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障碍处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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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障碍处理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障碍等级划分及处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现对****(以下简称“公司”)运维电站安全事故及障碍进行等级划分。

1.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运维电站。

1.4本规定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等级划分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5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定性,由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释义】“员工”,是指本公司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公司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释义】“本公司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公司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公司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员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2.1.2.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1.2.3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1.2.4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a)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超过7日低于105日,且工伤评定在10级至7级之间的伤害;

b)重伤:

指相当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工伤评定在6级至1级之间的伤害。

2.2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生产设备、电站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3.1.3其他经上级单位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造成全站对外停电:

全站对外停电指自然条件具备发电能力情况下全站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电站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站停电。

因为电网原因造成电站对外送电线路停用者除外。

只有一条集电线路者除外。

2.3.2.3生产设备、电站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2.3.2.4其他经上级单位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主变、35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3.2主变、35kV母线失压、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

只有一条集电线路者,发生35kV母线失压、35kV输变电设备故障跳闸的。

2.3.3.3主变、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a)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主变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2.3.3.6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7主变、35kV母线、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主设备:

35kV及以上母线、输变电设备及35kV母线上直接连接的元件)

a)一般电气误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监控过失:

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c)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3.3.8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9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0生产设备、电站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2.3.3.11其他经上级单位或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2.3.4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电站单台逆变器停运,时间超过30天。

2.3.4.2非单条集电线路的电站,任意一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36小时(自然灾害除外)。

2.3.4.3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逆变器被迫停止运行。

2.3.4.4电站多台箱变由于本身内部故障造成全站投运总容量低于70%,时间超过3天。

2.3.4.5箱变故障停运,时间超过10天。

2.3.4.6电站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

2.3.4.7变电所(站)异常运行,引起全电站无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

2.3.4.8主变压器非全相运行。

2.3.4.9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10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SVG保护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

2.3.4.11电站发电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2.3.4.12在雷击时,因防雷设备失效而造成光伏设备损坏。

2.3.4.13经上级管理部门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2.3.5.1主要辅助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单台逆变器单元被迫停止运行(自然条件不满足除外),时间超过10天。

b)单台逆变器单元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c)单台逆变器单元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

d)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单台逆变器单元被迫停止运行。

e)一般设备(主要指逆变器以下单元设备)故障或损坏,在72小时内未恢复运行或备用。

2.3.5.2电气一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主变压器异常运行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b)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c)开关液压(气动)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气),造成机构闭锁,时间超过4小时。

d)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着火,但未引起设备停运。

2.3.5.3电气二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b)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c)3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d)3k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e)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

f)10kV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被及时发现。

g)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等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影响事故分析者。

h)母线PT二次失压,时间超过12小时。

i)主要仪表(主变及母线电压表、电流表,有功、无功电力表及电度表,线路有功、无功电度表、电压表、电流表等)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j)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k)无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l)遥控、遥测或遥调失控,时间超过12小时。

2.3.5.4其它:

a)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b)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c)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d)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不足5千元。

2.3.5.6其他由上级管理部门认定的二类障碍。

2.4事故(含障碍)归属

2.4.1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等,造成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如果我公司有过失,则定为一次事故。

2.4.2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电、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发电设备多台次掉闸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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