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981929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0.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成地铁发〔2013〕331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验收及

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四次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3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

成都地铁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办法配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成都地铁工程土建工程、站后工程、地铁车辆、设备、材料以及零星工程等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

成都地铁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

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本办法也适用于投融资项目的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建工程是指车站、区间、车辆段、控制中心、供冷中心等工程的土建部分和轨道工程。

站后工程是指除土建工程以外的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主变电所工程、牵引供电工程、接触网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综合监控工程、屏蔽门工程、自动售检票工程等工程。

零星工程是指工程投运后由于受运营组织变化、功能升级、技术改造等因素影响造成的局部改造工程,不影响原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不需要重新进行行政审查和备案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引用文件和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六号)及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549号)。

(五)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等行政许可文件。

(六)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文件。

(七)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

(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九)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2013)。

(十三)工程合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验收和移交委员会(以下简称“验交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进行统一的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验交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

(一)验交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

总经理

副主任:

各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

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

信息中心、建设分公司、运营公司、实业公司负责人。

(二)验交委员会工作机构

验交委员会下设验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验交办”),负责地铁工程验收的日常管理。

验交办设在质量安全部,主任由质量安全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财务部、计划合约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分公司、运营公司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主管人员组成。

(三)验交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

2.审定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制度。

3.协调工程验收和移交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验交办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验收和移交管理制度。

2.编制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计划。

3.审查验收和移交条件,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

4.负责有关工程验收和移交中的信息处理工作。

5.督促工程验收和移交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6.协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相关的工作。

7.负责验收委员会日常工作。

8.协助相关单位办理竣工文件的备案。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一)单位工程的划分

1.每个地铁车站建筑工程(含地下、地面车站、半地下车站、高架车站)为一个单位工程。

2.每个标段地铁区间工程(一般区间、盾构区间)为一个单位工程。

3.每条新线的全线人防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4.每个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5.每个运营控制中心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6.每个供冷中心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7.每条新线的全线轨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8.每个主变电站为一个单位工程。

9.每条新线的全线供电系统工程(牵引变电所、电力监控、环网电缆、接触网、杂散电流)为一个单位工程。

10.每条新线的全线通信系统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11.每条新线的全线信号系统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12.每条新线的全线自动售检票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

13.每条新线的全线屏蔽门为一个单位工程。

14.每条新线的全线综合监控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

15.每条新线的全线车站广告灯箱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1.地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供冷站、运营控制中心的每个单位工程可分为土建工程和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两个子单位工程。

2.一般区间工程的每个单位工程可分为明挖区间工程、路基段、暗挖区间、高架区间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

3.盾构区间工程的每两站之间的区间盾构隧道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人防工程的每两站之间的区间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车辆段(停车场)建筑及基地工程单位工程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分为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和房屋建筑安装及装修工作两个子单位工程,桥梁工程、站场及道路工程、室外环境建筑安装工程、隧道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车辆段工艺设备不列为子单位工程,但在质量验收时应参照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6.轨道工程单位工程中车辆段(停车场)轨道工程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正线中各合同标段的轨道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7.供电系统单位工程分为刚性接触网子单位工程、柔性接触网子单位工程、牵引变电所(降压所)子单位工程和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子单位工程。

8.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分为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公安通信系统安装、民用通信系统安装三个子单位工程。

9.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的各车站自动售检票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0.屏蔽门工程的各车站屏蔽门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1.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每个集成子专业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2.信号系统工程分为正线信号工程子单位工程和车辆段(停车场)信号工程子单位工程。

13.广告灯箱工程的每个合同段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4.其它经公司验交办确定的子单位工程。

(三)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规模的划分,由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划分,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建设管理单位应参加,最终划分结果报地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八条工序质量验收

(一)工序质量验收的定义

工序质量验收是指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二)工序质量验收的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的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市质监站规定的各类质量重点以及监督抽查项目的第一个检验批应通知市质监站和建设管理单位参加。

2.土建工程中地基验槽和地基加固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管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地基进行验收(当地基经过检测时,检测单位应参加验收),地基验槽和地基加固应通知市质监站参加。

3.分部(子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地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验收,接管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前书面通知建设管理单位需参加验收的部位,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验收时通知接管单位参加。

(三)工序质量验收的流程

1.每道工序完工并自检合格后,由承包商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申请工序验收,监理单位依据规范规定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参加验收的单位,组织工序验收。

2.工序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其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验收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整理形成。

3.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复查和签认,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九条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一)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的定义

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是指当工程某区域或部位必须在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前隐蔽或需后续工程进行场地管理权移交,确保后续工程的推进,针对该区域或部位组织的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1.该区域或部位完成设计和合同中的各项内容;

