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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

冲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简述与冲压成形相关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产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要有哪?

简述与从呀形成相关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产业化,这个每个地区的都是不一样的。

2、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回答:

包括:

《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资料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容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冲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冲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5、安全生产法中冲床是不是属于危险作业?

全生产法中冲床是不是属于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冲房不属于危险作业,它属于机械加工作业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6)冲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法律有哪些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我是山东的,大体就一下这些,都是最新整理出来的,2011年。

希望有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1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8、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3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35、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36、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37、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38、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3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40、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4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4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4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6、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7、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4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5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5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5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5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法律,规范有哪些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6.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

10.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13.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15.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7.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

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9.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管理处室、分公司、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25.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

2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9、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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