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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科学发展观后,编制的第一个金融业中期发展改革规划。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我国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金融工作重点。

制定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五”期间金融业发展改革成就显著

“十五”时期金融业发展改革成就十分显著,金融业发生历史性变化。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迈出重大步伐,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进行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

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推开,取得阶段性成果。

实施正确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改善信贷结构,努力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

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成功实施,成效显著。

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

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全面加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取得初步成效。

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体制进一步健全,不断拓宽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力度加大,不良贷款率大幅下降,大中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多数达到8%。

金融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调节经济运行和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二、“十一五”时期金融业发展改革面临新形势

金融业发展改革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国际收支不平衡,流动性过剩矛盾突出。

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金融体系不健全,结构不尽合理,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直接融资比重低,城乡、区域金融发展不协调,对“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相对薄弱。

金融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强,运行效率不高。

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营机制尚未根本转变。

金融法制和监管还需完善,金融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维护金融稳定任重道远。

金融业发展改革面临新形势。

金融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各国金融市场联系更加密切,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

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综合经营趋势不断发展,各行业之间相互渗透。

国际金融竞争日趋激烈,资本跨境流动规模不断扩大,不确定因素增多。

从国内看,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需求日益增加。

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金融业竞争更加激烈。

在这一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既有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处于重要的转折和发展时期。

三、“十一五”期间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和部署,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着力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和制度建设,着力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着力加强金融调控和监管,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目标。

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满足经济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

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创新机制。

完善调控机制和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发展。

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产权制度和股权结构,加快转换经营机制。

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实力和竞争力。

进一步优化金融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

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制,依法强化金融监管,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实施金融人才战略,满足日益发展的金融创新对金融人才的需求。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健全货币政策调控体系。

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继续运用数量型调控工具,扩大价格型调控工具的使用范围,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创新力度。

加强本外币政策协调,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

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改进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逐步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和国债收益率培育为我国短期和中长期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疏通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信贷市场的利率传导渠道,构建完整的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

稳步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

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提高定价能力。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坚持主动性、渐进性、可控性原则,进一步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放宽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加强短期资本流动管理,防范短期资本冲击。

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原则,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的使用渠道和方式。

大力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夯实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基础。

五、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全面提升金融业竞争力

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

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为“三农”服务的金融组织创新,加快创建由农村信贷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农村保险市场等组成的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

深化商业银行改革。

巩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改革成果。

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改革。

深化股份制银行改革和推进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改造。

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

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商业化运作原则抓好国家开发银行改革的实施工作。

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

改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完善粮棉油收购融资,积极开展有资本金约束的、与“三农”相关的业务。

推进非银行金融企业改革。

信托投资公司要办成提供资产管理、财务顾问等服务的专业化理财机构。

发挥金融租赁公司在企业技术更新、设备改造和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规范发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住房金融、汽车金融、货币经纪等其他专业金融企业。

具备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快向有业务特色、运作规范的商业性金融企业转型。

稳步发展多种形式中小金融企业。

在加强监管和保证资本充足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适应特定对象和提供特色服务的中小金融企业。

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服务。

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和创新发展。

全面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

支持合规证券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充实资本,支持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新型盈利模式。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推进证券、期货行业集约化发展,形成规模不等、经营特色各异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体系。

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

巩固已上市保险企业改革成果。

深入推进中国再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企业改革。

积极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逐步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优势互补、相互竞争的多元化保险机构体系。

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等各类专业保险公司。

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

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逐步给予外资金融企业国民待遇,建立金融服务不正当竞争调查和处置机制。

鼓励外资金融企业在中西部、东北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积极引进有助于为中小企业、“三农”提供特色服务的外资金融企业。

拓宽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的人民币融资渠道,发挥境内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开展国际竞争。

加强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六、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

积极发展货币市场。

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短期融资券市场、商业汇票市场的协调发展,增强流动性管理功能。

积极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注重发挥货币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作用。

加快发展外汇市场。

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外汇市场主体,逐步放宽外汇交易的实需限制,发展货币掉期、期货和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加强交易系统、清算制度等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建立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公司)债券市场。

建立健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债券发行机制,逐步创造条件最终实现注册制发行。

打破各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的限制。

大力发展企业(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住房抵押证券、项目支持证券等资产证券化市场,探索发展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市政项目收益债券。

构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互为补充,安全、高效、相互联通的债券市场。

提高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间的转托管效率,扩大跨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促进债券市场互通互联。

稳步发展股票市场。

巩固和发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成果,继续深化股票发行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发展主板市场。

积极探索发展创业板市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逐步形成各层次市场间有机联系的股票市场体系。

加快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地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丰富商品期货市场。

重点发展能源、金属、农畜产品等战略性资源商品的期货品种系列,逐步发展商品期权交易,增强我国对国际大宗商品定价的话语权。

培育金融衍生产品市场。

按照先易后难、风险可控的原则,逐步建立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并重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

发展利率互换等债券衍生产品,开发权证、股指期货等股票衍生产品,研究推出以银行贷款和企业(公司)债为基础的信用衍生工具。

发展黄金期货。

加强对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

大力发展保险市场。

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稳步发展投资型产品,探索发展衍生型产品。

重点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完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方式。

大力拓展高科技、项目融资、消费信贷、出口信用和货物运输等领域的财产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

发展和规范各类保险中介服务。

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多种形式,开发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促进资金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有序流动,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

七、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维护金融稳定

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按照我国国情和国际监管趋势,健全覆盖面广、操作性强、鼓励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加快制定涉及金融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

健全借贷法规,规范民间借贷。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金融主管机关的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金融风险监管。

加大对银行业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监管。

严格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考核,为全面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创造条件。

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制度。

以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深入推进对保险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开展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着力加强鼓励金融企业开拓业务和自主创新的监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

理顺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的法律边界,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及业务属性实施的功能监管。

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的力度。

健全存款人、证券投资者和被保险人保护制度。

加快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和有限赔付制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相应权限,及时处置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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