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路基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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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路基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隧道、路基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姓名:
XXX
部门:
XXX
日期:
XXX
隧道、路基爆破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装药前的准备
A、组织指挥系统
必须成立爆破工程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大爆破的各项工作。
B、深孔的验收
深孔的实测最小数值与设计数值不符或发现有新的地质构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药量或调整装药结构。
深孔装药量,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误差标准:
孔深为±0.5m;露天孔距和排距为±0.3m。
如发现孔深不够、孔数不足,堵孔和透孔,必须进行补钻、补孔、清孔和堵塞孔。
C、检查与检测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装药前应检测爆区内的杂散电流。
杂散电流超过30mA时,应采取降低杂散电流强度的有效措施,或改用非电起爆系统。
(2)装药与堵塞
A、炸药的搬运
用人力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得超过一箱,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接好的起爆雷管,只准爆破员携带运送。
B、装药
深孔装药时,严禁将起爆药包或敏感度较高的炸药向下抛掷;起爆药包装入后,不准向下投掷炸药卷。
装药若发生卡塞时,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用铜质或金属长杆处理,但严禁强烈冲击炸药,照明线必须绝缘良好,灯泡应安装保护罩,与药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从运入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时开始,必须停电,采用蓄电池灯泡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C、堵塞
堵塞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不得将雷管的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和被堵塞物损坏,不准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后面直接填入木楔。
(3)起爆体加工与起爆网路
A、起爆体加工与设置
加工起爆体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周围50m以外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工完的起爆体,应在其表面上标明药包的编号、雷管段别。
起爆雷管应放在起爆体的中央。
炸药、雷管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并作记录。
B、敷设起爆网路
按药包编号重新检测导爆管,同一爆破网路的全部雷管必须为同厂同型号同批产品。
网路联接必须按从工作面到起爆站方向顺序进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并有专人负责检查。
在起爆命令下达前,起爆电源不得与主线联接。
(4)警戒范围及警戒信号
A、警戒范围 根据以上的爆破安全设计及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本路段的一般警戒距离为300m;对于特殊地段,可根据具体环境及爆破量进行调整。
B、大爆破警戒信号 必须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警戒标志应采用警示牌、警示灯(夜间)、路障、警报器等视觉及音响信号。
起爆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的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向危险区边界派驻警戒人员。
该信号在爆破前30分钟发生;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安全撤离危险区,具备完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报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指挥长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以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爆破后的检查
A、等待时间 露天深孔大爆破后,至少要以过15min,才允许受过专门训练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B、爆破后检查
露天大爆破后重新开始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工作:
a、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征兆;
b、爆堆是否稳定;
c、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标;
d、有无盲炮。
C、盲炮的处理
处理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等,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等, 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不小于10倍的炮孔直径处,别打平行炮孔装药起爆,其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类硝铵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堵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再作处理。
处理浅眼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对于不防水的炸药可以用水冲洗炮眼,使炸药失效;
b、对于防水炸药可以用掏勺细心掏出填塞物,再装入起爆药包将其引爆;
c、如果盲炮周围的岩石未发生松动,可以在距离盲炮30cm以外处,补打一个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该炮眼要比盲炮炮眼深。
(6)爆炸物品的使用与管理安全措施
A、保管爆破器材必须遵守的规定:
a、爆破器材实行24小时专人看管制度;
b、保管员要有强烈责任心,并持有公安机关培训合格证的爆破员担任;
