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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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 吉宁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围类别划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围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围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一)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配备九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二)评价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

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 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

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评价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

该机构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

该机构在三年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

  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

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各章节的主要编制人员还应当为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

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表中签字。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

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 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五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监督检查包括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抽查。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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