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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空间管制规划 1

第1条市域空间管制原则 1

第2条禁建区管制要求 1

第3条限建区管制要求 2

第4条适建区管制要求 2

第5条已建区管制要求 2

第七章空间管制规划

第1条市域空间管制原则

落实“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对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及其他空间使用方式的规划引导,落实规划区内重大设施选址,促进规划区内空间有序利用。

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和已建设区域,分别进行空间管制。

第2条禁建区管制要求

禁建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环境,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林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等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015年,基本农田总量为14.89万亩。

至2030年,基本农田总量控制在14.89万亩保持不变。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禁止一切非农业利用;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区域需要占用的,涉及到农用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一般为最高水位线以外200米范围,二级水源保护区一般为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区域。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源地保护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禁止各类污染源进入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地下水水源涵养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生态建设无关的建设项目。

(3)林地保护区:

包括紫帽山、灵源山、罗裳山、乳山、塔山等区域。

区域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城乡建设用地侵占;对于已经侵占或破坏的用地,应立即恢复。

(4)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湿地公园:

至2030年,规划陆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的总面积为39.50平方公里。

包括泉州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以及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围头湾,晋江深沪湾省级森林公园等区域。

禁止城乡建设用地对该类用地的侵占;与城镇密集区,重大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护措施,建立隔离防护绿地。

(5)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保护区:

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200米;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能植树的滩涂起,或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陆地延伸100米;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的临海坡面。

基干林带是抵御台风,暴雨,风沙等自然灾害的第一道防线,该区域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各类建设用地侵占;同时,通过修复改造提升,退耕退养造林等措施,加宽加厚加长基干林带,确保基干林带的完整连续。

第3条限建区管制要求

限建区为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不宜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主要包括重要交通及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矿产资源保护区、一般农田、处于生态廊道中的村庄建设用地等区域。

(1)重要交通及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

包括中心城各组成片区之间及城市之间的绿色隔离地区,沿市域内主要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区域形成的绿化通廊地区、大型基础设施通道地区、蓄滞洪区等。

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鼓励在该区进行生态建设和农业生产活动,保留原有自然地貌形态,改善生态环境。

(2)矿产资源保护区:

包括市域现状矿产资源开采区以及现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保护区。

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划定开采范围,限制开采量;禁止非法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对挖陷地区应采取填补、灌水等方式加以处理。

(3)一般农田区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牧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保持区域农用地性质,不得擅自进行非农性质的开发建设,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农业生产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

(4)村庄建设用地:

位于生态廊道中的规划保留村庄,需划定村庄建设范围,不得擅自在范围外进行建设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集约化建设,合理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逐步提高乡村建设水平和整体环境质量。

第4条适建区管制要求

适建区指市域范围内有条件建设区域,主要包括市域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已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其中也包括规划撤并村庄的建设用地。

靠近城市建设区域集中紧凑发展,避免沿路发展;对靠近农村区域应避免无序粗放发展,有规划、有步骤地引导片区开发。

第5条已建区管制要求

已建区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本具备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地区。

(1)城镇建设控制区:

重点落实城镇区规划控制范围及建设用地布局,已经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村庄等用地,应根据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禁止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土地使用和建设行为。

(2)村庄建设控制区:

重点推进建设用地集约化和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合理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逐步提高乡村建设水平和整体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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