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网上测试题(主观题部分201605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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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网上测试题(主观题部分201605最新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本题共计20分)

1.知识产权法

2.商业秘密

3.独占实施权

4.专利的新颖性

5.反向假冒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本题共计20分)

1.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2.简述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 简述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4.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三、论述题(每小题10分,本题共计30分)

1.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2.论述注册发明专利应和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的异同

3.论述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本题共计30分)

1.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

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

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

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2.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

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

该合同约定:

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

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

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

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

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

经查:

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试问: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

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

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独占实施权:

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专利的新颖性:

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5.反向假冒:

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答: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应当包括:

(l)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答:

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②权利人有财产损失;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3.答: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维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答:

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概述的方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五类,即: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样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3)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三、论述题

1.答: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2.答:

注册商标需要的是(个体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

(企业)委托书,营业执照;发明专利需要的东西主要是一份发明构图。

3.答: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

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

1.答:

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答:

(1)首先,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

明人是妥当的。

因为张某主持“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次,不能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

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人。

(2)答:

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1年。

(3)答:

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

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申请日。

因此,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4)答:

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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