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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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

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

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考试场”。

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设立条件及运行要求

  第五条申请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的社会机构必须是经交警总队和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验收备案,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驾培机构。

  第六条申请设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会化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配套标准进行,考试设备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与当前考试网络系统匹配。

考试项目、路段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及要求,具备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条件。

  (三)社会化考试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设在同一场地,不得分散设置,考场占地面积应保证各科目考试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化考场选定科目三考试路线后,需申报辖区交警大队对考试路线通行条件进行考察、审批;所选科目三考试路线跨交警大队辖区的,需报请支队秩序部门进行审批。

  (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六)取得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和国家检验机构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验合格。

  第七条社会化考试场各科目考试设置和考试车辆应满足以下运行要求:

  

(一)各科目考试场需设置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场地),并具备相应的配套服务功能。

  1、候考区:

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饮水机、公用电话、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设置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区,悬挂、放置或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考场须知、考试员工作纪律与规定,配备电视机、视频播放器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公布考试业务开展范围及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考试项目、评判标准,以及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设置查询台,方便考生查询本人的考试视频资料。

  2、待考区:

配备自助式储物柜;设立电子安全检查系统和考场电子设备屏蔽系统(包括待考区、考试区),杜绝考生将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试区;设置考试区监控显示屏,时时播放考试现场画面。

  3、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场地:

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考试线路布置与平面设计和科目二考试场地项目设施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4、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场地:

考试车道、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二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项目图形设计的要求,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5、科目三考试场地:

考试道路、考试车辆的配备应满足考试需求,设计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对科目

  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的要求,考试场地必须设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档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考试项目和相应的交通标识标线及信号灯。

交通标识标线及考试项目标志标识必须规格统一、符合规范。

  6、科目二、三考试场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路线引导图、场地运行服务规章、考试组织动态信息等相关信息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二)科目三考试道路设置必须符合《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长距离实际道路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三)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一律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要时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统一设置考试车辆标志的通知》统一标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性能检测机构检验标准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要求,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严禁使用报废车、黄标车开展培训和考试。

  (四)科目二、三考试车辆必须安装车载人像识别系统,科目三考试车辆还需配备语音识别系统,并接入支队车管所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

  (五)考试全程实行考生考试档案电子化,建设标准化的考生考试档案室。

  (六)按需配备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和备案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考试设备,搭建专用公安VPN网络线路,网络宽带应当满足业务需要;所有考试数据必须实现与支队车管所监控中心数据对接,纳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

  (七)社会化考试场应配置相应的考试场地、学员休息区、档案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等配套设施;具备满足需求的停车场地;科目二、三考场及候考厅、待考厅必须全部安装高清视频摄像系统,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并接入支队车管所车驾管业务监控系统。

  (八)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及吸毒史;曾经从事过车管业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无不良记录。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车驾管业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通过支队车管所资质审核,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九)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实行双考试员制度,各科目考试员及社会辅助考试员应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具体要求进行配备、管理和培训,驾培机构教练员不得兼任社会辅助考试员。

  (十)自愿承担社会化考试场地和车管业务大厅的建设费用,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用;自愿承担纳入考试联网监管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和网络租赁费用。

上述硬件设备需符合支队车管所的技术参数要求。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主要提供驾驶人考试场地及设施设备供支队车管所组织开展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办理授权下放的车驾管业务。

  第八条社会化考试场应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审批的业务权限,开展A1、A2、A3、B1、B2、C1、C2、C5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人考试业务,业务办理范围需要调整的,须向支队车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呈报审批备案。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的程序:

  

(一)方案审核:

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向支队车管所提出申请,报送建设方案和相关资料;由支队车管所牵头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有关凭证资料进行核实,对拟建的考试场地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关于社会化考试场的设立条件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方可具备竞标资质,准予参加公开竞标,并由支队车管所在《备案登记表》(附件2)内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公开采购: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总队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购买社会考试考场服务的对象和有偿使用费用支付方式,并由学员通过自主预约的方式自行选择考试考场。

  (三)建设实施:

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按照方案着手实施建设,完成考试场地建设、考试设备安装和考试系统、考试监控音视频安装后向支队车管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填报《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备案书》(附件3)、《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车辆申报表》(附件4)和《科目三考试道路备案登记表》(附件5),逐一登记考试场地、人员及车辆信息。

支队车管所实地对考试场地、项目设置、考试车辆及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初验。

验收合格的,准予联网验收。

  (四)联网验收:

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着手实施联网建设,完成后向支队车管所提出联网建设书面验收申请。

支队车管所及相关科室会同市公安局科通部门共同进行联网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交警总队,由交警总队进行复验。

  (五)业务授权:

交警总队复验合格后,向社会化考场建设方出具考试资质许可。

支队车管所根据交警总队考试资质许可项目,组织开展相关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科目二、三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在总队验收合格后由支队车管所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社会化考试场建设方报送建设方案时需提供的凭证资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

  (三)《社会化服务机构办理车驾管业务承诺书(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版)》(附件1)。

  (四)《兰州市社会化机构申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备案登记表》(附件2)。

  (五)组织或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考试场总体设计平面图和场内设置分布图。

  (七)支队秩序部门或辖区交警大队出具的科目三考试路线审批通过证明。

  第四章日常监督及管理

  第十一条社会化考试场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支队车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安车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相关车驾管业务,自愿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公安车管部门的监督。

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当事人损失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社会化考试场应按照支队车管所的具体要求规范组织开展考试工作,社会化考场的日承考数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每日由支队车管所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告,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由考试学员自主选择,自主预约;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

  第十三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增强规范化服务意识,提升业务素质;工作人员上岗应严格落实车管窗口服务规范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岗位胸牌。

  第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严格落实“三项承诺”,工作时间内已受理的业务应当延时服务至办结;强化场地安全和运行安全监管,做好“三防”工作。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协议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严禁泄露考试信息和考试学员的个人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社会化考试场应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组织专人维护考场秩序,打击和防范非法中介在工作区域内干扰正常工作,欺骗坑害群众。

  第十七条考试场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及其相关硬件设备,遇故障、升级等原因需要进行维护的,应当在交警支队系统管理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并制作日志台帐,记录每次维护的时间、项目、内容等相关信息;不进行考试时,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

  第十八条社会化考试场在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代办费,严禁乱收费和推销产品、强制消费等。

  第十九条按照《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管理规定》要求,每年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人员、相关资质等基本条件进行一次期满复核验收,对复核不合格的,应报交警总队取消业务授权;每月对辖区内社会化考试场的服务质量、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于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予以,依规采取奖励惩处措施。

  第二十条社会化考试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办理的,应书面向支队车管所、交警总队车管所申请取消,将公安专用打印机交回支队车管所统一保管。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支队车管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车辆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社会化考试场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以及其他违规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和取消业务办理授权等措施追究社会化考试场的违规责任;社会化考试场法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考试场发生违规办理业务被查实,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下发《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告诫通知书》(附件6);属于应当通报整改的,下发《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整改通知书》(附件7);属于应暂停业务的,经交警支队批准后下发《暂停办理车驾管业务通知书》(附件8),根据违规情况及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办理业务1—3个月;属于应取消车驾管业务办理授权的,经交警支队批准后下发《取消车驾管业务办理授权通知书》(附件9)。

相关《通知书》的下发由支队车管所上报交警支队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会化考试场出现违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会化考场处以约谈告诫,下发《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告诫通知书》并予以通报:

  1、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及有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对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管理约束情形的。

  3、有信息采集错误、资料无效、缺失或者装订不规范等情形,以及车驾管业务证件、票据管理不规范尚未造成后果的。

  4、有其他轻微违规情形,应当发出《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提示通知书》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会化考试场下发《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整改通知书》并予以通报,整改期间关闭考试系统;

  1、有混用或使用他人计算机系统口令或者违反公安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以及进行车驾管业务无关的计算机网络操作,情节较轻微的。

