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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的主要内容

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监察方面

1、制作完整的现场检查笔录,要按矿井基本情况(包括五证一照、设计图纸、井型等)、“一通三防”系统(包括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机电运输系统、采掘系统、其它系统等进行制作,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2、检查矿井“五证一照”是否齐全和在有效期内;一经发现煤矿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检查矿井图纸是否齐全(包括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矿井远景规划图),各种图纸是否与井下工程实际进展相符合,井田境界是否标注并与采矿许可证相符,是否有超层越界开采现象,各种设施、设备、管路、确;

4、检查矿井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08年末前能否升级;井下设有几个分站、几个测点;采煤、掘进、串联工作面、矿井总排是否设有探头;采煤工作面、总回风巷和压入式通风矿井主要入风侧和存在一氧隐患的地点是否有C0探头;井下主要风门开关是否安设传感器;暖风炉出风口处是否按规定安设温度和C0探头;监控系统是否两回路供电,电源如何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专用值机室,共有几名值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是否能熟练掌握调用监控系统的操作过程;

5、检查矿灯、自救器是否集中发放、集中管理,有否矿灯、自救器同入井人员一起的发放记录,矿灯、自救器能否满足入井人员需要,矿灯是否存在部分在矿工家中充电现象,有否失爆现象,自救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6、检查地面主备扇是否同型号;备扇是否带电备用;是否双电源和专用线路;是否能自动转换;风机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主备扇之间是否有调节门;主扇反风是否能在10分钟内启动;矿井是否安设暖风炉,有否安标,是否符合要求;

7、检查地面静压水池是否达到200m3以上,水量是否充足;冬季能否正常使用;是否与井下管路相连接;入井管路几趟,分别为多大直径;

8、检查压风机是否设在地面;能力多大;是否有专用压风管路;压风机设在井下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9、检查矿井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贯彻并有贯彻记录;

10、检查矿井从事的采掘、维修巷道、排放瓦斯、防灭火、抽水等作业时是否制定专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并贯彻;

11、检查矿井旧区旧巷是否及时对照;是否有淘汰设备;

12、检查矿井是否有预防发火措施;是否有灌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矿井现有的主要巷道是否布置在发火煤层中,布置在发火煤层中巷道的具体地点长度,其是否采用不可燃支护和进行喷碹封堵处理

13、检查矿井是否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在有效期内、是否缴纳风险抵押金、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评定为A、B类矿井;

14、检查矿井是否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是否达到双通讯;

15、检查矿井是否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6、检查矿井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和在岗情况,其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

二、防治水方面

(一)煤矿水害防治责任的监察

1、建立健全煤矿企业水害防治责任制。

2、配备煤矿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

3、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4、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二)煤矿防治水害基础工作的监察

1、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

2、煤矿企业要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井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定期修编《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3、煤矿企业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已经被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

4、煤矿企业要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作业活动,禁止超层越界。

5、煤矿企业要健全防排水系统,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配电设备要达到要求,工作泵与备用泵要对接,并且要双电源,并及时做好水仓、水沟的清淤工作。

6、煤矿企业要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的应当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7、地方煤矿企业必须将矿井水排向地面,不得向相邻大矿采空区排水。

(三)煤矿矿井防汛工作的监察

1、检查矿井井田范围内有无非法盗采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明确标注。

2、查清矿井受河流、洪水等威胁情况。

3、着力抓好雨季“三防”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和责任,及时组织研究和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4、煤矿企业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5、建立雨季巡视制度。

6、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

(四)煤矿矿井井下防治水害的监察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1、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

2、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

3、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4、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5、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对采空区高度或导水裂隙可能影响的高度作充分估计,科学判断其与地表水、老空(窑)水和强含水层联系的可能性,制订合理的疏、排水安全措施;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水害检查和观测,及时探放水,严防发生透水事故。

(五)煤矿水害应急救援预案的监察

1、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

2、煤矿监管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抢险排水运行机制,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

(六)重大水患的排查治理的监察

1、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对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2、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关闭煤矿要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七)矿井水患防治的监察处理

1、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煤矿水害的检查指导,凡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建议。

2、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水患的矿井,责令停止生产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地方政府下达建议书,建议地方政府监督整改。

三、一通三防方面

(一)地面监察

图纸审查审查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矿井消防火灌浆管路布置图和矿井监控系统布置图、矿井避灾路线图;有串联通风的工作面,同时要审查串联通风措施:

