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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一、船主杨某在长江上经营一艘货船。

某日,杨某从重庆装运30吨重铬酸钠、30吨硒酸钾运往上海,在行至武汉接受水上交通部门检查时,检查人员黄某、梁某二人发现了其装载的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内河禁运,遂对其罚款5万元。

杨某说:

“这怎么能罚款呢?

你说的是像塔里木那样的流到沙漠或流到湖里的河,在流向大海的黄河、长江运输没有事,就是洒了、漏了,还不是都流到海里?

”黄某、梁某对着规定看了半天,认为杨某说得对,便收回罚单放他走了。

杨某说的真是对的吗?

如果错了,该受到何种惩罚?

参考答案:

杨某说的不对。

他用混淆概念的方法蒙蔽了检查人员,逃脱了法律的处罚。

为什么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杨某所装货物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因此,不能在内河上运输。

但是,何为内河,好多人容易望文生义,本案中杨某的解释听起来就挺有道理。

而实质上是错误的。

他把内河有意(或者无意)理解成了内流河。

内河,是指处于一个国家中的河流。

内流河是指不流入海洋而注入内陆湖或消失在沙漠里的河流,最为典型的就是塔里木河。

因此,像长江、黄河是中国的内河,严禁运输剧毒化学品。

由于黄某、梁某对内河的定义不能确切地理解,从而让杨某的违法行为没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那么杨某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罚呢?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

执法人员要执法,首先自身素质要过硬,对相关的法规条文要准确理解,不能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望文生义。

如果理解得不准确,望文生义,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执法失误。

案例二:

行政处罚案例2010年11月23日,某市安监局在某矿执法检查中发现:

现开拓立井约30米深,及开采设计双斜井开拓不符,该局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冀*安监管责改字【2010】第(***)号,限2011年4月18日前整改完成。

该局于2011年4月21日进行复查发现:

现开拓的立井未施工,利用老采坑打一斜井施工中,及设计斜井位置不符,设计方案未按现场情况修改。

分析如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答:

该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施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施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具体罚款数额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违法严重程度等确定。

案例二:

现场处置案例某市安监局于2010年1月11日对某露天矿山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在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2号工作面未按设计进行开采,已形成高陡帮;2号工作面采区范围内有民房和架空线路,爆破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问发现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置?

答:

对上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情况,应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立即撤出2号工作面的作业人员;责令该单位2号工作面暂时停止和爆破作业。

案例三:

罚款催缴案例某市安监局对某单位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送达签收日期为2011年9月2日,问交款届满期限为哪日?

如逾期未缴纳罚款,罚款催缴通知书什么时候下达?

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签收日期即为被处罚人收到处罚决定书日期,15日期间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算。

本案15日期间应从2011年9月2日起算,届满日为2011年9月17日,而由于17日为周六,顺延后最后期限应为2011年9月19日。

如逾期未缴纳,罚款催缴通知书从2011年9月20日下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案例四:

案件移送某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市某地下矿山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6号工作面已超过该矿采矿证批准的开采深度,执法人员认为只对该工作面现场问题进行处理,超层越界不是自己的职责范围不予追究,你认为执法人员这样处理合适吗?

答:

不合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超层越界属于非法生产行为,归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应将案件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案例五:

集体讨论某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市一家露天铁矿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矿区内除了设计批准之外的还存在2处没有设计采矿的非法采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采矿,并依法给予下达了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认为执法人员处理的正确吗?

答:

1、对非法采矿点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正确。

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下达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不正确,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立案后经集体讨论决定。

案例六、某化工厂有一批货物需要临时储存在仓库中,该仓库同时储有黄磷和一些木箱,因存放地点狭小,需要挪动仓库中的一些铁架,摆放到另外一个地方。

领导指派电焊工将一铁架割开,在切割过程中,火星溅到木箱上引起木箱着火。

厂消防队的消防员立刻用水枪灭火,为了防止相邻的黄磷发生爆炸,厂领导要求同时对密封的黄磷桶进行喷淋降温。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存在的错误做法和正确做法,并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1)切割属于动火作业,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动火,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应该做好现场的清理,将易燃易爆品清理干净,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等,方可作业。

以上案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对现场进行清理,就进行作业,因此导致事故发生。

(2)木箱属于易燃品,不能及黄磷同时储存。

从案例中可知,仓库本来空间狭小,不应该再存放其他物品,因为存储的物品之间要求应该留有一定的距离。

正确的做法:

发生火灾后,同时对黄磷桶进行喷淋降温。

案例七、某一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托运人)委托一运输公司(承运人)运输盐酸等危险化学品,双方口头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运输。

当检查人员问托运人所委托的承运人是否有运输资质,运输槽车是否符合要求时,托运人回答说:

“我们已经检查过该运输公司的槽车,没发现什么问题,至于资质,我想没这个必要。

”当又问及一旦运输中发生泄露如何处理时,托运人说由承运人去处理就行了,他们能解决。

请问托运人是否违规,应当如何做?

