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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管委会网站管理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外部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促进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拓展经营视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对外知名度,提升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外部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站的信息收集汇总、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网络版面设计、调整、改换栏目设置、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第一章第三条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络工程部负责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以及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网站版面与栏目更新

第四条网站主页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

第五条技术支持、新闻中心、客户服务、论坛等栏目每季度变化一次,应具备时效特色;

第六条产品简介、成功案例等栏目根据产品和客户情况半月报审修改,页面应适应产品特色和客户特点;

第七条标题新闻、浮动广告等小栏目根据需要每周更新,应具备动感和多样形式;

第八条页面改版由网站管理员预先设计出方案,报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总经理审核、呈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第九条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各部门主管或专人根据部门职能及时向网站管理员提供最新相关信息。

1、重大事务、外事活动、访问活动、上级领导来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考察活动、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领导重要出访活动等信息由办公室提供;

2、商务活动、市场动态、合同签订等信息由市场部提供;

3、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信息由软件开发部和影像开发部提供;

4、项目管理、工程实施等信息由系统工程部提供;

5、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信息由服务支持部提供;

6、软件测试、标准规范等信息由测试中心提供;

第十条网站管理员及时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发布稿件按下列程序报审批准后发布:

1、一般信息,如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签订合同,项目实施完工或实施情况,市场动态等由办公室整理后报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董事长审批,网站管理员24小时内发布;

2、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重要事项、重要商务活动,如重要合作信息、重大合同信息、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及领导外事活动、重大访问、来访活动等重要信息由办公室及时整理后报董事长审批,交网站管理员12小时内发布。

第五章网站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第十二条网站密码由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准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漏。

第十三条网站管理员发现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网络工程部报告,由网络工程部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在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规定、影响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形象、泄露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机密的信息。

第十七条网站管理员一经发现有上述14—16条所示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并追究当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网站管理员应按本规定及时对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农场文化体育广播站办公室。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

井陉县政府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政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县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政府网络在宣传、在线政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网络信息工作以对外宣传、在线政务、为民服务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以用促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政府相关的部门和用户,是指导各部门发展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政府网络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中心是政府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全面管理、组织协调、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咨询、政府网运行维护、重大信息更新、版面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政府网和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方案,制定政府网络信息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政府网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护和管理服务;

3、负责政府网所有网络管理设备、交换设备以及网络线路的运行维护;

4、负责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范等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

5、负责政府主页的设计、制作和维护,协助政府各部门二级网页的审定、管理、维护;

6、负责为政府网用户、政府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培训;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部门网络信息工作;

8、会同计算机网络安全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接入政府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政府网的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六条网络信息员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

不上传于本部门无关和违规信息。

2、负责上传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上传每周本部门开展情况。

4、负责将本部门上网计算机首页全部设为政府信息网,并保证每天流览不少于2次。

5、对网站有义务进行推广。

第七条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上传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信息化管理中心上传发布。

第八条上传信息应当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通过各栏目网页上传发布。

第九条上传信息审查

⒈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⒉网上发布的涉及到本部门网页上的信息,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⒊涉及到全县性工作的上传信息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2、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3、确保信息的适用性。

各部门应着重发布与本部门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上传信息的更新

⒈各栏目信息要经常更新;

⒉介绍和概况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协调会,研究政府主页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

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参加。

第三章政府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⒈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⒍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⒏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⒐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政府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七条信息化管理中心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井陉县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门户网站安全管理,确保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是我县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三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我县必须建设好政府门户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办事、网上互动。

第四条 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县信息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条 信息资源必须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第八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

第九条 涉及全县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必须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

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五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

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定期备份制度。

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 口令管理制度。

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

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机房管理制度。

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测评制度。

网站由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

第十九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

主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

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制度。

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

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员管理制度。

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上岗制度。

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定期检查信息采集报送、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09-09-28字体:

【大中小】

第一章网站内容发布审核制度

在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厅设立网站管理小组,由厅办公室与信息中心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主网站信息发布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确定1-2名人员作为网站管理员,发布至主网站的信息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并由网站管理员上报,子网站发布信息可由审核负责人或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各单位在发布涉及交通全局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时必须报送厅办公室审核,以保证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网站信息保障措施

第十条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各单位与厅各部门应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密政务信息与新闻。

厅将每半年对各单位在主网站的发布信息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指派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并向网站提供。

第十二条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向网站提供,信息内容按“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网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信息统一由网站管理员存档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主网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

子网站安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网站管理员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十六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

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十九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

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厅信息中心报告,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协调公安及网络服务商等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当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网站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紧急措施:

(一)、当发现网站或接到举报出现非法信息时,网站管理员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先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后再行报告;

(二)、负责人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技术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二十三条网站遭到黑客攻击时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有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网站管理员首先应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同时向负责人汇报情况;

(二)、负责人在接到网站管理员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被破坏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二十四条病毒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当网站管理员发现计算机感染有病毒后,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二)、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三)、启用病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处理,同时利用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发现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技术人员报告;

    (五)、经技术人员确认无法查杀该病毒后,应作好记录,同时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迅速研究解决问题;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服务器或者主机系统,经负责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关单位做好相应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软件系统遭受破坏性攻击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一旦软件遭到破坏性攻击,网站管理员应立即向技术人员报告,并将系统停止运行;

(二)、技术人员立即进行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三)、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

第二十六条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一旦数据库崩溃,网站管理员应立即向负责人与技术人员报告,经负责人同意后通知各相关单位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二)、技术人员对数据库系统进行维护,如无法正常维护,采取数据

库备份恢复的办法;

(三)、如果备份均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紧急技术支援。

第二十七条设备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小型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网站管理员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通知技术人员;

    

(二)、技术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备份服务器的要马上启用备份服务器提供网站服务;

    (三)、如果能够自行处理,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处理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修人

员前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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