1、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是否存在半独眼井、局扇退采和不合理的串联风;是否存在一条巷道既入又回;各种通风设施包括各种密闭、挡风墙、风门、风桥等是否标注准确齐全;是否如实准确反映井下监控分站供电线路、监控探头安设地点、数量种类等。

矿井避灾路线图能否反映矿井一旦发生瓦斯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时的人员安全避灾路线等;矿井是否有独立的防尘管路和消防火管路,布置是否到位,防尘喷雾装置是否按规定设置并在图纸中如实反映;

2、制度、台帐、设备管理检查

(1)机构、制度:

是否建立一通三防组织机构、是否有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是否有专门的测风制度和反风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监测监控情况报告制度等;

(2)台帐、记录:

包括密闭管理台帐、测风记录、反风记录和反风设施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表等;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报表是否经通风矿长、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是否有对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3)设备检查:

矿井主、备扇是否同等能力、是否双电源供电,供主扇变压器是否专用、是否能自动转换、是否装有主扇反风设施且能保持工作状态,主扇监控器工作是否正常;矿井是否设专门监控室,地面监控主机是否是双电源供电、地面执机人员几人、是否持证上岗、监测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及时报告矿井管理负责人;

(4)消防火:

矿井是否制定防止内、外因火灾的措施,开采易发火煤层是否编制专门的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地面是否有消防火材料库,库内是否备足消防火材料,并建立消防火材料登记制度;地面静压水池是否采取防冻措施,存水量是否达到200m3以上,是否与井下消防火灌浆管路连结等;

(5)矿井是否已上暖风炉,暧风炉是否有安标,暖风道是否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暧风道下风测是否设置了CO气体和温度传感器;

(二)井下监察

1、矿井通风管理:

矿井主要入风井、回风井是否存在严重失修巷道,入、回风断面是否符合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入回巷道是否存在严重失修巷道,入、回风断面是否符合规定;

2、通风设施:

是否安设正、反向双道风门,两道正向风门间是否联锁;密闭是否漏风,闭面是否完好,密闭是否编号管理,闭前是否有栅栏、警示标牌、检查牌板和密闭管理牌板,其中火区密闭是否留有“三孔”即观测孔、注浆孔和反水孔;

3、消防火灌浆系统:

消防火灌浆管路是否到达采掘工作面;布置在易发火煤层中的矿井主要巷道及易发火地点是否采取了预防发火的措施;采煤工作面开采易发火煤层是否采取预防发火的措施,井下变电所、配电点是否有消火器材;井下是否设专门消火材料库,库内是否存放一定数量的消防火材料;

4、局部通风管理:

是否是同等能力的双局扇、双电源供风,主备扇是否自动转换、风筒末端风量能否符合规程规定,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风筒末端距离是否超距,是否使用耐炮崩风筒;

5、防尘:

防尘管路是否到达采掘工作面,是否能做到随时进行洒水降尘、岩掘工作面是否是湿式打眼、易产生粉尘的地点是否按规定上齐喷雾降尘装置,井下巷道是否存在积尘严重的地点等

6、监测监控:

井下是否按规定上齐了监控探头,其中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探头安设的位置是否正确,是否灵敏可靠;矿井总回风巷按设的CO气体监控探头位置是否正确、是否灵敏可靠;矿井主要入回间风门是否安设了风门开关传感器;串联通风工作面是否落实串联通风监控措施;井下监控分站供电电源是否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测等。

四、机电运输系统监察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是否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是否带电备用。

3、矿井主要负荷(通风、提升、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下山开采的水泵房)的供电线路是否少于两回路。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5、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使用“双风机、双电源”。

6、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是否有备用电源。

7、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是否对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8、检漏继电器是否正常投入运行,每天是否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9、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10、供电设施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11、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12、煤矿企业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是否制订安全措施。

13、矿井供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14、防爆电气设备是否防爆。

15、矿灯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失爆是否发放使用。

16、电缆悬挂必须使用电缆钩。

17、井下变电所是否砌碹或用其它可靠构筑方式支护,是否用来燃性材料支护;机电硐室是否有防火铁门和防火设施;皮带道是否有防火设施。

18、主提装置是否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

19、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

斜井井巷中防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善。

20、矿井提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是否有护罩、护栏。

21、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防雷电接地装置、电缆、钢丝绳等是否进行定期检验;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22、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是否取得安全标志(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23、斜井人车使用的连接装置是否探伤(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24、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台数大于5台时是否使用“信、集、闭”系统。

25、井下是否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

26、空气压缩机是否安设在井上。

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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