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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规范假期待遇及请假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员工是指依法签订合同并正常履行合同的(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及综合工时工作制)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单位是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和公司机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休假

第四条法定假日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法定假日的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综合办公室通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执行。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签订劳动合同,在岗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各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已享受企业规定的疗养假的;

7.当年工作时间(含折算工时)不满9个月的(产假除外);

8.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女员工请哺乳假的。

属于3、4、5、6、7、8、9项之一的,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应停止享受。

(四)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岗位(技)工资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加强员工年休假的管理。

年休假实行组织安排,并应办理休假手续,建立基础台帐。

各单位要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统筹安排好员工的休假。

要认真做好人员的平衡调剂工作,任何单位都不得因安排员工年休假而增加人员编制。

(六)各单位不得以安排年休假为名公费或集体组织员工进行假期旅游等活动,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外出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作报销。

(七)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三章请假

第六条婚假

(一)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5天。

(二)属于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增加婚假20天。

(三)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四)员工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往返路费由员工自理。

(五)员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丧假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二)员工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往返路费由员工自理。

(三)员工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探亲假

(一)探亲范围及条件

1.员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同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养父母;或者员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仍与员工保持联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通过乘坐火车或汽车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具体安排由各单位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统一处理。

4.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

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5.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员工探亲往返实际所需要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

1.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工资照发,奖金和岗位性津贴停发。

2.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技)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其它

1.员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员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2.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产假期限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30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3.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母亲,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

员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4.员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5.员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能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的,须由单位审批,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

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期只能计算一次。

6.享有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员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批准即可探亲。

7.员工配偶是部队军官的,部队军官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员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员工本人自理。

如果部队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员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员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8.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调入员工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假的可在现工作单位享受。

第九条产假和护理假

(一)女员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

产前假期15天,产后假期75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的增加5天。

(二)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三)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肌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五)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怀孕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2.怀孕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3.怀孕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4.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六)纯母乳喂养的,凭爱婴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

(七)女员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间按全额发给工资。

(八)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九)申请产假和护理假,应到本单位的计划生育、人事劳资部门办理休假手续。

第十条哺乳保育假

(一)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女员工,在怀孕、哺乳期出勤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和本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保育假。

(二)女员工怀孕3个月后可休哺乳保育假,假期可到产假期满后二至三年。

(三)经批准休哺乳保育假的女员工在休假期间,岗位(技)工资和工龄津贴照发,岗位性津补贴和奖金停发,工龄连续计算。

(四)休哺乳保育假的女员工在休假期间与在岗职工同等享受企业的非生产性保险福利待遇。

(五)女员工在休哺乳保育假期间如遇企业调资、晋级、调整各类津补贴等,从其有关规定。

 

(六)具备享受探亲假(含探配偶和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待遇的女员工,在哺乳保育休假期间,可到父母(公婆)或配偶处(仅限其中一处)休假,按探配偶假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的有关规定凭据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七)女员工在哺乳保育假休假期间如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超生二胎的,应停止享受休假待遇,并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申请哺乳保育假的女员工,应到本单位的计划生育、人事劳资部门办理休假手续。

第十一条病假

(一)病假管理

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社保定点医院医师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

2.员工因病治疗和休病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病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县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证明。

员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24个月以上,又不能恢复工作,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4.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待遇

1.员工病假期间奖金、岗位性津补贴停发,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病假半年内按岗位(技)工资75%计发,半年以上按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病假半年内按岗位(技)工资85%计发,半年以上按65%计发;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病假半年内按岗位(技)工资95%计发,半年以上按70%计发;

(4)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病假期间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5)精神病、麻风病、癌症患者,病假期间除奖金、岗位性津补贴停发外,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2.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员工,在病假期间,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三)病假计算方法

病假按年累计计算。

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事假

(一)员工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法定休假日和公休假日,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未经单位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三)员工因私出境的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员工在事假期间停发各项工资、奖金和岗位性津补贴,不享受劳保待遇。

(五)事假计算不含法定休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四章请假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员工请婚假、病假、丧假、探亲假,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后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请产假、哺乳保育假、护理假,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后,由所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事假

(一)一般员工请事假的审批权限

1.事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事假在2~3天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综合办公室备案;

3.事假在4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公司总经理审核

(二)公司副职请事假的审批权限

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正职审批;事假在4~30天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保育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安排员工休假应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原则,如与工作有冲突时,应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保育假、护理假、病假假期内如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第十八条员工在休假的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后,可按实际情况延长假期。

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请病假、丧假、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向上级请假,并须在一周之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休假报销往返路费按公司财务有关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员工休假期间应按规定按月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条》,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休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请假条

附件1:

请假条

申请人

请假时间

请假天数

联系电话

请 假 事 由

批复

部门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销假人

销假时间

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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