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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交通安全责任书

XX年交通安全责任书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落实整改措施,坚决纠正和制止违法、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必须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下面是XX年交通安全责任书,欢迎阅读参考。

XX年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我镇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建立健全镇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村支书、主任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村一人分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立村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具体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

  二、强化农村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掌握本辖区驾驶员、车辆、道路、桥梁、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交通安全隐患地段等交通安全基本情况,督促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及时申领驾驶证,办牌办证和按时参加年检审、宣传教育等源头管理工作。

各村与辖区内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货车及微型汽车等车辆驾驶人签订责任书,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严禁使用(租用)报废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三、广泛开展群众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要进一步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村内醒目位置要有固定宣传标语及内容,刷写墙体标语2条以上;会同公安、农机部门经常对农用车、拖拉机驾驶人、学生、沿路村民等重点群体面对面地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教育中小学生不坐超员车和违法载人的农用车、拖拉机、微型汽车,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其驾驶人上牌证率达到l00%,群众交通安全知晓率达到95%以上,交通守法率达到100%以上,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浓厚氛围。

  四、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路口减速行动。

  各村要积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路口减速行动,要经常组织对本辖区道路安全隐患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险桥、隐患点段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杜绝因危险和没有及时治理或因施工道路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同时健全事故紧急救援联运机制,降低事故亡人量。

  五、强化督导,落实责任。

  各村要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责任,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会议,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排查整治辖区道路安全隐患,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村支书、主任要坚持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堵塞工作漏洞,排查事故隐患,狠抓措施和责任落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镇政府将适时协调联系公安、交通、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赴各村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要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

  六、严肃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突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消极整改的,予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XX年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推进“平安武夷”“平安交通”建设,各负其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全市道路运输生产安全、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建设、养护和管理)安全。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针对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扎实有序推进部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单位领导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中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上予以切实保障,做到与生产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二)逐级细化安全生产责任。

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签字、谁检查、谁执法、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使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岗,具体到人。

第一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半年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或有关材料。

  (四)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督促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宣传培训力度,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切实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落实整改措施,坚决纠正和制止违法、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必须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六)扎实有序推进部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行动。

在地方标准化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不断总结经验,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标准、滚动管理,争取更多的交通运输企业提升达标级别。

  (七)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严格事故报告查处制度。

严格执行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查处制度,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我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在结案后三日内,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书面上报我局。

  四、奖惩考评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组织一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年终进行责任制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主要指标突破控制目标的,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因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从下达之日起执行,到下一轮责任书下达之日起终止,本责任书各项要求不因责任人的变动而改变,责任人若有变动,接任者继续履行其职责,确保实现市政府和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

XX年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把我区乡村渡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XX〕317号)、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永政综〔XX〕2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内河交通的实际,特订立本责任书。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包括宣传贯彻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类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每年开展船舶普查,了解船舶动态,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

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

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制止、纠正在本乡(镇)停泊、作业的无证无照和超载、滥载的乡镇船舶的违章行为,落实渡口“五定”和“八严禁”制度。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乡镇船舶的购买或建造应贯彻执行“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向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应建立相应台账,并及时向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渔政大队通报,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确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水上船舶安全管理人员有变动应及时调整,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乡镇船舶所在村每年应开展6次以上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渡口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

渡口渡船所在乡镇要严格遵守《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渡工要严格填写《福建省内河渡船安全管理登记簿》;渡口设立、迁移、撤销,需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渡口设立安全守则,安全标志牌。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区、乡(镇)、村、船主四级责任制为核心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与渡口所在村委会以及乡镇船舶所在村委会签订责任状,督促村委会与渡工或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责任状,认真落实“三长”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乡镇与渡口所在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工签订的责任书同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严格辖区内捞沙船等船舶的管理,严禁在渡口上、下游200米和航道上乱采滥挖,破坏航道,加强禁采期间采砂船舶在定点停泊区的监督管理,特别在汛期要求采砂船舶必须停靠在设置的定点停泊区;严禁渔船在航道上乱设网捕鱼,严禁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和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严禁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以确保渡口航标、航道安全畅通。

  八、乡(镇)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向乡镇提出的相关船舶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应及时组织整改。

对乡镇水域辖区内发现乡镇船舶重大安全隐患和对隐患整改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如发生事故,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本责任书执行时间:

自签订之日起至下次签订之日止。

区人民政府代表:

乡镇人民政府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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