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违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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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违界定
目录(附表)
一、群体违章1
二、严重"三违"1
(一)一般规定1
(二)采掘专业(严重)2
(三)机运专业(严重)2
(六)地测专业(严重)5
三、一般"三违"6
(一)一般规定6
(二)采掘专业(一般)6
(三)机运专业(一般)9
(四)通防专业(一般)11
(五)火工品(一般)13
(六)地测专业(一般)14
四、轻微"三违"14
(一)一般规定14
(二)采掘专业(轻微)15
(三)机运专业(轻微)15
(四)通防专业(轻微)16
“三违”性质界定标准
一、群体违章
1、在同一地点三人以上空顶作业的。
2、掘进迎头停风后,三人以上不按规定撤出的。
3、同一地点存在三人以上睡觉的。
4、机动车道三人以上同时推车的(未经调度室批准的)。
5、三人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
6、放炮时,警戒线以里有三人以上滞留的。
7、三人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的。
8、三人以上带电作业的;综掘机不停电,在栅栏门里有三人以上工作的。
9、三人以上推车过风门时,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0、耙装机工作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二人以上工作的。
11、凡发现群体违章的,跟班安监员、跟班工长、班组长一律视为违章。
12、其他三人以上违章作业行为。
二、严重"三违"
(一)一般规定
13、违反《保利金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
14、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又不向矿调度室、安全部汇报的。
15、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矿领导或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现场管理人员。
16、在“三违”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蛮横或因被抓“三违”打击报复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7、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烧焊作业除外)下井的。
18、特殊工种在设备运行期间睡觉、脱岗、空岗的。
19、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脱靴的。
20、酒后进入工作场所或班中喝酒的。
21、将剩油、废油、香精水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
22、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23、破坏、盗窃井下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私掐电缆、信号线路的。
2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制定安全措施作业的。
25、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二)采掘专业(严重)
26、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单位负责人及技术员。
27、综采工作面拉移移动变电站时,移动变电站不停电的。
28、采掘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29、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浓度为零的。
30、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
31、更换液压部件时,未采取可靠措施带压操作的。
32、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m范围内有人工作,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33、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34、掘进巷道贯通或透老巷、采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35、修复巷道或整棚时,不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36、上下山掘进时,未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责任人。
37、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8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38、空顶距超规定作业的施工人员。
39、无开工通知单而擅自开工的主要责任人。
40、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进行支护的。
4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闭锁栏内的人员;综掘机工作时,无副司机监护、两边有人的。
42、刮板运输机运行时,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44、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45、耙装机耙装期间,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人逗留或工作的。
46、未按设计要求改变设计方位、断面或支护工艺的责任人。
4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缩小、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48、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超掘或少掘巷道提前拐弯的。
49、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三)机运专业(严重)
50、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51、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52、橡套电缆冷补后,充填物不实或破裂的。
53、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54、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55、螺纹隔爆结构的螺纹啮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56、插销开关的电源侧与负荷侧接反的责任者。
57、综保开关不使用插件的责任人。
5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擅自变更额定值的。
59、不同型号电缆未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而直接连接的。
60、在检修高低压电气线路上擅自搭车作业的。
61、停用漏电继电器的。
62、违反规定乘坐矿车的。
63、车辆(含皮带、溜子)运行期间,扒、蹬、或乘座皮带、溜子的。
64、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不采取阻车措施司机脱离岗位的。
65、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66、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7、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68、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69、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前合闸送电的。
70、绞车司机在绞车的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脚蹬棍撬的。
71、维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不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72、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的。
73、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或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74、发现设备或线路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7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7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检修设备不进行短路接地的。
77、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78、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79、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80、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81、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人。
8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83、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4、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85、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四)通防专业(严重)
86、故意破坏通防设施(风门、风筒、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的。
87、破坏栅栏、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8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89、未使用防尘设施造成粉尘积聚的单位责任者(厚度2mm、长度5m)。
90、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91、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者。
92、瓦检员、测风员、测尘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93、不按规定排放气体的。
94、擅自停用或拆除监控设备的责任人。
95、擅自停止监控设备电源工作的责任人。
96、人为损坏监控线路和监控设备的责任人。
97、气体取假样的。
98、井下丢失炸药或雷管的。
99、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00、采煤工作面停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封闭的。
101、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102、测尘人员测尘分析数据造假的。
(五)火工品专业(严重)
103、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104、明电放炮、裸露爆破、瓦斯超限放炮、煤尘堆积或飞扬放炮及放糊炮的。
105、火药、雷管使用后不及时退库的。
106、炮崩大矸石的。
107、采取爆破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或漏煤眼时,无专门的安全措施的。
108、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109、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或存放两台发炮器的责任人。