2.该区域或部位工程资料齐全、完整。

3.该区域或部位具备场地移交条件。

(三)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

1.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前,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整体筹划,制定各标段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计划,并提前告知各承包商、投融资承办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接管单位和地铁公司相关部门。

2.各标段根据验收计划,完成某分阶段实体工程施工后,提出实体质量验收申请,经监理、业主代表签认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3.建设管理单位在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前应组织验前检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接管单位、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应参加,经共同检查确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满足验收条件后方可组织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4.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由建设管理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参加验前检查的各方应参加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同时,应邀请市质监站参加并监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必须参加。

5.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通过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复查和备案。

第十条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定义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是指施工合同标段或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中的施工内容(含设备单体调试、接口调试)后,实现土建工程向站后工程阶段的转换、站后工程向综合联调阶段的转换,在综合联调联试前开展的工程质量验收。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

1.完成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内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竣工资料齐全、完整,初步完成组卷工作。

3.土建工程施工场地具备移交和使用条件,站后工程完成设备单体调试和接口调试,具备基本功能并达到联调联试条件。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

1.工程具备实体质量验收条件后,由承包商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验前检查,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接管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参加。

2.验前检查通过后,建设管理单位将报验资料提交质量安全部审核验收条件,审核通过后由质量安全部协调市质监站确定验收时间,组织完成《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告知单》、《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各责任主体、市质监站和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主持,市质监站、市城建档案馆、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参加。

4.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各专业小组组长由总工办或接管单位技术管理人员担任,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会议纪要由质量安全部整理。

5.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整改,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报质量安全部组织复查和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管理手续齐全。

3.通过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并完成工程移交,且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和工程移交中明确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通过公安消防、环保、防雷接地、卫生防疫、人防工程、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项目的政府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应行政主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按合同要求完成各类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培训,完成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移交,完成所有合同约定功能,通过单体调试和系统联调并提供相关调试报告,相关缺陷已整改完毕并得到接管单位确认。

7.所有变更、签证手续齐全,流程完整。

8.承包商已按照要求提交竣工工程数量清单,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9.工程竣工资料经市城建档案馆、质量监督机构、地铁公司信息中心、接管单位等单位审查合格。

10.完成竣工图审查。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图纸审查,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信息中心、接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对竣工图纸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确认。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

1.工程完工并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承包商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由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验交办组织召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会,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参加。

2.对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验交办报验交委员会批准组织竣工验收。

验交委员会批准后,由验交办协调市质监站等单位确定验收时间,组织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各方参加验收会。

3.工程竣工验收会由验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担任验收组组长,市质监站、市城建档案馆、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投融资承办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根据各专业工作需要,邀请市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4.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流程及要求:

(1)施工单位备案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的负责人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

(2)会议首先应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然后由实体检查小组、档案检查小组、合同商务检查小组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发表验收意见。

其中,实体检查小组由总工办或接管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工程缺陷整改、合同功能、竣工图审查、设备设施及备品备件的移交等情况的评价;档案检查小组由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评价;合同商务检查小组由计划合约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清单、价款支付和合同履约等情况的评价。

(4)最后由验收组组长汇总各小组意见,宣布验收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布置后续工作。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投融资承办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商应按照整改要求,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整改,质量缺陷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签认后报验交办备案。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验交办整理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并组织各责任主体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签署前,应先经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信息中心、总工办、接管单位负责人会签并同意。

第十二条设备验收

(一)设备验收的分类

设备验收共分为设备出厂验收、设备进场验收、设备初步验收和设备竣工验收。

1.设备出厂验收是指设备供应商完成合同设备和重要零部件的制造、检验、试验活动后,产品出厂前组织的为验证设备、文件资料是否满足合同技术要求的验收。

2.设备进场验收是指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安装使用前组织的对设备外包装、标识、随机文件、随机附件等进行的清点、检查和确认的验收。

3.设备初步验收是指设备完成并通过设备单体调试和接口调试后,在综合联调联调前,随安装工程实体质量验收一起进行的验收。

4.设备竣工验收是指设备完成并通过综合联调联试,具备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后,随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一起进行的验收。

(二)设备出厂验收

1.设备在厂内经组装、调试、自检合格,由监理单位(对无监理单位的设备合同,由业主代表负责)组织出厂验收,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供应商、设计院应参加验收,可邀请公司验交委员会代表参加。

2.设备出厂检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查关键质量问题解决过程记录。

(2)审查相关图纸及技术文件。

(3)按合同约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查、测定、试验并记录。

(4)完成建设单位提出需分解检查的项目,记录结果。

(5)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设备整改及补充资料。

(6)外形尺寸、外观检验。

3.设备出厂验收具体评定标准及检测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完成设备出厂验收后,各方应签署验收记录。

