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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修订版1213doc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国泰新华公司安全环保部

环保工作委员会制度…………………………………3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承包商安全管理度…………………………………………………18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21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4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1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33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40

安全风险抵押实施办法……………………………………………4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44

环保工作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充分发挥公司环保工作委员会的职能,切实承担起企业环保管理的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党政班子的领导下,组织研究、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保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公司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各分管副总经理担任。

成员由各部门部长组成。

第四条环保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安环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环保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环保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研究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目标。

第六条分析公司的环保形势,组织研究、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重大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负责审定和下达公司年度环保工作考核目标。

第八条指导各部门的环保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对于公司下达的各类环保工作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负责与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负责指挥、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一条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任务。

第四章环保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负责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出规划建议,提交公司环保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负责拟定公司环保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制定环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环保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组织调查和起草公司环保会议文件,并提前将文件送至环保工作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环保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对各部门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给施工现场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国泰新华公司项目建设工地进行施工作业的承包单位和作业人员。

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三条各施工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项目建设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承包单位必须成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建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明确环保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环保过程控制和落实。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承包单位应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宣传栏、标语等进行宣传,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严禁随意抛散。

清运垃圾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第八条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裸露的或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九条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覆盖或洒水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有害废弃物、有害液体和施工垃圾。

第十三条施工污水必须经沉淀或其它净化措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相应的污水管网,污水严禁乱排乱放。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所需的危险化学物品应存入专门的库房进行保管,废弃的危险化学物品要存入相应的密封容器内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和焚烧。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第十六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各承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最短时间内报告业主单位环保部门,同时采取制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特别是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防止污染事故扩散。

第十七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消防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级人员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一)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包含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防火、治火。

可以通过举办消防知识宣传栏、举办消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四)消防队队员、易燃易爆岗位特殊工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防火巡查、检查的要求

(一)公司消防站应每日对生产区域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全公司进行一次消防综合检查。

各单位各部门也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检。

 

(二)防火检查中或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要求受检部门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公司消防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

 (三)对消防部门通知的或自检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对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单位或部门,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条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一)各部门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生产作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在生产作业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六条消防队伍管理要求

 

(一)公司消防员应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二)消防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消防报警电话,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履行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三)当班人员发现设备、器材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四)非工作所需,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消防站内线报警电话,非消防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五)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报告公司生产调度中心,生产调度根据火灾情况决定是否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七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站内的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日常使用管理由消防站负责;各单位各部门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员负责,具体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二)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性能检测由公司消防站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站应定时查看消防设备运行记录,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测试周期:

 1、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排风系统每月检查一次。

 3、室内消火栓、喷淋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4、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

 1、公司消防站每年两次定期对灭火器进行试压、换药。

 2、各单位各部门对所辖库房的消防器材应定期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发现消防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公司消防站汇报、并及时补充或更新。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安全员专人负责。

第八条火灾隐患整改治理要求

 

(一)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所在部门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公安消防队或公司消防站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队或公司消防站存档。

第九条用电、用火安全管理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等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公司消防站申请《动火许可证》,并经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设备主管部门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区域周围5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动火作业现场配置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专人监督火情,高处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监督火情,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应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一)义务消防员应在公司消防站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消防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四)义务消防队应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五)义务消防队应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管理要求

公司消防站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主要内容有:

(一)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部署、编制演练方案,职责分工要明确。

(四)应按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演练情况,发现预案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电气和燃气设备的防火管理要求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各类电气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对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所有电气设备应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进行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六)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应按规定划定黄色区域,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

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除已经经过审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其他工作场所严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部门、岗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提醒职工遵守厂区禁烟的规定。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年终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积极开展、参加消防管理和各项消防安全活动,表现突出的。

(二)严格遵守消防法规,防火安全制度健全,预防措施到位,全年无火灾事故的。

(三)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重大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积极扑救火灾,抢救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十五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处1000至2000元罚款,对肇事者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并根据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火灾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司消防主管部门两次以上指出拒不整改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部门、直接责任人、有关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或行政处分。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私拉、私接电源的;

(三)未按照职能部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限期消除隐患的;

(四)拒绝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的;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在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的;

(六)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使用液化气、汽化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热器、电炉、电暖器、电热毯等明火器具的;

(七)在厂矿区内擅自点火燃烧废弃物及垃圾者;

(八)动用、圈占、压盖、堵塞消火栓或不按规定放置消防器材的;

(九)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等移作他用的;

(十)损坏、破坏、丢失消防器材、设施、工具的,除罚款外,由损坏人或部门赔偿损失;

(十一)消防器材超期不及时报告或交付修理的;

(十二)拒绝或刁难职能部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十三)单位不能按时按人员参加消防演练、救灾、学习的;

(十四)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第十七条违反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个人及部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禁止烟火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电器下面堆放可燃物的;

(三)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乱拉乱接电线的;

(五)超负荷运行的;

(六)闸刀、开关裸露,明线接头或使用挂钩线的。

第十八条违反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运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部门或个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三)违反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物品的;

(四)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无通风设备的;

(五)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没有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

第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处部门及个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的;

(二)隐患整改后不及时给下发隐患整改通知的部门反馈整改材料的;

(三)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

(四)不按要求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的;

(五)未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

(六)无消防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

(七)防火组织、制度不健全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条违反消防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管理行为,保障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公司项目建设的所有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工程部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对与承包商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核。

第五条工程部和施工作业所在部门负责承包商及其员工开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工程部和施工作业所在部门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对承包商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承包商的选择

工程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

工程部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内容有:

(一)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二)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三)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四)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六)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七)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合同条款中的安全责任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工程合同中附有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二)明确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三)明确承包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四)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五)承包方必须接受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六)承包方必须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交纳安全保证金。

第十条承包商及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承包商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接受公司工程部、安环部等相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

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特点、主要危险源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等。

第十一条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开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二条对承包商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

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2、在承包工程中,承包商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承包方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会议,汇报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落实会议要求。

4、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承包方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5、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的资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承包商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

7、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必须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8、承包方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9、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或者“三违”行为,公司有关部门有权按规定给予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公司有权按合同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选择合格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杜绝由于供应产品的安全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给本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项目部、物质使用部门负责收集供应商产品信息和资质并进行初步审核,负责提交采购计划,验证采购产品。

第四条审计部负责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复核,负责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

第五条物资供应部负责根据复核结果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安全档案;负责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供应商,实施采购。

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招标公司对需要招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实施采购。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参与对供应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参与采购合同中安全条款的审核。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合格供应商的选择与确定

(一)对于不需要通过招标程序的物资采购,项目部、物资使用部门收集供应商的产品信息和资质,进行初审后,送交监察审计部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后报有关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然后反馈给物资供应部,由物资供应部建立《合格供方名单》。

(二)对于需要经过招标程序的大宗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部组织有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监察审计部、项目部、安全环保部等参与招标。

第八条供应商档案管理

对于《合格供方名单》中的所有供应商或者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物资供应部都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除了有供应商的名称、地理位置、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与供应商的产品安全性能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内容有:

1、供应商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产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防爆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材料安全资料等;

5、产品的性能和产品供应的售后服务与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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