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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规则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目录)

一、总则2

二、局长、副局长工作制度2

三、会议制度3

(一)党组议事规则

(二)局长办公会议

(三)局务会议

(四)全局干部会议

四、财务管理制度10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审批名录12

六、车辆管理制度13

七、干部职工(职称、技术等级)学历学习管理若干规定14

八、信访办理制度15

九、环境违法案件审议制度17

十、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19

十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议程序20

十二、依法行政督察制度21

 

桐乡市环保局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使本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局领导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在各项工作中,应带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拓进取,按客观规律办事;带头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团结,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带头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清正廉洁,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局机关各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政令畅通,使各项工作有序运作,落实到位。

二、局长、副局长工作制度

(一)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全局工作。

三、会议制度

(一)党组议事规则

1.基本原则

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集体领导原则。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

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

(2)平等原则。

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

党组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

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

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党组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2.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研究讨论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党组班子自身建设、环保队伍建设和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3)研究环保机关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

(4)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5)研究讨论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

(6)研究干部的培训、内部调配和奖惩工作;讨论决定干部交流调动及出国人员安排等人事问题;

(7)需要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3.议事方法

(1)定期议事。

党组会原则上每二个月召开一次,需要时适当增加。

(2)确定议题。

由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

党组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准备。

其他成员认为需要提出讨论的议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向办公室主任提出,由办公室主任整理后向书记汇报,一般情况下党组会上不临时动议。

党组会可视情况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充分讨论。

召开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会议由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各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4)作出决定。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对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和整理。

党组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5)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增强保密观念,对讨论的内容和过程不得擅自外泄,自觉维护党组内部的团结,反对和防止自由主义。

党组会议记录应严格保密,按年度存档,查阅记录应经批准。

(6)民主生活会。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党组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认真征求党内外意见。

党组成员应以身作则,增强党性,自觉参加党的支部活动,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遇特殊情况,要履行好请假手续。

4.决策程序

(1)调查研究。

须经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2)制定方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3)讨论决定。

召开党组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5.组织实施

党组会作出决定后,由党组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复议。

6.责任监督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加强对党组及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行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组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二)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是本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工作的重要形式和手段,负责审议、决定全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组织实施。

2.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延期或临时召集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组成;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3.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告知未参加会议人员。

4.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是本局行政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

其主要内容是:

(1)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传达局党组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决定和部署本局的重要工作;

(2)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听取各科室汇报,部署有关工作;

(3)讨论、通过重要规章制度、全局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

(4)研究机关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分析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5)各科室交流工作、学习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6)讨论决定大额度的财务、经费开支;

(7)研究、协调和处理环保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问题。

凡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能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5.局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事前打招呼。

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由局长作出决定或待定的明确结论,凡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分工和责任制尽快落实。

6.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需要行文的,由有关人员拟稿后报局长审核签发。

7.拟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会前由分管局长审核签署是否同意列入会议的意见后由办公室报局长审定,会上由分管局长或者有关科室负责人或承办人员按事先准备好的意见或材料进行汇报。

8.没有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日常工作和临时急需办理的事项,凡在分管局长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局长决定,重要问题应事前或事后报告。

相互交叉的工作,应主动通气,协商办理;疑难问题,分别请示局长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决定。

9.市领导和上级环保机关领导批示我局落实的公文、信件和交办的事项,由局长批转给有关局领导或科室办理。

(三)局务会议

1.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本局中层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2.局务会议主要是听取各科室负责人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下月工作计划,协调各科室工作,为全局下月工作安排作准备。

3.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在每月20日左右。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4.局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年度存档。

5、局务会议后,办公室应根据各科室汇报情况,将下月工作计划整理后,分发领导及各科室。

(四)全局干部会议

1.全局干部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有关会议文件和精神,部署全局性的活动安排。

2.全局干部会议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机关重要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2)宣布局内部重要事项、人事任免;

(3)中层干部述职、民主评议干部;

(4)其他需要全局周知的事项。

4.全局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

四、财务管理制度

1、按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安排好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

按时做好月报、季报、年报工作,保障各项计划和任务的完成。

2、严格遵循报销和审批顺序

经费报销须经以下程序:

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3、明确审批权限

按文件规定的工资、福利和额度在3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审核后可先行办理后报局长审批;额度在300-5000元的开支,则必须由各科室填写费用开支申请单,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提请局长审批方能办理;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开支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4、医药费报销按“医管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数额较大确需外出就医者,应经局领导和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销。

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均衡负担,年初确定在本单位报销的时间(上半年或下半年),报销额度在500元以内,超过部分到12月底由本人向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积极组织征收排污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加强环评、监测和环境科学学会、局工会等经费的管理,合理安排好环保专项资金使用。