(三)设备进场验收

1.设备到货后,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设备供货商、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共同参加开箱检查、清点、移交,设备供货商填报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并按规定完成设备及文件向设备安装单位移交。

2.设备进场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设备外包装情况,并按照装箱单检查各装箱物件、资料是否相符。

(2)检查设备外观是否有损坏及腐蚀、掉漆现象。

(3)检查设备上各种标牌(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系列号、出厂日期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按照合同条款及设备装箱单清点随机附件、备件、工具、附属仪表仪器、说明书和其它文件是否齐全。

3.完成设备进场验收后,参加各方应在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上签字,如果任何一方在接到开箱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场,则视为同意开箱检查结果,事后仍需在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上签认。

(四)设备初步验收

设备初步验收应随设备安装工程实体质量验收一同进行,其验收申请、组织程序和档案资料的要求同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五)设备竣工验收

设备竣工验收应随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一同进行,其验收申请、组织程序和档案资料的要求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零星工程的验收

(一)零星工程是指工程投运后由于受运营组织变化、功能升级、技术改造等因素影响造成的局部改造工程,不影响原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不需要重新进行行政审查和备案的工程。

(二)零星工程的验收由负责零星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其组织方式和验收流程可参照本办法并制定验收方案,并按照验收方案执行,可邀请验交委员会代表参加,验收结果报验交办备案。

(三)零星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将工程档案向地铁公司信息中心和接管单位归档。

第十四条地铁车辆验收

地铁车辆验收分为出厂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四类。

(一)地铁车辆出厂验收

1.地铁车辆出厂检验的前置条件

(1)列车经车辆供应商制造完成,并在厂内完成各级检验和型式/例行试验,其产品质量已达到设计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性能基本满足设备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

(2)车辆制造及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无影响车辆出厂的质量问题存在。

2.地铁车辆出厂验收的主要内容:

(1)生产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2)设计联络会中所列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

(3)生产过程中重要试验、检测方案执行情况。

(4)生产商需外购的设备、元器件、零部件的质量及各类质量保证资料。

(5)主要零件及结构件的材质证明文件、化验、检测与试验报告等。

(6)外观检查及重要尺寸检测和核对。

(7)车辆通电检查(包含:

静态检查及动态检查)。

3.地铁车辆出厂验收的组织程序:

(1)地铁车辆在厂内经组装、调试、自检合格,由供应商书面向监理单位提交出厂验收申请,并由监理单位组织地铁车辆的出厂验收。

(2)地铁车辆出厂验收由车辆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车辆项目管理单位、车辆使用及维保单位、车辆供应商、车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可邀请公司验交委员会代表参加。

(3)地铁车辆出厂验收具体评定标准及检测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完成地铁车辆出厂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认相关验收表。

(二)地铁车辆预验收

1.地铁车辆预验收的前置条件

(1)地铁车辆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在现场完成型式/例行试验,并完成合同约定的里程稳定运行。

(2)地铁车辆基本技术及主要系统(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空气制动和风源系统、列车广播及乘客信息显示系统、车辆空调系统、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列车自动控制车载设备、车辆内装外饰等)满足合同和技术要求。

(3)地铁车辆的档案资料已经按地铁公司规定组卷完成,并达到归档条件。

2.地铁车辆预验收的组织程序

(1)地铁车辆达到预验收条件后,由车辆供应商书面向车辆项目管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书面申请需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2)车辆项目管理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复查确认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和技术管理资料整理情况,填写《地铁车辆预验收告知单》,组织各方对车辆进行预验收。

(3)车辆预验收由车辆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并主持,设计单位、车辆使用及维保单位、车辆监理单位、车辆供应商及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参加。

(4)车辆预验收通过且预验收中明确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后,由车辆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签发《地铁车辆预验收证书》,每编组列车对应一个《地铁车辆预验收证书》。

(三)地铁车辆竣工验收

1.地铁车辆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1)地铁车辆供应商对车辆竣工验收中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达到合同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各项功能。

(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培训内容,考核合格。

(3)有关地铁车辆的所有档案已按要求移交地铁公司信息中心、运营公司。

(4)地铁车辆完成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且各项试运行指标满足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5)所有变更、签证手续齐全,流程完整。

(6)合同约定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试验装置及维修专用工具已交付。

2.地铁车辆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

(1)地铁车辆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车辆供应商向地铁公司验交办提交《地铁车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由验交办审核并组织召开竣工验收条件审查会,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车辆项目管理单位、车辆使用和维保单位参加。

(2)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验交办报验交委员会批准开展竣工验收。

验交委员会批准后,由验交办组织填写《地铁车辆竣工验收告知单》,《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各方参加验收会。

(3)地铁车辆竣工验收会由验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担任验收组组长,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车辆项目管理单位、车辆使用及维保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初中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