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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吻合国家的目标、政策和法律,并达到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

 

平的要求,拟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其他垃圾转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依照转运站的特点,在设计时,应做到就地取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有利于保护环境、改进劳动条件。

 

第1.0.4条转运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吻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

 

第一节选址

 

第2.1.1条转运站的选址应吻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转运站的地址宜选在凑近服务地区的中心或垃圾产量最多的地方。

 

第2.1.3条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2.1.4条在拥有铁路及水运便利条件的地方,当运输距离较远时,宜设置铁路及水道运输垃圾转运站。

 

第二节规模

 

第2.2.1条转运站的规模,应依照垃圾转运量确定。

 

第2.2.2条垃圾转运量,应依照服务地区内垃圾高产月份平均日产量的实质数据确定。

无实质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Q=δnq/1000

 

式中Q——转运站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地区的实质人数;

 

q——服务地区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质资料采用;无当地资

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1.0~1.2kg/人·d,气

 

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

按当地实质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

1.4。

 

第2.2.3条转运站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

量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

 

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应吻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中第

条的规定。

 

第2.2.4条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一、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高出0.5km;

 

二、用小型灵巧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高出2.0km。

 

第2.2.5条垃圾运输距离高出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第三章建筑和环境

 

第3.0.1条转运站的总平面部署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

大、中型转运站应按地区部署,作业区宜部署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站前区部署应与城市干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0.2条转运站内建筑物、修筑物部署应吻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的要求。

 

第3.0.3条转运站内建筑物、修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面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所、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第3.0.4条转运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一般贴面资料等。

 

第3.0.5条转运车间室内地面及墙面、顶棚等表面应平展、圆滑。

 

第3.0.6条转运站内建筑物门窗,宜采用钢门、钢窗或木门、木窗,临街的小型转运

 

站宜采用卷帘门等。

 

第3.0.7条大、中型转运站内应绿化,绿化面积应吻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3.0.8条大、中型转运站内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应设污水办理设施。

 

第3.0.9条转运站的采暖、通讯、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吻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0.10条转运站应依照需要设置避雷措施。

 

第四章设施和设施

 

第一节设施及其部署

 

第4.1.1条转运站应依照不同样地区、不同样条件,采用不同样方式和设施将垃圾装载到运输车辆或船舶上。

 

第4.1.2条转运站的设施数量应依照转运量确定。

 

第4.1.3条为调治转运站的工作效率与车辆调用频率之间的关系,应依照需要设置垃圾储藏槽。

 

第4.1.4条放置集装箱地坑的深度应保证集装箱上缘与室内地坪齐平或不高于室内地坪5cm,集装箱外壁与坑壁之间应保持15~20cm的距离

 

,并应设置定位装置。

 

第4.1.5条集装箱应与垃圾运输车的载重量及车箱相般配。

 

第4.1.6条集装箱的数量,应依照垃圾储藏时间、清运周期及备用量等因素确定。

地坑式转运站其集装箱的数量不宜少于地坑数的2倍。

 

第4.1.7条采用起重设施的转运站,应采用电动起重设施。

 

第4.1.8条转运站宜设置垃圾压缩机械。

 

第4.1.9条设施的部署,应吻合以下规定:

 

一、相邻设施间净距:

 

考虑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1.2cm;

 

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依照运输车经过的实质需要确定。

 

二、集装箱式垃圾转运站内应留出周转集装箱停放的地址,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三、转运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第4.1.10条转运站转运车间室内高度应不小于设施最大伸展高度。

当采用起重设施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高出的物体顶部之间有

 

0.5m以上的净距。

 

第4.1.11条大、中型转运站应装备必然数量的运输车辆。

 

第4.1.12条运输车辆的配置数量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M——运输车辆数量;

 

Q——日转运量(t/d);

 

W——运输车载重量(t);

 

u——每部车日转运次数;

 

η——备用车系数,取1.2。

 

u=T/t

 

式中T——额定日运输时间;

 

t——一次作业时间。

 

第4.1.13条水道垃圾转运站应采用专用码头的方式,并应满足水位变动的要求。

 

第4.1.14条水道垃圾转运站应设有固定垃圾运输船的设施、垃圾装卸设施和防范垃圾散落在水中的设施。

 

第4.1.15条运输机车及船舶数量应依照运转量及运输机车、船舶载重量及一次作业时间确定。

 

第二节设施

 

第4.2.1条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

 

第4.2.2条转运站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转运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

 

第4.2.3条转运站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

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

大、中型转运站还应在操作室或操

 

作台内设监控系统。

 

第4.2.4条转运站应设供工人值班、换衣或存放工具、资料的隶属用房。

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办公、宿舍、食堂等工作、生活设施。

 

其面积应吻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

 

第4.2.5条大、中型转运站宜设置洗车台及检修车台、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第4.2.6条转运站应装备应急电源,并应试虑相应的机房。

 

第4.2.7条转运站内应设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

 

第4.2.8条铁路及水道运输转运站内必定设置与铁路系统及航道系统相连结的调换通讯、信号系统。

 

第4.2.9条转运站应设置消除站内积水的设施。

 

附录一本规范术语讲解

 

 

曾用术

术语名称解释

语名称

 

1公路运输垃采用公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

 

圾转运站运站

2

 

铁路运输垃采用铁路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

3

圾转运站运站

 

4

水道运输垃采用水道运输作为转运方式的垃圾转

 

5圾转运站运站

 

气化率气化率是指城市居民用燃料中燃气的

 

使用百分率

垃圾压缩机

 

将垃圾压缩并推入运输车辆上的设施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则时差异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样的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以的

 

正面词采用“必定”;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采用“不”或“不得”。

 

3表示允稍有,在条件可,第一作的

 

正面采用“宜”或“可”;

 

反面采用“不宜”。

 

二、条则中指明必按其他有关准行的写法:

 

“按⋯⋯行”或“吻合⋯⋯的要求(或定)”。

非必按所指定的准行的写法:

“可参照⋯⋯的要求(或定)”。

 

附加明

 

本范主位和主要起草人名

 

主位: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院

 

主要起草人:

杨军磐、王炳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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