  2、有违反车驾管业务证件、票据、标志管理规定的,或丢失、擅自作废车驾管档案资料、证件、票据的。

  3、有档案资料中记载内容和系统签注不一致,或者每月信息、数据录入错误率达1%的,以及有逾期办结业务、逾期归档等情形的。

  4、有为提供虚假证件人员办理业务的。

  5、有工作区域内存在非法中介招揽生意、考场内出现非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影响考试、工作区域内秩序混乱等情形的,以及因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6、社会化考试场工作人员未经支队车管所审核批准擅自上岗的。

  7、一年内累计三次被发出《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提示通知书》的,以及有其他应当发出《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整改通知书》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会化考试场予以暂停办理业务:

  1、有相关资格许可或计量认证资格失效,或者违反公安机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以及不按规定配合支队车管所开展相关业务监管工作或者监管不到位导致视频及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损毁、丢失,系统管理日志被删改、缺失等情形的。

  2、科目二、三考试设备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及相关作弊软件的,服务器存在远程控制程序(包括plsql等可远程连接数据库的程序)及与考试无关软件的。

  3、考试过程中有教练或其他无关人员现场指挥的;有在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上做标记降低考试标准或者设置人为障碍故意刁难学员或纵容考试作弊可能影响考试公正、公平的尚未造成后果的。

  4、有未及时修复硬件系统及设施影响正常开展业务情形的,或者未经支队车管所同意,擅自停止工作或不按规定时间开展工作情形的;

  5、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群众经济损失未按规定进行先期赔付处置导致群众投诉上访的,或被网络、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考试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7、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8、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因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被相关部门检查、暗访、督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或对涉及通报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以及拒不执行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措施等情形的。

  10、有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以及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谋取非法利益等情形的。

  11、一年内累计3次被下发《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整改通知书》的,以及有其他应当予以暂停业务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会化考试场车驾管业务办理资格,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1、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通过考试软件屏蔽考试扣分项目、修改考试成绩、修改考试过程参数,通过软件修改考试预约信息、为不合格考生多次补考,以及通过修改考试基本参数、降低考试标准或减少考试项目等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

对涉及上述问题的考试设备厂家应及时上报交警总队、公安部,并禁止我市其它考试场使用该厂家生产的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受委托业务交由第三方操作的。

  3、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4、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5、有买卖证件行为的,以及擅自增加业务办理条件谋取利益、将领取的证芯挪作他用谋取利益。

  6、除停电或网络传输问题外,故意或重大过失脱离支队车管所监管系统的,发现工作人员违规情况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违规被查处拒不按要求整改或责令整改后仍不执行整改的。

  7、一年内累计2次被处以暂停业务办理限期整改的,以及有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社会化考试场业务办理备案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对社会化考试场车驾管业务办理授权,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同时建议所属企业将涉事工作人员予以辞退,相关考试员取消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参与驾驶人考试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或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等违规问题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或在办理考试业务中应当甄别而未甄别申请人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等无效的身份证明或其他凭证的情形为其办理业务的。

  (三)故意刁难办事群众,拖延或者无故拒绝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或者假借公安机关名义强制群众消费及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有不按规定程序确认考生身份、操作考试系统、分析数据、排查和处理异常情况或上传考试成绩的情形的;以任何形式协助考生舞弊或发现考生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和上报考场负责民警的;在考试过程中随意关闭或人为屏蔽各类音视频监控设备的;不按规定管理、使用计算机密码、考试过程信息和音视频信息或擅自将考试监控中心的音、视频资料和信息外泄的;以及擅自改变考试计划、考试时间、考试场地,私自增加或减少考试名额的。

  (五)与非法中介勾结,或者接受非法中介、驾校工作人员、教练、考生、车主等办事群众的礼金、礼品或者宴请的。

  (六)社会化考试场的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交通事故后拒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取消社会化考试场工作人员车驾管业务办理授权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被暂停业务的社会化考试场整改完成后申请继续办理车驾管业务的,应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由支队车管所签署书面意见后报交警支队,经验收合格上报厅交管局同意并出具《恢复车驾管业务通知书》(附件10)后,方可继续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的部令规范、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修改、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支队车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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