6、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资金的收付业务,建立收据支票保管、领用制度和资金的定期核对制度,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

7、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按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的各项财经制度办理一切会计事宜。

附:

环保局费用开支申请单

申请科室

申请日期

开支内容

预计金额(大写)

申请人

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批示

备注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权限审批名录

一、须经局集体讨论的建设项目

1、根据审批权限属省环保局审批的五个大类建设项目。

(1)染料及偶氮苯类染料中间体;

(2)化学合成农药原液;

(3)化学合成制药及中间体;

(4)有色金属采矿、冶炼(不包括熔炼);

(5)化学制浆造纸(包括粘胶)。

2、在集中污水处理厂外新建的电镀、皮革和印染项目。

3、有严重污染的化工项目。

4、在敏感区的餐饮、娱乐项目。

二、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的建设项目

1、在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区内新建、扩建和技改的电镀、皮革和印染项目。

2、有污染的化工项目。

3、其他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三、环保审批窗口审批的项目

除上述须经局集体讨论和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六、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首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合理安排好科室用车;用车人不得直接调用车辆。

未接到调车指令,驾驶员应拒绝出车,否则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

2、实行出车通知单制度。

各科室用车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用车申请表,写明用车时间、地点和持续用车时间,送办公室调度,监测站、监察大队用车分别由站和大队负责调度;每半年公布一次车辆的里程、油耗、修理费用等情况。

3、未经办公室调度或局领导许可,驾驶员含兼职驾驶员(下同)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特殊情况由他人驾驶的,必须事先办理好书面审批手续,并由分管领导签字送办公室后方可驾驶,紧急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事后应补办手续,但事先必须电话通知办公室,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4、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凡需修理的,预计开支500—2000元,需事先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预计开支在2000元以上,由局委派专人去指定汽修厂作出修车预算,报批后修理。

5、所有车辆必须停在局机关大院内,特殊情况不能入库时,驾驶员应将车停放在自己车库或附近单位的停车场等安全地点,并告知车辆调度员。

如有违反,一切责任自负。

6、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行车安全;车辆维修和加油时,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辞退。

7、本单位干部职工如遇特殊情况因私用车,事先由用车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本市范围内的有分管领导审批,市外的由局长审批。

8、因驾驶员工种特殊,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必须将手机保持在开机状态,与工作日一样做好出车准备,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出车补贴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干部职工(职称、技术等级)学历学习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干部参加业余学历培训的管理,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使之逐步规范,统筹规划,有序进行,经研究,提出以下办法:

1、凡要求参加业余学历培训的干部(专科或本科),参加工作须满两年以上,新录用人员须在试用期满后一年以上。

2、干部参加学历培训,科(局)级领导干部符合招生条件,由本人申请,经局党组审查,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报考专科和本科的相关专业;一般干部符合有关招生条件,经局党组批准方可报考对口专业,通过业余培训取得学历的,须在间隔满三年以后,方可申请报考更高学历或第二专业。

3、学历培训期间干部的学杂费先由本人垫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按上级文件规定报销,在报销时附毕业证书复印件及上一学历毕业证书的复印件。

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参加培训的或经组织批准但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一律不予报销。

4、在职研究生学历培训管理按桐委组[2005]23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信访办理制度

一、受理、登记和批办

1、工作时间,由监察大队安排专人值班,接待来电、来访;值班手机24小时有人负责接听;其它渠道的来信、传真、E-mail、短信等环境投诉,及时转交监察大队处理。

2、凡来信、来访、来电、传真、E-mail、短信等,内容涉及本局职责范围的,一律按要求给予登记,否则立即明确告知不予受理。

3、凡上级批示的、市长公开电话转办的、集体信访的、重复信访的须经分管副局长批办,其它由监察大队长批办。

经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可直接向其它科室、站批办。

4、市委书记、市长批办件由局长督办到底。

二、调查、核实

1、信访调处可采取赴现场处理、电话处理和协请当地政府办理等方式,力求快捷、灵活、有效、彻底。

2、参与现场调查、核实的监察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

3、对于敏感问题,涉及采样监测的,由环境监测站办理;涉及审批、限期治理等问题的,要求管理科参与办理。

4、需要相关科室一起处理的,由监察大队长负责联系,需要相关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局领导负责协调。

5、如果信访涉及的是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赔偿纠纷,则按处理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规定办理。

三、处理、办案

1、办理期限:

一般信访,10天内办结,上级交办的或复杂信访30天内办结。

2、特殊情况处理:

1)每季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对特殊的、多次重复的信访,由集体研究、商定处理意见;

2)遇到整改方案等技术问题的,由局级技术小组研究后,出具处理意见;

3)对于限期整改的,马上列为监察大队例行督查对象,对整改进度实施跟踪监督;

4)发现未批先建、不符环评要求、超范围超量经营等情况的,由管理科依法查处。

3、办案程序:

1)对于一般环境投诉和举报的,直接向当事人告知处理意见,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对于较复杂的信访或污染纠纷的,召集有关方面人员协调,再作出处理意见;

3)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必要时制作协调记录和会议纪要;

4)将检查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反映人;

5)整理书面记录和其它材料,交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结案归档。

统计、汇总工作由专人负责,按时上报;

6)对于上级批示、上级督办、转办的,依照上述处理后,将处理情况编写成书面汇报,由局长签字后,发文答复。

九、环境违法案件审议制度

一、为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工作程序,保障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违法案件审议小组(以下称:

案件审议小组)会议是我局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查明的事实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对环境违法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案件审议小组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改变案件审议小组作出的处罚决定。

四、案件审议小组分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审议小组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审议小组。

案件审议小组成员可向案件审议小组请假,案件审议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一)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审议小组人员为:

分管领导、法规科、监察大队正副大队长、分管科长

(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审议小组人员为:

局长、副局长、法规科、监察大队正副大队长、管理科长、监测站站长

五、案件审议小组会议由法规科根据环境违法案件处罚程序提请局长或分管局长召开,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审议小组由分管局长主持,较大环境违法行为审议小组由局长主持。

六、案件审议小组对处罚的意见不一致或者处罚幅度意见不一致的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投票过半数决定。

七、审议应当制作笔录,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八、适用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审议小组会议的是:

法规科经审核认为案情简单,违法行为较轻,处罚3万元以下的环境违法行为。

九、适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审议小组会议的是:

经过审核认为情节较复杂,违法行为较重大,需给于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处罚3万元以上或责令其停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本制度的执行由法规科具体负责。

十一、本制度自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十、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为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工作程序,保障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由法规科进行审核。

二、审核范围:

经过调查认为需要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审核内容:

由法规科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调查报告进行如下审查: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凿;(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四、审核办法

(一)案件调查人员调查的事实是否清楚,若事实不清,法规科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再次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查,并将补查结果送法规科审核。

(二)案件调查人员查明的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法规科有权要求案件调查人员补证,案件调查人员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补证材料送法规科审核。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如适用法律不正确,法规科有权要求案件调查人员重新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

(四)法规科对案件审核无误后,提请案件审议小组审议。

五、本制度的实施由法规科负责,本局案件审议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六、本制度自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十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议程序

为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工作程序,保障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程序。

一、监察大队、管理科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完毕后将相关材料交法规宣教科审核;

二、法规科对提交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符合规范,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由法规科向案件审议小组提请案件审议;

四、案件审议小组对案件审议后,得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规科对案件审议小组得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制作完毕确认无误后,交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

六、法规科负责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本程序自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十二、依法行政督察制度

   为了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廉洁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职能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保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积极、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政策方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依法行政督察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

1、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及整改情况;

2、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3、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处理情况;

4、限期治理项目进展情况;

5、排污费征收工作;

6、相关专项行动、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行政许可

1、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2、夜间建筑施工审批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报告审批情况;

4、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情况;

(三)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

1、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情况;

2、督察局机关工作制度、纪律执行情况;

3、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三、依法行政督察工作机构

成立由局长凌云为组长,纪检组长孟丽珍为副组长的依法行政督察工作小组,成员由殳连福、张坚红、王文兴、周建勇、陆建坤、吕国震、沈利强组成。

该机构每月至少对各科室、大队、站的行政执法工作督察一次,或根据需要组织督察工作。

四、行政督察工作要求:

1、行政督察工作小组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有评比,有总结。

2、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小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有时限要求的要限时督办落实,有数量要求的要按数督办落实。

3、对专项整治和其他行政工作要及时安排督察工作,保证我局月度、季度、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到位。

4、对新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新推行的工作方式、方法,新的法律、法规,新的规范文本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开展督察,并根据督察的实际,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

5、对违反纪律或超越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督察结果的使用

1、督察工作小组的月度报告,作为考核季度和年度执法工作的依据之一;

2、对违法行政行为报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复检,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撤消决定;

3、对督察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带有普遍性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纠正偏差,对个别性问题,采用谈话或书面形式予以纠正;

4、对严重违纪的问题,应由纪检监察组调查,并请局党组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六、本制度的执行由法规科具体负责。

七、本制度自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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