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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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利通广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相关工程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参与利通广场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本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第五条利通广场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为;
第六条
3。
1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
3。
2单位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获得市、省优良工程;
3。
3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尽量减少发生质量问题;
3.4基本消除质量通病;
3。
5争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所述“质量”,其标准以合同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为准。
质量不合格的程度规定如下:
5.1施工操作不合格:
工人操作的方法、程序、材料的加工不符合规范要求。
5.2可修复的质量缺陷:
属表面缺陷,程度不严重,易于修复,修复后一般不影响观感质量。
5.3不易修复的质量缺陷:
对构件或工程质量不产生直接影响,可能影响观感质量,但返工量较大。
5.4质量事故:
产生永久性质量缺陷,直接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或缺陷的修复将对工期产生明显的影响。
5.5重大质量事故:
产生永久性质量缺陷,可能导致竣工工程达不到设计使用功能或影响结构安全.
第六条严格按相关规定选择具有合格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进行本工程的设计、勘察、检测工作,相关同合中应有质量保证条款.加强对设计、勘察、检测工作的管理,做好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测量控制点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现场监督、核实工作.
第七条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做好对监理单位在本项目工作状态的监督,审查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对监理现场项目部的日常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监理不到位或工作人员失职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对监理项目部人员素质及数量应兑现或高于投标书的承诺。
督促监理项目部做好如下工作:
7。
1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履行质量监督责任,项目总监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采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验收等手段,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质量,确保监理工作的稳步展开。
7.2做好施工图纸的复查、施工方案的审批工作,及时提出审查意见,避免疏忽和错误给施工造成不良后果;
7。
3对材料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材料进场前检查和样板检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
督促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材料的质量管理,明确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对水泥、钢筋等材料,除有出厂证明、技术性能资料外,还要进行材料抽样实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层层把关,确保每道工序所用材料的质量。
7.4实行旁站监理,了解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记录发现的问题与处理结果,及时提醒施工单位注意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协助施工单位采取质量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抽检,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关键部位严格控制,做到专检、抽检、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意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完善施工程序及质量检查措施,认真落实施工班组初检,施工项目部复检,监理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及时上报施工原始资料,手续完备后进行抽检,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机构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7.5严格执行有关管理条例做好工程现场签证工作,及时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本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其人员素质及数量应兑现或高于投标书的承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
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
过程质量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项目质量控制应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业主的要求,应自觉接受广州市建委、广州地区质量安全监督站、业主、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质量因素。
第八条
第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工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条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必须制定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的企业标准以及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这些文件应报监理与业主备案)。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应按合同要求:
确定项目质量目标为市、省优良样板工程,确保获得鲁班奖。
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包括: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11.1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索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并公布有效文件清单。
11.2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并应对其妥善保护。
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
11。
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支持对图纸会审,按要求做好图纸会审前的准备工作,会审时应归纳各方意见并应形成会审记录.
11.4项目经理应按质量计划中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的规定,选择并评价分包人和供应人,并应保存评价记录。
11。
5企业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应保存培训记录。
11.6工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技术交底施工放样,机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作业人员具备应有的资质。
11。
7监理工程师在某一专业工程开工前七天,应将该专业工程的监理细则上报广东利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审批.经批准的监理细则可发送承包人,以使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利通公司三方能共同履行工程质量控制职责.
11.8专业承包人进场后七天内,应将项目部组织架构、人员资历、岗位职责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送利通公司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种(工序)负责人(以下称“工长”)必须有效地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如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项目部工作人员未能有效行使质量管理职权的,监理工程师、利通公司可发函要求承包人或其项目部撤换相关人员。
11。
9土建、机电工程承包人应于开工前七天、其他专业承包人应于开工后七天内呈报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供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批完毕。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呈报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继续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12。
1技术交底应符合列规定:
12.1。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
12.1.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的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12。
2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2.2。
1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测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12.2。
2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
12。
3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
1项目经理部应在质量计划确定的合格材料供应人名录中按计划招标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
12。
3.2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
12.3.3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
12。
3。
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
12。
3。
5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12.3。
6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进行验证。
12.4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
1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执行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12。
4。
2现场的施工机械数量和技术状态应满足施工需要;
12。
4.3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工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
12.5计量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器具符合有关规定。
12。
6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6.1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12。
6.2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竣工国家规范、企业标准和技术交底文件时行施工。
12.6.3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和国家式行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
12。
6.4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
12。
7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
7。
1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过程,事前制定作业指导书,应规定控制的技术系数进行连续监控并记录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12.7.2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关键过程设置工序控制点,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12。
8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业主批准后后方可实施。
12.9施工过程中,除按规范要求进行工序验收外,工长应经常在工序作业现场监督作业班组操作.监理工程师应随时巡视施工作业现场,在任何情况下每天巡视不得少于两次。
业主代表应每天安排时间巡视。
12.10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发现工序质量隐患时,应立即通知工长,要求其责令作业班组改正.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应在随后的半日内检查整改情况.