c、爆破器材的收发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d、当天领取的爆破物品、器材,如果当天不能用完,要及时返回炸药库储存,不的私自存放;
B、在装药过程中,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的规定:
a、在装药过程中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
b、不准超班领取;d、药包应按编号放置,并有专人看管;
e、只允许装药人员领取起爆药包,并实行领取登记制度;
f、起爆药包应远离电源、水源。
C、起爆药包加工的有关规定:
a、严禁在炸药库附近加工、制作起爆药包;
b、加工地点应选在作业点附近的宽阔安全场所;
c、每天加工药包的数量不能超过当天的使用量;
d、药包加工人员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在有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1.5m,无隔离防护时不少于3m;
e、加工起爆药包时,雷管和炸药应轻拿轻放,严禁弯折导爆管,不准打死结、拉拽导爆管,药包与雷管必须牢固固定,不能脱落。
(7)、爆破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
A、爆破施工作业程序
标孔-钻眼-验孔-制作起爆药包-装药-联线-警戒-起爆-铲运(二次破碎)
由于施工工地雨水较大,且部分爆破施工区域附近有民房,如果不对爆堆及时清理,有可能出现爆堆下滑,将民房冲坏和爆堆冲出征地线的问题。
所以爆破后,要求及时清运。
B、施爆组织及安全措施
a、施工队负责施爆网路连接与施爆技术,负责安全警戒与人员撤离
b、装药时的警戒范围根据爆破设计与环境特点确定。
c、在爆破点周围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在进入爆区的所有通道和入口处,都必须有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以及对讲机。
d、警戒范围应根据设计计算来确定,警戒范围平面图上应标明危险范围、设置警戒地点和境界标志位置,并按该图对各警戒点和警戒标志进行逐点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立即作出相应补救措施,以确保封闭所有通道。
e、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1小时到达各自的警戒点,按计划切断通往爆区的所有通道,直到指挥部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准撤离警戒点,值勤期间不准做其它事情。
f、爆破后15分钟,由工程部技术人员与施爆安全人员首先进入爆破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盲炮和不稳定结构应及时设立危险标志,并尽快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妥善处理。
g、爆破施工期间,各警戒点、起爆站和指挥部之间必须保持畅通和通讯联络。
h、由指挥长决定通讯联络制度和联络方法,起爆站应及时将各自的准备情况和警戒情况向指挥长报告。
i、处于爆破危险范围以内的人员,必须在起爆前半小时撤出并达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j、负责撤离的人员应分片负责,责任到人,各警戒人员完成人员撤离任务后,必须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在确认所有人员已完全撤离危险区域,施爆条件已经具备后,方可发出起爆命令。
k、人员撤离后,在尚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之前,任何人不准再进入爆破警戒区。
l、起爆站必须设立在坚固的防护屏障或防飞石的安全地点。
m、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声响信号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所有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n、发现盲炮或尚未塌落稳定的部分,工程部应立即制定方案,并派专人进行处理。
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爆破器材时,应在清渣过程中派专人负责搜寻、处理。
处理瞎炮时,严禁从瞎炮中拉拽导爆管。
C、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a、爆破施工队伍的爆破技术员和队长必须由参加过公安部门考试并取得爆破作业安全证的人员担任;
b、严格审核钻爆施工人员,对既未参加过爆破施工,又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准进入爆破施工现场;
c、所有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头戴安全帽并挂牌进场,否则要严格处罚。
非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工程部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d、设计中未涉及的部分,施工领导人必须征得设计人同意,进行补充设计或采取其它措施,施工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e、严格执行施工记录制度及交接班制度,每班的工作量必须详细记录并报工程部,上班的施工等情况必须向下班详细交代;
f、组织专门的炮孔检查验收组,对不合格的炮眼(包括眼位,深度和方向)进行重新施工或由爆破设计人员同意后,再采取补救措施;
g、做好雷管炸药的防潮工作,确保炸药的爆炸威力、爆炸性能合格;不同批次的雷管、炸药使用前必须要进行抽样试验,以确保爆破的安全起爆。
h、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i、加工、制作药包,必须在技术员选定的安全场所进行,每个药包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准确定量,并按药包重量、雷管段别、药包数量分类编号放置,由专人负责登记、发放和运送,严格药包领取和退回登记手续,并由专人对上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j、按照施工进度要求分期分批运送爆破器材,施工现场仅存放当天当次的使用量,以增加现场的安全度。
k、装药现场严禁烟火,装药过程中严禁打眼,并由专人对装药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l、装药人员要提前进行技术培训,未培训者不准装药,装药人员都必须按设计进行装药。
m、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危险工作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警戒,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爆破施工现场进行任何活动。
n、在施工作业期间应经常检查机械运转状况,时刻注意机械工作时外界动态,避免对人员造成的意外伤亡。
o、在施工作业中应该严格控制施工用电,注意施工用电的安全,非电力人员禁止操作相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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