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厂房质押办法及规程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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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厂房质押办法及规程讨论稿.docx

钢结构厂房质押办法及规程讨论稿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规范钢结构厂房质押行为,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业务系指以贷款申请人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钢结构厂房为质押物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主要包括:

贷款、签发差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且拥有钢结构厂房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具备动产质押监管资格和能力的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物流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等。

第五条贷款办理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注册企业钢结构厂房质押登记工作,办理相关质押手续。

第六条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应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二章第三方准入条件

第七条 办理钢结构厂房第三方监管质押业务,必须对质押监管方进行资格审查,第三方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依法设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合理;

(二)配备有与质押动产监管业务相适当的会计师、资产评估、物流管理、律师、电子信息等专业人员;

(三)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固定的适合对动产进行监管的仓储场地和设施;

(五)具备必要的能够对动产进行有效监管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平台;

(六)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第三方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要经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中介机构审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在A级(含)以上。

第三章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请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

(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

(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

(十)钢结构具有较大规模,能单独处置;

(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贷款额度由信用社与贷款申请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钢结构厂房价值的30%。

钢结构厂房价值由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业务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不得办理中长期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规定以及历城联社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章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向信用社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其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并填写《企业借款申请书》。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信用社负责借款申请的受理。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向信用社申请办理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应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贷款卡;

4.税务登记证;

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6.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

7.近三年度、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

8.购销合同;

9.企业取得钢结构以及钢材等的证明材料:

钢结构厂房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工程发票;

10、由合作评估公司出具的钢结构价值评估报告;

11.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信用社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贷款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贷款状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质押物价值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信用社同意贷款,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贷款申请人、质押或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八条办理以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的额需要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在质押合同签订后,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申请人、信用社和质押人应在10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钢结构厂房质押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出具相应的资产质押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信用社根据贷款合同和资产质押登记证明办理贷款。

第六章钢结构监管

第二十一条监管方式。

(一)现场监管:

利用出质人的场地、仓库等,第三方派驻人员对钢结构厂房进行监管;

(二)除现场监管方式外,农村信用社要督促第三方充分利用计算机操作平台、远程视频录像、定期实时核查等辅助监管手段,对借款人的现金流、物流、信息流等必要监管内容进行有效监管。

第二十二条实行钢结构监管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方应建立完备的监管台账,定期向农村信用社汇报,报告内容包括钢结构的使用状况、折旧情况、腐蚀损坏情况、当前市场价格情况、监管措施及本期上述内容的变动情况等。

报告频率应该在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

原则上至少每旬报告一次。

第三方应该按月向农村信用社报告钢结构监管的总体情况及分户情况。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在办理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持续评估钢结构厂房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五条质押贷款的钢结构厂房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信用社权利的,信用社可以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质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监管人应当对钢结构厂房的安全负责。

发生危及钢结构厂房安全的任何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信用社,并采取必要措施。

因监管人的原因导致钢结构厂房损失的,信用社应当及时要求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钢结构厂房发生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或监管人没有妥善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信用社应当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所得赔偿金、保险金等应当用于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存入信用社指定账户继续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信用社应当与借款人、质押人约定,当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质押率达到50%时,债务人应当根据信用社的要求及时补足等值担保或提前归还相应债务,否则信用社有权处置质物;质押率超过50%时,信用社有权直接处置质物。

信用社应当指定专人加强对钢结构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测,一旦钢结构价值低于约定水平,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质押人,并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监管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丧失对钢结构厂房的占有时,信用社应当及时向不当占有人主张权利。

第三十条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信用社可以与贷款申请人及质押人协议以钢结构厂房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钢结构厂房。

依法拍卖或变卖钢结构厂房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质押人,不足部分由贷款申请人清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历城联社制定,修改和解释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暂行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规范钢结构厂房质押行为,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业务系指以贷款申请人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钢结构厂房为质押物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是向企业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企业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且拥有钢结构厂房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

(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

(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

(十)钢结构具有较大规模,能够单独处置;

(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

1.质押人具备担保资格;

2.钢结构厂房应具有合法的证明,包括钢材购入发票或施工方提供发票及施工合同,城建部门准建证书,土地使用证明;

3、钢结构厂房须办理以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及有关附加险,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所办理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当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并确定农村信用社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由农村信用社保管。

质押期间内质押物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要将赔付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划入农村信用社专门账户。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钢结构厂房质押:

(一)钢结构厂房建立在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禁止建立钢结构厂房的地段;

(二)钢结构厂房出租期限超过贷款到期日;

(三)钢结构的承建单位不具备承建资质的;

(四)质押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

(五)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六)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强制措施的;

