各从业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调查确定所承担的责任。

具体为:

每出现一次质量问题,扣施工项目负责人1000元;扣现场主要责任人员2000元。

六、第三条第

(一)款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风险抵押金。

七、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条第

(一)款所列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完工交验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第三条第

(二)款所列质量问题,经建设单位或质监机构检查确认的;建设项目交工验收通车使用三年内,出现第三条第(三)款所列质量问题,经质监机构或养护单位检查确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项目执行。

返工费用较大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追究建设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并按第五条规定扣减个人质量风险低压金。

2、对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停工整顿,并按返工、损失费用的2倍冲减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

同时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施工现场主要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清退出场。

并按第五条规定扣减个人质量风险抵押金。

3、监理单位按合格工程予以签认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清除出场,并扣减3~5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同时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监理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现场主要监理责任人员,视情节提出通报批评、清退出场。

并按第五条规定扣减个人质量风险抵押金。

八、设计单位设计时未对高填方路基下沉、桥涵处跳车、沥青路面早期破损等质量通病采用相的技术处理措施,造成质量问题的,对设计单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扣减5~1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同时按第五规定扣减个人质量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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