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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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

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度)

一、总则

二、扶持奖励范围

三、扶持奖励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四、奖励实施程序

五、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穗府〔2015〕23号)“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对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资金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重点用于增加集装箱班轮航线、集装箱货源组织、喂给港和内陆港建设、航运业务创新、航运交易平台建设、航运人才引进培养、对外交流及其他项目。

有关经费由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向市财政申请,用于支持相关行业发展。

”的精神,在三年行动计划期间(2015-2017年)每年的次年,按照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扶持奖励资金计划、奖金(含各项目)总额对上年度的新增外贸班轮航线、外贸班轮箱量增长、内贸班轮箱量增长、进出口企业完成箱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铁水联运完成箱量等进行奖励,其中用于2017年度的扶持奖励资金7500万元,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港务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预算申请和制定资金使用办法,执行预算安排,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广州港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港口企业等单位沟通协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广州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做好项目资金跟踪管理。

第三条广州港务局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广州市财政局按职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广州港务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方案,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扶持奖励范围

第四条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扶持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南沙港区新增外贸班轮航线奖励。

(二)南沙港区外贸班轮公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奖励。

(三)南沙港区内贸班轮公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奖励。

(四)进出口企业完成重箱量奖励。

(五)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箱量奖励。

(六)铁水联运发展奖励。

扶持对象为经营航线的航运企业、进出口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铁水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或收货人,二者只奖励其一)。

第三章扶持奖励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第五条南沙港区新增外贸班轮航线奖励,额度10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1.奖励考核年度内净增加的航线。

2.到考核截止时间在南沙港区稳定运作满一年。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

2.按各班轮公司符合奖励条件的所净增外贸班轮航线数占符合奖励条件的航线数总数比例分配奖金,每条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新增外贸班轮航线统计证明(原件)。

6.以上各材料加盖申请人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南沙港区外贸班轮公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奖励,额度1000万元。

(一)奖励条件

1.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超过3000TEU(含)的班轮公司。

2.考核年度内,申请人在南沙港区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总量实现正增长。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

2.按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集装箱吞吐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

3.对增量部分每家公司箱量增量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奖励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的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外贸班轮公司在南沙港区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证明(原件)。

6.以上各材料加盖申请人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南沙港区内贸班轮公司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奖励,额度10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1.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总量超过3万TEU(含)。

2.考核年度内,申请人在南沙港区完成内贸集装箱吞吐量总量实现正增长。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

2.按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占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集装箱吞吐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

3.对增量部分每家公司箱量增量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在南沙港区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量证明(原件)。

6.以上各项材料加盖申请人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进出口企业完成重箱量奖励,额度3500万元,其中,用于出口企业的奖励额度为3000万元,用于进口企业的奖励额度为5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1.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出口重箱量超过1000TEU(含)。

2.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进口重箱量超过2000TEU(含)。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3500万元(用于出口企业的奖励额度3000万元,用于进口企业的奖励额度500万元)。

2.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箱量占符合条件的箱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按进/出口分别计算)。

3.出口重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700万元。

4.进口重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

5.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6.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证明(原件)。

7.以上各项材料加盖申请人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无船承运人)箱量奖励,额度500万元。

(一)奖励条件

考核年度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南沙港区出口至欧洲、美洲的重箱箱量超过(含)1000TEU。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2.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箱量占符合条件的箱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每家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奖励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证明(原件)。

6.以上各项材料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铁水联运发展奖励,额度500万元。

(一)奖励的条件

考核年度内,铁水联运经营人通过铁路运输集装箱重箱直接从广州港码头进出,且重箱量不少于300TEU。

同一铁路货物运单出现托运人和收货人同时申请的情况时,均不予奖励。

(二)奖励方法和标准

1.该奖励项目总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2.对铁水联运重箱收、发货地在省内的,每TEU奖励不超过100元;收、发货地在省外的,每TEU奖励不超过300元。

3.如果按上述第2条计算方法,总额超过500万元时,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箱量占符合条件的箱量总量的比例分配奖金。

(三)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如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及委托授权书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企业银行对公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

5.申请人提交铁路部门对铁水联运箱量完成情况证明(原件)。

6.申请人提交港口经营人对铁水联运箱量完成情况证明(原件)。

7.托运人(收货人)同意收货人(托运人)申请奖励的协议。

8.以上各项材料加盖申请人公司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奖励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人依据自己业务开展情况,自愿申请,达到奖励标准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的,不予奖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当年和下一年度不进行扶持奖励,涉嫌违法的,按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广州港务局公众信息网对社会公开,申请人按本办法的申请奖励材料要求及附件格式准备材料提交广州港务局审核。

第十三条广州港务局对申请材料通过第三方验证后拟定奖励方案,并在广州港务局工作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广州港务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广州港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考核时间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相关企业申请时限为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超过申请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南沙港区限于龙穴岛作业区。

第十六条广州市财政局对申报程序有新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所制定《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穗建国航办〔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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