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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范本.docx

总包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内容,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及说明,具体承包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最终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土建装饰工程:

土方开挖回填、钻孔灌注桩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雷接地工程、部分装饰工程(公共部分、建筑外墙、住宅室内简装修等)等;

(2)安装工程:

电气系统、给排水、消防、弱电工程等;

(3)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

包括对招标单位另行发包或招标单位与本招标工程中标单位联合发包的其它专业工程,以及由招标单位直接供应的设备,实施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室外绿化、外电、外水工程等。

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完成本项目的所有施工工程,详细的承包范围以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

3.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保修以及施工管理配套服务。

土建、装修、水电、防雷、消防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以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4.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满足合格要求目标。

6.合同价款(人民币)

金额(大写):

(小写):

¥元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7.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合同生效

11.1合同订立时间:

20年月日

11.2合同订立地点:

11.3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以下条款与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通用条款为准;其他未列事项,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1.一般约定

1.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2图纸和承包单位文件

1.2.1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单位取得发包单位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2.2图纸的错误

承包单位发现发包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

1.2.3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单位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承包单位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单位同意,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单位义务

2.1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承包单位发出开工通知,但审批开工时间不作为合同工期的计起点。

2.2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单位将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至少向承包单位提供临时用水和用电接驳点各1个,提供基本平整的施工场地和生活场坪,以及公用的道路、电杆等设施,并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3.承包单位义务

3.1遵守法律

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单位免于承担因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2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书面要求,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单位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3.3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单位应按本章第5.3款约定和三亚市有关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单位应按照本章第5.3款约定和三亚市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单位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单位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单位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8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单位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单位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单位为止。

3.9履约担保

3.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中标人须通过银行转帐中标价10%的金额至招标人指定帐户作为履约担保。

3.9.2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合同条款第3.9.1款的规定,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9.3中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后,非中标人原因而未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无息全额退还履约担保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中标人原因而未签订施工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9.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合同开工日期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工作后28天止。

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28天内将此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3.9.5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

发包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9.6如合同工期延长或发生延误时,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必须延长。

3.10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承包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3.11保障承包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3.11.1承包单位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3.11.2承包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3.11.3承包单位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3.11.4承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3.11.5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3.11.6承包单位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3.12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若承包单位拒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租赁费,发包单位有权代行发放,有关费用从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支出。

3.13其他义务

3.13.1承包单位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单位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3.13.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单位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3.13.3承包单位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单位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范围应满足所签文件权限要求。

3.13.4承包单位投标文件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并保持相对稳定。

承包单位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3.12.5承包单位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单位应予以撤换。

3.12.6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材料和工程设备

4.1承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1.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单位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4.1.2承包单位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单位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审批。

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发包单位有权参与所有主要、大宗材料的采购工作。

4.1.3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检验标准,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单位,所需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单位书面许可,所有建筑材料不得进入施工场地。

4.2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确认

工程结算时,材料和设备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4.2.1建筑主材(钢材、水泥、混凝土、石子等)施工同期的信息价(什么地方的信息价)与投标报价(或投标同期信息价,两者就高不就低),偏差绝对值超过5%的,仅对超出5%部分进行调整。

4.2.2人工单价。

人工费调整执行琼建定〔2012〕224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4.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3.1监理单位或发包单位有权拒绝承包单位提供的不合格或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单位立即进行更换或相应增加材料设备。

承包单位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监理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单位承担。

4.3.2监理单位发现承包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安全文明施工、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5.1发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

5.1.1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5.1.2发包单位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发包单位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5.1.3发包单位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单位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2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

5.2.1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展开施工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5.2.2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危险作业的管理。

5.2.3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2.4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单位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2.5承包单位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单位原因造成承包单位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单位承担责任。

5.2.6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5.2.7承包单位应做好施工人员流行性疾病防控工作,保持所属人员健康和环境卫生。

5.3对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要求

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管理,符合三亚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安全警示标志牌。

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美观大方。

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现场围挡。

现场周边采用硬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2.5米;其材料应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

(3)六牌一图。

包括工程概况牌、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文明施工牌、施工进度计划牌、施工总平面图。

(4)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企业标识。

(5)场容场貌。

应达到道路畅通,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工地地面硬化处理,绿化周边环境等要求。

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仓库地面等应浇厚度不小于15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地;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不得堵塞下水道。

临时设施内需设置专用洗车台,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必须清洗,不得污染道路;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废气污染。

(6)材料堆放。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应分类堆放,规则成方,不散不乱,并悬挂标明名称、品种、规格等统一美观耐用的标牌;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保存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7)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8)垃圾清运。

建立现场清扫制度,落实到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施工现场垃圾站应相应封闭,并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

(9)挂牌上岗。

施工管理人员出入营区和施工现场必须佩戴个人身份标卡。

标卡由发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标明人员姓名、本人照片、工种或职务、所属单位。

(10)统一着装。

施工单位应至少为每名所属参建人员准备夏季和冬季劳保服各二套,并保持其完好性。

5.3.2临时设施

(1)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其布局应得到发包单位的书面认可;应设置整洁、美观、卫生,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工地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以及饮水、休息场所,定期进行消毒。

设置吸烟处,作业区内严禁随意吸烟。

(2)配电线路。

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管沟。

(3)配电箱开关箱。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按两级保护要求,选区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4)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5)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人员,定期组织消防教育,落实消防措施,在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油漆间、木工间、配电室、焊接工区、每层楼梯口配置灭火器,重点部位应按需配置消防沙箱。

5.3.3安全施工

(1)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设施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

(2)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篱;两侧应沿栏杆架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米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4)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超过10米)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5)楼梯边防护。

设1.2米高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

(6)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7)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8)外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搭设,内脚手架采用钢管或门式架搭设。

5.4环境保护

5.4.1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4.2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5.4.3承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单位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单位施工等后果的,承包单位应承担责任。

5.4.4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5.4.5承包单位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5.4.6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5治安保卫

5.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5.5.2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5.5.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工期

合同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按日历天数进行计算。

6.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标明关键线路,报送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单位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6.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6.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单位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承包单位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单位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单位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单位同意。

6.3发包单位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单位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发包单位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单位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的,承包单位应在原因发生后28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过期作废;发包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28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单位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单位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单位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发包单位延长工期,以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书面确认为准。

6.5承包单位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对照承包单位递交、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网络进度计划,关键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完成日期30个日历天以上的,发包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另行安排施工单位介入施工,无条件解除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且不免除承包单位修补已完工程缺陷的义务。

6.6按期完工和工期提前

按期完工或提前完工,不奖不罚。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满足合格要求,达到广州军区优质工程标准。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7.2试验和检验

7.2.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内容、范围、频度、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

7.2.2属合同约定内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包含在综合单价及其合价或预算包干费中;

7.2.3由发包单位提出、属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检验试验费用,如检验试验合格,由发包单位承担;如检验不合格,由承包单位承担。

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3.1预先告知检查

经承包单位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单位应提前3日通知监理和发包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单位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和发包单位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和发包单位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和发包单位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应在监理单位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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