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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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区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6.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区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省QC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4.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6.省、部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大学英语4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在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效益显著。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主要获奖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主要编写者,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6.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附则
第四条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五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按第七条第二项或第八条第三项申报的;
(二)转评的;
(三)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四)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第六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
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学、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结构工程(钢结构)、土木工程、工民建、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
(二)规划与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咨询、勘察、测绘、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与监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混凝土及建筑构件部品生产、建筑机械、工程造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技术管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科技管理、标准管理、政策管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白蚁防治和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要贡献者是指:
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六)获奖者是指:
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七)主要获奖者是指:
获奖者中排名靠前的,具体排名应对应不同的奖项级别通过评分表确认。
(八)主持和主持者是指:
规划与设计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施工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
(九)技术骨干是指:
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十)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
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一)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
申报人员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十二)佐证材料是指:
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三)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
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四)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五)“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十六)“年”均为周年。
第七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
姓名
单位
申报类别
正常申报
转评
标志性业绩
其他
所学专业
申报专业
控制项
思想道德
年度考核
继续教育
专业理论
面试成绩
评分项
得分
小计
下级评委票数
全票
少1/6票及以下
学历
学位
博士
研究生(硕士)
本科
3
1
7
4
2
经历与能力
4项以上
3项
2项
执业
资格
一级
二级
论文
著作
数量
水平
10
8
6
10
5
2
1
0~8
工作
业绩
工程
60
规划与
设计
复杂
主持60/项
项
参与20/项
项
中等复杂
主持30/项
项
参与15/项
项
施工与
监理
复杂
主持60/项
项
参与20/项
项
中等复杂
主持30/项
项
参与15/项
项
技术管理
政府类
主持60/项
项
参与20/项
项
企业类
主持30/项
项
参与15/项
项
科研
10
省部级以上
主持10/项
项
参与5/项
项
设区市(厅)级
主持8/项
项
参与4/项
项
县(市、区)级
主持6/项
项
参与3/项
项
工作
业绩
获奖
10
标志性业绩参与者10/项
项
科学技术奖
设区市(厅)级三等奖
主要10/项
项
参与5/项
项
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
主要8/项
项
参与4/项
项
县(市、区)级三等奖
主要6/项
项
参与3/项
项
工程奖
省级以上
主要10/项
项
参与5/项
项
设区市级
主要6/项
项
参与3/项
项
专利
10
发明
第一发明人
10
5
项
主要发明人
5
3
项
项
项
实用新型
第一发明人
4
2
项
主要发明人
2
1
项
项
项
软件著作权
主持
6
3
项
参与
4
2
项
项
项
标准10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和国家级工法
参编10/项
项
团体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地方定额、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
主持5/项
项
参编3/项
项
示范5
省级以上
主持5/项
项
参编3/项
项
设区市级
主持3/项
项
参编2/项
项
其他
职业道德
0~5
附加分
21年以上5
15~20年2
最终得分
专家签名:
年月日
标志性业绩内容(如没有则不填)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说明
一、申报类别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照《评审条件》第六条第二、第三和第四项的分类规定,在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3个申报类别中选择一类。
分类应对应所从事的岗位,如从事规划咨询、绿色咨询、节能评估咨询等咨询工作按照规划设计类申报;如从事工程咨询按照施工与监理类申报;如从事招投标咨询按照技术管理类申报。
二、申报人类别
(一)正常申报: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转评: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标志性业绩
1.有符合的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不需在评分项打分。
2.标志性业绩是指:
(1)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2)。
(2)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获奖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全国统一定额和地方定额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1)。
3.申报人的标志性业绩内容应由审议专家在《高级工程师资格审议评分表》背面明示。
4.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不包括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和造价信息。
(四)其他:
申报人员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不到5年或大专及以下学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的。
三、控制项
控制项为评价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由思想道德、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专业理论和面试成绩5项组成。
应先审查所有控制项是否满足要求,当参评人员的控制项有一条不满足要求时,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
(一)思想道德: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同时根据《评审条件》第七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3.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
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
