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相关材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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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相关材料汇编

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

操作指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五年五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6月底前完成对依法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的流程梳理工作,形成简洁清晰、运行高效、便于社会监督和纳入网上办理及监管的行政权力流程图,最终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省级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细化行政权力。

细化各权力的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及承办处室等信息,对行政权力流程进行深度梳理,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借鉴网上审批成熟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科学拆分权力子项,制定一次性告知单,绘制权力流程图。

(二)优化办理流程。

以权力部门为责任单位,以行权业务处室为主体,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进行权力运行流程的梳理和优化,做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三)科学界定,依法审核。

从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角度出发,按照相关程序和原则对部门上报的各项权力流程进行详细的审核和第三方评估。

三、推进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推进:

(一)全面动员部署。

在先期试点运行、开发完善“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平台”、制定各类权力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样本、流程图模板及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全面部署流程梳理工作。

印发操作指南,提出报审时限要求。

(二)组织操作培训。

对各部门操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结合“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平台”的实际操作,具体讲解各类权力事项一次性告知单的填报标准和流程图绘制方法。

(三)报审阶段。

各权力实施部门按照操作说明填写表单,绘制流程图;指导审核组依法进行审核。

(四)公布流程图。

流程图梳理完毕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分工及联系人

(一)第一指导审核组

组长:

刘怡爽省发改委稽查办副主任(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

发改委(17项)、工信委(60项)、科技厅(10项)、国土厅(83项)、环保厅(90项)、住建厅(155项)、林业厅(111项)、安监局(111项)、人防办(13项)、煤炭安全管理局(6项)、森工总局(64项)

(二)第二指导审核组

组长:

牛帼英省工商局法制处副处长(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

商务厅(73项)、地税局(31项)、统计局(14项)、工商局(362项)、质监局(273项)

(三)第三审指导审核组

组长:

刘思文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

财政厅(53项)、交通厅(160项)、农委(129项)、水利厅(72项)、审计厅(22项)、机关事务管理局(3项)、粮食局(21项)、物价局(26项)、金融办(2项)、扶贫办(1项)、戒毒管理局(1项)

(四)第四指导审核组

组长:

鲁乐省人社厅考奖处副调研员(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

教育厅(45项)、民委(18项)、公安厅(108项)、安全厅(14项)、民政厅(31项)、司法厅(42项)、人社厅(91项)、文化厅(92项)、卫计委(132项)、新闻出版局(151项)、体育局(17项)

(五)第五指导审核组

组长:

吴狄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调研员(联系电话:

责任分工:

省编办(3项)、法制办(2项)、食药监局(254项)、畜牧兽医局(107项)、旅游局(40项)、农垦总局(2项)、知识产权局(7项)

五、时间安排

各有关单位按以下时限要求向对应的指导审核组上报一次性告知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权力项目数少于20项的于6月3日前上报,多于20项少于50项的于6月9日前上报,多于50项的于6月15日前上报。

各单位上报期间若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与对应的指导审核组联系解决。

各指导审核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原则,先期公布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流程图。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协调有关事宜,省编办、法制办配合,各权力实施单位是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各责任单位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对上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把关,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会商解决。

(二)严把流程梳理要求。

流程梳理过程中,要按照工作时限,遵循程序要求,按时认真填报有关报表,按照权力运行工作程序绘制流程图,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网上办理和监管工作需求。

(三)确保便民高效。

指导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审核把关,确保权力运行流程规范化。

 

2015年5月25日

 

操作指南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通过“流程梳理平台”(网址:

)开展。

省直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如下:

各单位业务处室按照所承担的行政权力,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并绘制行政权力流程图;各单位法规处(法制机构)负责对各业务处室填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第一次审查,确保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后统一将本单位所有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提交指导审核组;各指导审核组对各单位上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第二次审查,审查中发现问题的退回各单位修改重报,审核无误的对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对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送指导审核组归档。

 

一次性告知单填报说明

各项行政权力的一次性告知单中,所有项目都为必填项,不涉及相关内容或无法填写的,应填“无”,不能空项。

(一)行政许可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

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

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

“2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

填写各部门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能超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公开的承诺时限,例如:

“15个工作日”。

4.共同实施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并体现在流程图中。

5.行政相对人:

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6.收费: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收费依据,在下拉框中选“是”或“否”。