12.11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前,项目部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旁站监理;工长应一同旁站,不得缺席.监理部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共同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
12.12下道工序施工将覆盖上道工序的,则上道工序必须先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下道工序由其他专业承包人施工的,则上道工序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组织两家专业承包人验收交接上道工序,并作书面记录。
验收记录由上道工序承包人负责准备,供各方签字.
12.13不同专业承包人的工序之间作业有交叉的,其先后顺序由业主代表决定。
未经业主代表同意抢先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其他专业承包人完成自己的工序承担额外费用支出及工期延误的,由利通公司决定责任单位拆除已完工序或赔偿其他分包单位损失。
12.14装饰工程(工序)在大面积施工前,承包人应进行样板施工。
样板的位置与数量由利通公司指定。
样板完成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验收,取得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
12.15任何一个工序或分项工程在完成一个基本单位(一层、一户、一间等)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应进行质量检查,填写《中间质量检查及处理意见表》。
对需要处理的质量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跟进封闭.
12.16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发出的任何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指示,均需由项目部相应技术人员跟进、验证。
承包人在完成整改事项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或利通公司申报验收。
验证记录应与指示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13。
1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质量记录。
13.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最终检验和试验规定,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验证。
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质检工作。
13.3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13。
3。
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让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自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3。
3。
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3.4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并应做好工程移交准备,配合指挥办做好竣工备案工作.
13.5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建筑产品采取防护措施。
工程交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编制符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撤场计划。
13。
6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物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做好项目回访保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纠正措施
第二十条
14.1对发包人工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14。
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14。
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14.4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14.5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报企业管理层。
14.6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15.1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15.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15.3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
15。
4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5。
5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已完工序存在质量不合格事项,承包人不得未经请示而擅自处理,或故意掩盖。
一经发现,必须暂停处理工作,等待指示。
利通公司参考工程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承包人应先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和利通公司审核、审批.承包人应对处理工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发现下列质量问题时,应作相应技术处理:
第二十八条
18。
1工序操作不合格的,责令作业班组当时纠正。
18。
2发现可修复的质量缺陷的,责令承包人修复。
修复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报验。
18.3发现不易修复的质量缺陷的,由利通公司决定是否要求承包人拆除重做.
18.4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拆除重做,由此导致的承包人及其他专业承包人的经济及工期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发生以下质量不合格事项,利通公司和监理工程师采取以下组织措施:
第三十条
19.1工序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指正后未能系统整改,依然重复出现类似质量缺陷两次以上的,责令承包人撤换作业班组.
19。
2同一工序完成后,经检查发现不易修复的缺陷两次及以上的,责令项目部撤换工长。
19.3不同工序上出现不易修复的质量缺陷五次或以上的,责令承包人撤换项目技术负责人.
19.4发生质量事故两次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工程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利通公司和监理工程师采取以下组织措施:
第三十二条
20。
1实行旁站监督的工序,工长未到场旁站达两次及以上,且项目部未安排其他人员替岗的;或施工期间工长未经常巡视工序作业场地;或在作业场地驻留时间过短,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口头指出后未能改正的;或漠视或消极执行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口头指令三次及以上的,且造成工序质量存在缺陷的;责令承包人项目部撤换工长.
20.2未按时报送技术方案而擅自施工的;或针对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未能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落实的;或未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针对工程质量具体方面的系统管理措施,直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一次的;责令承包人撤换项目技术负责人。
20.3项目经理兼任其它项目职务的;或项目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岗位设置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经利通公司要求后未能改善的;或未能按时完成利通公司书面工作指示,在利通公司给予的宽限期内依然不能完成的;或停工整改工程项目(工序)未经同意擅自复工的;责令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利通公司或由监理工程师报请利通公司责令承包人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
第三十四条
21。
1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而继续施工。
21.2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封闭,继续施工.
21.3同一工序重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
21。
4被要求撤换的作业班组,继续从事同一工种施工。
21。
5发生质量事故.
第三十五条利通公司针对质量问题和工程管理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工程款。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次或被要求撤换项目经理两次的,取消该承包人再次参与省交通集团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奖罚措施:
本项目设立鲁班奖奖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在获得鲁班奖后一次性支付,工程竣工后五年内未获得鲁班奖,除不予支付鲁班奖奖金外,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附表
第四十条
中间质量检查及处理意见表(LTZL—01)。
中间质量检查及处理意见表
LTZL-01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项工程/
工序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部位
检查数量及单位
检查项目
及质量标准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监理工程师签名:
业主代表签名:
利通公司工程总监审批:
施工单位签收
处理结果验证
验证日期:
验证结果:
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期:
业主代表签名:
日期:
说明:
1。
本表一式三份,由利通公司、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