(七)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置的;

(八)已经设定质押或者被留置的,;

(九)已经提足折旧或者报废的;

(十)难以判断实际价值的;

(十一)钢结构厂房所占用的土地已经抵押、土地抵押权人有优先处置地上物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贷款额度由信用社与贷款申请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钢结构厂房评估价值的30%。

钢结构厂房价值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评估价值不得超过钢结构构建时价格)。

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贷款期限。

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业务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不得办理中长期贷款业务。

第十条钢结构厂房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幅度规定以及历城联社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四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向信用社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其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并填写《企业借款申请书》。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的受理。

信用社负责借款申请的受理。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交资料。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信用社通知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贷款卡;

4.税务登记证;

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6.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

7.近三年度、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

8.信用社要求其他资料。

(二)根据业务需要,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取得钢结构以及钢材的证明材料,钢结构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钢结构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钢材购入发票或施工方提供发票及施工合同,城建部门准建证书,土地使用证明等;

2.购销合同;

3.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4.信用社要求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中的借款附报资料清单上对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五章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信用社负责贷款的调查,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贷款调查应坚持管户信贷人员在内的2人(含)以上实地调查。

(一)对借款人的调查:

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高管情况、职工人数、关联企业及附属机构等。

调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字。

(1)查验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

(2)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并要求借款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

(3)查验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4)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向工商、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

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

(1)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打印企业当前综合信息、余额、不良负债、担保、欠息、垫款、环评等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说明;分析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并在上述人员授权基础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打印信用报告。

3.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

(1)财务状况。

实地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核实分析。

(2)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规模、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

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等,必要时核实其纳税、用电、用水等情况。

(3)市场情况。

重点调查分析企业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发展趋势等情况。

4.调查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重点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5.调查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分析偿债能力。

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6.调查分析本笔贷款带来的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

7.调查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

8.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钢结构厂房的调查。

调查钢结构厂房的权属情况,价值的评估情况,钢结构厂房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钢结构厂房是否足值、合法,是否易于处置变现等,并要求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质押承诺书,钢结构厂房对外出租的,调查对外出租情况,并要求承租人出具相关声明;要注意调查该钢结构所占用土地情况。

钢结构厂房价值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防止评估价格虚高而实际质押值不足情况出现。

第十六条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

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市场分析;

(三)申请贷款情况;

(四)钢结构厂房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五)本次贷款的综合效益;

(六)调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如同意贷款应明确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及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及调查表上签字后,将全部贷款资料交风险管理部(信贷专管员)审查,并登记贷款资料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贷款审查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

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内部手续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架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政策以及信贷管理制度;贷款用途、期限、担保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规定。

(四)信贷风险审查。

分析、揭示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撰写审查报告,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概况及资格审查;

2.贷款背景及基本情况;

3.信用状况及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情况。

(二)借款人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

1.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担保情况分析。

(四)贷款监控管理指标情况,包括: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行业授信集中度,存贷比例等。

(五)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六)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二十条审查人员对提交的贷款信息通过办公网络或内部电子邮箱等方式在县级联社系统内部公示,内部公示和审查工作同步进行。

公示信息包括:

借款申请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担保以及利率等情况,公示范围为县级联社中层以上人员,公示期限1-3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重新核实。

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及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贷审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对信用社移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信用社,并做好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贷款审议、审批及咨询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负责贷款的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贷款的审批,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规定召开贷审会,对风险管理部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信贷等政策;

(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贷审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的保管。

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贷款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解释、贷审委评议)、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填写贷款审议、审批表,连同会议记录送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五条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上签署明确意见。

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

对审批不同意的贷款,信用社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并在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大额贷款需要上报办事处咨询的,咨询资料由风险管理部负责整理上报。

第二十七条联社根据办事处反馈的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由联社自主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八章提款与支付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等有关信贷资料移交信用社,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填写《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应使用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并与借款人签订信用社对质押物有全权处置权的协议。

第二十九条信贷合同实行面签制度,合同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内容填写应完整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审批的内容相符;

(三)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质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信贷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名称应与公章、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四)采用最高额质押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应在最高额质押合同所设立的质押期限之内。

第三十条信用社应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于借款人有违反信贷合同事项的,信用社有权直接处置质押物;

(二)对于借款人因经营不善或意外损失造成企业经营难以为继的,出现贷款本息逾期现象的,由信用社与借款人协商处置质押物;

(三)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且无还款意愿的,由信用社有权直接处置质押物;

(四)如进行拍卖,须由信用社指定的评估公司估价,并由信用社指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质押物的附属资产一并由信用社处置;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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