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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七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七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七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

北京%#%¥%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住所:

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某某)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贵院依据(20某某)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某某)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22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某某)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

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22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

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北京公司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某)法民一终字第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

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

(20某某)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某某)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某某]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

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

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

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

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

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

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第63条规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

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

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

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

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

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

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某某某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某年某月某某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

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某某某职务:

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

某某某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

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

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申请书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某某某

2022年某月某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

某某某,女,某某某年某某某月某某某日生,汉族,住某某某市某某某弄某某某号402室。

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某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

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22年3月某某某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某某某日前履行义务。

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

事实上被执行人某某某自2022年6月某某某日已被羁押于某某某市某某某看守所,后被移送至某某某监狱。

鉴于被执行人某某某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某某某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

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某某某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某某某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某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某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

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某某某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

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某某某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

付款单据)

2022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某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某某某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

故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

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其一,根据(某某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某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

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

其二,被执行人某某某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某某某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

因为(某某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某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某某某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

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某某某)某某某执刑字第某某某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某某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某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

一、被告单位某某某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某某某万元。

二、。

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

某某某市某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某某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某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某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某某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

某某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

某某某),拆迁补偿时间为2022年某某某月某某某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22年某某某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某某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某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

某某某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某某某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某某某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某某某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

(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位于某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某某某的份额。

即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22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某某某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某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602室的房产。

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

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

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某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

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

某某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

某某某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22年某某某月某某某日,与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

且被执行人某某某未签字,修改处有某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某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某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某某某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某某某市某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没有关系。

所以某某某路某某某弄某某某号602室是被执行人某某某唯一的住所。

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

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五、被执行人某某某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22年申请人与某某某离婚,儿子某某某时年10岁。

当时约定某某某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

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某某某人民法院执行庭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

贵院依据(20某某)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

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

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

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对此也是明知。

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明本人不仅作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

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申请人:

,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13983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号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22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

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

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

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与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

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

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根据上述三条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

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7

案外异议人:

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

______

被执行人:

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

贵院于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

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

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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