110、放炮不执行站岗制度的。
111、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112、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放炮员。
113、短母线、多母线放炮的放炮员。
114、施工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迎头装药时,不撤除带电设备的。
115、放炮时出现拒爆现象,爆破工不取下放炮器钥匙,未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的;未在规程规定的间隔时间内沿线路进行检查的。
116、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17、在爆破地点20m内,矿车、未清除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的责任人。
118、放炮前后未进行洒水降尘的;
119、放炮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的;
120、放炮期间,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六)地测专业(严重)
12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矿调度室的责任者;有透水征兆无水害预报的责任者。
122、迎头超前探放水时,达到探放水位置而未及时停头或超过允许掘进距离的责任者。
123、各采掘头面擅自进入各类安全保护煤柱的责任者。
124、防排水系统未形成或虽已形成但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责任者。
125、有水患时,未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126、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的。
127、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128、测量人员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129、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采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130、井下探水工程不按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131、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的。
132、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133、未按照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进行探放水的。
三、一般"三违"
(一)一般规定
134、上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13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36、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并继续上岗和使用的。
137、作业规程及措施学习签字考试时,他人替代的或不签字、不考试的。
138、井下烧焊时,一措施多地点使用的。
139、焊接和切割受力部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140、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或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监护的。
14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车运送的。
142、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
144、入井前不检身。
145、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46、井下睡觉的。
147、安排学徒期的新工人单独工作的。
148、不现场交接班,提前脱岗、离岗的工、班长、其它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149、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50、猴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151、副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猴车的责任人。
(二)采掘专业(一般)
152、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料放顶的。
153、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15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155、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156、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5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158、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159、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穿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60、煤机、掘进机、耙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161、采掘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62、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163、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因支护不合理,造成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64、溜煤眼无蓖子、警示装置或不使用的。
165、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离操作点5m之外)的。
166、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连续2棵自动泄荷的责任者。
167、采煤工作面液压高压管接头出现铁丝销或不合格销的责任者。
168、机采工作面出现长度大于2m、深度大于200mm、厚度大于200mm伞檐的煤机司机。
169、架棚支护帮顶未接实背牢的。
170、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71、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电气设备进行保护的。
172、采煤工作面泵站泵箱防护网不正常使用的泵站工。
173、采煤工作面泵站无压力仪表或压力仪表失效继续工作及不带当量仪的泵站工。
174、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不按规程要求设置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
175、水、杂物等进入溜煤眼的责任者。
176、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77、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大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178、拉移转载机时,转载机0.5m范围内有人的。
179、工作面运输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180、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181、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182、明知皮带机尾无人监护而开皮带的司机。
183、井下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184、用顺槽溜子、转载机移工作面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185、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186、液压支架连续三架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
187、工作面使用缺卡爪的柱子5棵或坏梁子3棵的。
18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189、两巷超前维护单体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190、放炮打倒支柱未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91、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的。
192、炮掘架棚迎头10m内防倒棚设施不全的。
193、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杆,挪为它用的。
194、掘进迎头临时支护设施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195、使用无挡绳栏和护身板或不齐全的耙装机的责任人。
196、耙装机支撑腿、卡轨器、留绳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19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198、使用绞车刹车装置不完整的耙装机操作司机。
199、用耙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装机的。
200、使用不合格回头轮的耙装机司机。
201、扒装机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的。
202、上下山迎头牵移耙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203、井巷施工中对电缆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204、综掘机停止工作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205、不使用综掘机闭锁栅栏门的。
206、未对起吊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207、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208、掘进迎头锚杆连续2棵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盘连续2个不接触岩面的施工者。
209、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
210、掘进机非操作侧未安装急停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211、修复巷道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
212、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213、在倾斜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214、开耙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215、在同一个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16、工作面放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217、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218、移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219、延缩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220、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