7.收费依据与标准:

填写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收费名称、标准。

例如:

“《关于***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号)、认证费、50元/证”。

8.出具文书或证照名称:

如实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如有多个文书、证照,填写格式为:

《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证》等。

9.办理条件:

是指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

如: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具有xx资质资格”。

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

(一)

(二)(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

如下所示:

一、XXX

(一)XXX

10.办理地点:

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11.承办处室:

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

“固定资产投资处”。

12.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13.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14.邮寄地址:

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

15.申报所需材料:

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

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

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

“身份证复印件2份”。

16.上传样表附件:

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进行上传。

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7.上传相关依据附件:

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

职权编码

230000-01-0-2487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

收费

否 

收费依据与标准

无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特种作业操作证》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企业或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机构将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人员培训登记表及考核成绩登记表填报齐全。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 

承办处室

人事培训处 

咨询电话

监督处室

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 

邮政编码

150001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符合办理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登记表;

四、考核成绩登记表。

(二)行政确认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

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法定时限:

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时限,例如:

“20个工作日”。

3.承诺时限:

是指行权机关对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4.共同实施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填写,并体现在流程图中。

5.行政相对人:

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6.收费: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收费依据,在下拉框中选是或否。

7.收费依据与标准:

填写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收费名称、标准。

例如:

“《关于***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号)、认证费、50元/证”。

8.出具文书或证照名称:

如实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如有多个文书、证照,填写格式为:

《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证》等。

9.办理条件:

是指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

如: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具有xx资质资格”。

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

(一)

(二)(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

如下所示:

一、XXX

(一)XXX

10.办理地点:

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

11.承办处室:

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

“固定资产投资处”。

12.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13.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14.邮寄地址:

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

15.申报所需材料:

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

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

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应当特殊注明,如:

“身份证复印件2份”。

16.上传样表附件:

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进行上传。

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

17.上传相关依据附件:

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确认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职权编码

230000-08-0-2409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职权依据

一、《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4号)第八条组织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的管理机关的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分正本、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第九条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三、《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75号)“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就是给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它为政府各部门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证,为完善我国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整体效能建立技术基础。

 

法定时限

3日 

承诺时限

3日 

共同实施部门

无 

行政相对人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收费

否 

收费依据与标准

无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 

承办处室

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代码室 

咨询电话

监督处室

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

150036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申请表;

二、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五、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行政处罚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

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按照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和幅度,在下拉框中选择“是”或者“否”。

依法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流程应当在流程图中体现。

3.时效说明:

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应当按照“追诉时效”+“法律依据”的顺序同时填报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和依据,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以阿拉伯数字+时间单位表示,法律依据使用全称并加书名号规范填写。

例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时效的,填报为“2年《行政处罚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计算时效的,填报为“6个月《治安管理处罚法》”。

3.行政相对人:

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4.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表单中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选项,应当依据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如实勾选,可单选,也可以多选,做到种类穷尽。

5.出具文书名称: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实填报需送达给被处罚相对人的文书名称,不得漏填对被处罚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不得漏填对被处罚相对人重大程序性权利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

职权依据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出具的文书可以不填写行政强制文书。

文书名称应准确,使用全称并加书名号规范填写,如有多个文书,填写格式为: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6.承办处室:

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

“固定资产投资处”。

7.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

8.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

9.上传相关依据附件:

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处罚时效、种类和幅度、被处罚相对人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告知单样表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在省管高速公路上,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0199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12月17日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机动车号牌,在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装置或者材料的;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是 

时效说明

2年《行政处罚法》 

行政相对人

个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出具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承办处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所属各大队

咨询电话

8

监督处室

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

(四)行政强制类

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中相应权力事项自动生成,不需另行填报和修改。

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审核组沟通,其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调整,职权依据增加、减少或者经修改重新发布的,应书面上报情况。

2.强制措施种类和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权力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选择填写。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根据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强制措施种类,在表单设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选项中如实勾选,可单选,也可以多选,不能漏项;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根据职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强制执行方式,在表单设定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选项中如实勾选,可单选,也可以多选,不能漏项。

3.行政相对人:

按照职权依据,在表单设定的“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选项中,进行单选或多选,不能漏项。

4.出具的文书名称: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如实填报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名称,不得漏填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法律文书。

文书名称应准确,使用全称并加书名号规范填写,如有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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