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
申报对象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
(四)专业理论:
规划与设计类应满足《评审条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应满足《评审条件》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应满足《评审条件》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参与高级工程师的评价,不需面试的除外。
四、下级评委票数
下级评委票数是指中评委推荐的得票数,满分为3分,最低为0分。
五、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满分为7分,最低为0分。
(一)学历学位是指申报人获得的最高层次的学历和学位。
如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二)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
(三)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六、经历与能力
经历与能力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经历与能力是指申报人员符合《评审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5项要求的项数。
其中规划与设计类申报人应符合《评审条件》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施工与监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审条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技术管理类申报人应符合《评审条件》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一)执业资格证书是指一级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国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按一级算。
(二)申报人所拥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该证书应视为无效。
八、论文著作
论文著作满分为10分,最低为0分。
(一)论文包括:
SCI、EI、ISTP、CN、公开发行的论文集、准字号刊物。
SCI:
《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CitationIndex)
EI:
《工程索引》(EngineeringIndex)
ISTP:
《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toScientific&TechnicalProceedings)
CN:
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标注有CN字母的刊物
论文集: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准字号刊物:
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批准的,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单本。
(二)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
(三)论文或著作内容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四)赋分
1.论文数量:
两篇以上论文,一篇为第一作者的得2分,没有第一作者论文的不得分;仅一篇第一作者论文的得1分。
2.著作数量:
一本2万字以上或两本以上2万字以下著作得2分;一本2万字以下著作得1分。
3.论文著作水平:
根据论文著作的质量在0~8之间来赋分,如不满足本条第三项的得0分。
九、工作业绩
(一)工作业绩由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和示范6个子项组成,总分为105分,其中工程满分为60分、科研满分为10分、获奖满分为10分、专利满分为10分、标准满分为10分、示范满分为5分。
(二)工作业绩
1.工程:
(1)如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应岗位调整或工作单位调动,拥有多个类别工程项目业绩的,其得分可累计,总分不超过60分;但近5年工作单位调动3次以上的,总分不超过50分。
(2)工程业绩子项得分低于40分的,不能参加高级工程师评价。
(3)工程的复杂程度应综合考虑区域差别、单位差异等因素确定,评价时应体现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倾斜的原则。
(4)主持:
规划与设计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施工是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是指建设项目总监、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负责人。
(5)主持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60分;参与多个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20分,总分不超过50分;主持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30分,总分不超过50分;参与多个中等复杂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5分,总分不超过40分。
(6)技术管理类业绩指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实效,如起草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项目等,并根据在该成果中发挥的作用赋分。
主持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60分;参与多个政府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20分,总分不超过50分;主持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30分,总分不超过50分;参与多个企业类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项得15分,总分不超过40分。
2.科研:
主持是指: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7,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
3.获奖:
(1)奖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工程奖。
(2)工程奖由各级政府颁发的规划、勘察、设计、优质工程奖和各级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综合性专业奖组成。
(3)标志性获奖参与者是指:
(一)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7后);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5后);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3后);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2后)。
(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7后)。
(4)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是指设区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3的,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的,县(市、区)级三等奖排名前2的获奖者。
(5)省级工程奖是指与“钱江杯”同级别的奖;设区市级工程奖是指与“西湖杯”同级别的奖。
(6)工程奖的主要获奖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按照降一级处理,如经评议组讨论通过,可降2到3级。
奖项主要包括华夏奖、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奖、建筑工程装饰奖、钢结构金奖、空间结构优秀工程奖、优秀园林工程、安装工程质量奖、省1等和国家2等以上QC成果奖等。
(8)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的主持是指排名前2的获奖人。
4.专利:
(1)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3类。
(2)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应提供在工程中应用并取得实效的证明材料,否则按低档赋分。
(3)第一发明人指排名第1的,主要发明人指排名2、3的。
(4)主持是指排名第1的,参与是指排名2、3的。
5.标准:
(1)标准包括标准、标准设计、工程定额、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等,并应发布施行。
(2)标准设计图集、地方定额、省级工法、导则和技术规定的主持是指排名前3的主要起草人。
(3)标准项第一行的地方定额是指版本定额;标准项第二行的地方定额是指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造价信息等。
6.示范:
(1)科技示范项目包括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
(2)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是指排名前3的。
十、职业道德
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5分,设区市(厅)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3分,县(市、区)级以上个人荣誉可得1分,得分按最高取,不累计。
十一、附加分
聘任工程师职务后,工作年限满15~20年得2分,21年以上得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