221、乳化液泵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222、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223、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
224、手扶钻杆打眼的。
225、多台风钻同时打眼时,交叉作业的。
226、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点眼人员除外)。
227、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228、煤机,综掘机,扒装机司机不随身携带证件,便携仪的
229、掘进迎头没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或因少支点、变形严重、接顶不实等造成临时支护不起作用的。
230、工作面人员进入煤壁工作时,没按规定闭锁运输机或关闭支架截止阀的。
231、违反规定用锚杆或支护棚起吊重物未采取措施的。
232、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
233、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的
234、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235、采煤工作面隅角,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甲烷传感器的现场责任人。
236、实行喷射混凝土工艺施工时,喷射顺序与规程相反的。
237、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实行潮料喷浆的。
238、处理堵塞的喷浆管路时,未按规程操作的。
239、风水管路跑风漏水时,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
240、未按设计位置施工硐室或车场的技术员。
241、在浇灌仓过程中未拴安全绳、悬挂警示标志的;其上口未用物件封严的
242、工作面液压支架管路漏液严重,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243、维修煤机时,进入面前工作没打贴帮柱的
244、工作面运输机开机前未打点就开机的责任者。
245、工作面支架连续两架以上接顶不实的责任者。
246、底板松软且支柱连续3棵及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三)机运专业(一般)
247、信号及通讯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48、使用未经劳动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压力容器的。
249、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的。
250、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的。
251、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52、绞车绳和连接绳头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
253、提升绞车不完好、安装不符合规定或未验收挂牌使用的。
254、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255、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256、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57、拉回头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的使用者。
258、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59、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时,手拉葫芦的吨位小于起吊重物吨重的。
260、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61、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262、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的。
263、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64、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265、未按负荷审批手续乱搭火的。
266、用V型车或矿车装运管子、轨道、工字钢等长物料的(有措施除外)。
267、综掘机司机或采煤机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268、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稳车措施的。
269、跨越输送机不走过桥的。
270、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开操作手把的(自动化开车的除外)。
271、违反小绞车“六不开”制度的绞车司机和“六不挂”制度的扒钩工。
272、超速捕车器安装不符合要求或日常管理不完好的责任者。
273、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274、使用3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砼浇灌基础的。
275、斜巷运输时,扒勾工不进入安全硐的。
276、斜巷运输时,扒勾工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
277、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3圈的。
278、同一掘进巷道不使用同一规格轨道的。
279、设备安装不合格的。
280、多台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机的。
281、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
282、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83、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范围内的积煤的。
284、运输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85、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86、站在道心头部及上身深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钩工。
28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的责任者。
288、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289、检修电气设备时,停电后没闭锁、挂牌、无人监护的。
290、清煤器使用其他替代的。
291、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292、无计划停电检修电器设备的。
293、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
294、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95、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时,而不制止的绞车扒勾工。
296、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使用自粘胶带绑扎的。
297、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人员与他人前后保持少于50米安全距离的。
298、乘坐猴车的人员途中打盹睡觉、嬉闹、传递物件、引起吊杆摆动的。
299、不填写缆车日检记录的责任人。
300、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及在缆车运行中检修机电设备的责任人。
301、封车绳少于两道的责任人。
302、携带超长、超宽、超重物料的乘坐人员。
303、猴车运行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岗点工。
(四)通防专业(一般)
304、井下拍摄、录像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瓦检员未在场监督检查的。
305、局扇安设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306、故意损坏、藏匿瓦斯牌板的。
307、除尘水管不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308、掘进迎头风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
309、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10、永久密闭不执行旬检查的责任人(盲巷闭除外)。
311、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312、局部通风机一机供两头的责任人(规程中作特殊规定的、两头不同时掘进的除外)。
313、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14、局部通风机无风电闭锁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的。
315、局部通风机开关放在回风侧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16、人为损坏风筒者。
317、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318、采、掘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各转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不正常使用的。
319、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远程喷雾装置或不使用的。
320、用水冲刷带电设备而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321、喷浆时未安装防尘装置或不正常使用的。
322、不按安排地点或范围对漏风地点进行喷堵的。
323、老塘漏风时,不按规定采取边掘边喷措施的。
324、气体取样时不执行二人联保的。
325、闭前采样不带仪器检查气体的。
326、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和管理的。
327、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的。
328、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29、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330、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331、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密闭、挡风墙除外)的。
332、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333、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334、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335、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超过规定或数据不真实的。
33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37、不按规定携带、使用瓦斯便携仪和自救器的。
损坏或丢失便携仪或自救器的责任者。
338、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339、耙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340、巷道不按规定冲尘的。
341、采煤工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