参考答案: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因此托运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2)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案例八、某施工单位承接一工业厂房工程,需搭设异型承重脚手架,为了赶工期,在脚手架尚未搭设完成且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负责人就让分包商将40t网架杆件直接吊运到该脚手架27m高处约30多平方米的作业平台上并集中堆放,引起脚手架失稳倒塌,架上作业的七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试分析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章之处及搭设异型承重脚手架违反有关规定之处。

参考答案:

(1)在不具备吊装条件下违章指挥吊装作业。

(2)对异型承重脚手架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搭设异型承重脚手架应有设计方案、计算书、图纸、技术负责人审批、有关部门验收后才能使用。

(3)安全管理人员对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

案例十、某气体公司经销点驾驶员杨某和押运员李某,送乙炔瓶到用户仓库卸货。

在李某采用开启瓶阀放气方法检查气体压力时,正在仓库门口不足3米处磨光机作业产生的火星引燃放出的乙炔气,导致火焰迅速喷出10多米外。

李某腰部以上及手背衣服着火燃烧,在急忙脱衣过程中,又伤及脸部和头发。

经现场扑救灭火,乙炔瓶未受损,但李某身上多处被烧伤。

请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1)案例当事人李某有那些不正确的做法;

(2)用户单位作业人员有那些不正确的做法;

(3)事故发生后,李某对自身衣服着火的处理是否得当。

  参考答案:

(1)押运员李某违规检查乙炔瓶,擅自在用户单位仓库门口开启乙炔瓶阀放气,造成乙炔气外漏,导致现场存在易燃气源。

(2)用户单位作业人员违规交叉作业,在工业气体仓库门口近距离进行磨光机作业,且无防护措施而产生火星,导致现场具备点火条件。

(3)当事人李某对着火衣服处理不当,造成伤害进一步扩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

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企业交罚款,6月29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罚程序不对。

■2、告知处罚数额超出上限。

■3、违法事实叙述不准。

■4、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正确。

■5、证据不足。

■6、案由不正确。

■7、程序违法。

■8、时间不一致。

■9、文书书写不规范。

■10、缺少捺印。

■11、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意见书中未写明是否同意企业复工生产意见。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注明“经核对及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责令改正指令中未明确对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未取证前不得再上岗作业。

■15、《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6、《案卷首页》不符合规范。

■17、字迹潦草,不严谨,某些描述无法辨认清楚。

■18、《立案审批表》中案件来源应为“执法检查”,不应写“依法监察”,承办人姓名应手写。

■19、案件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

■20、卷内目录缺少文件名称编号。

■21、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2、《处罚决定书》中未注明罚款缴纳银行账号。

■23、《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引用法律条款及《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不一致。

《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则变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4、卷宗内有金属物。

应线订。

■25、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26、结案审批表中未写明对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处理结果的处理意见。

案件三

■某市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10时至12时,某市高新区安监局对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5月22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减免处罚申请,高新区安监局于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2、23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7月6日上交罚款,当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证据不足。

■2、时间不符。

■3、《案件处理呈批表》使用错误。

■4、使用法律条款错误。

■5、办案时间超过30日。

■6、程序违法。

■7、缺少案件首页。

■8、文书书写不规范。

■9、复查时间提前。

■10、当事人逾期交罚款。

■11《结案审批表》中未记载对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的情况。

 

■12、《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3、《立案审批表》中案件基本情况栏未填写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描述不规范。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证据记载。

■15、证据材料不足。

缺少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据复制件。

■16、案卷未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7、《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8、《处罚决定书》中未指明罚款缴纳银行和账号。

■19、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0、卷宗内有金属物。

案件四

■某市船厂医用氧气分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1日9时45分至11时15分某市安监局到船厂医用氧气分厂执法检查。

■发现该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1月14日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停止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

市安监局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当天立案。

■于3月12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五十五条,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希望减轻处罚。

3月18日市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了单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当天上交罚款。

市安监局3月22日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3月24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引用法律不当。

■2、使用文书不当。

■3、证据不足。

■4、程序不对。

■5、无《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证据无效。

■7、无《集体讨论记录》。

■8、文书送达方式有错。

■9、文书填写不规范。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

■11《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及《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当事人签名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时未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13、3份复制件未注明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案卷装订不规范,首页中案由描写过于简单。

■15、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案件五

■某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8日某县安监局对凯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年产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

■县安监局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非法建设,并于当天立案。

6月2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企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违反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拟对该企业作出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5日,县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月19日,该企业如数缴纳罚款,当天,经复查,该企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建设项目的法定手续,同意建设,并于当天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使用不当。

■2、处罚数额不当。

■3、程序违法。

■4  、证据不足。

■5、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件。

■6、法律救济时间不足。

■7,文书使用不当。

■8、文书填写不规范。

■9、案卷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国家档案总局8号令)。

■10、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11、装订混乱,案件处理呈批表应在集体讨论记录前。

案件六

■某市万茂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23日,某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对万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姬家村租赁仓库储存硫磺粉、三四氯乙烯、苯酚、苯胺、磷酸等危险化学品。

■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的规定,区大队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了危险化学品仓库。

大队于3月24日建议立案,同日批准。

■区安监局于3月25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

大队于3月26日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区安监局领导同日审批同意。

■区安监局3月29日进行了领导集体讨论,于3月3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解除查封将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到合法仓库,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了缴款银行和账号。

■该企业于4月2日将2万元罚款交到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对该企业开出《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

4月3日大队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区安监局于4月5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检查时间前后不符。

■2、违反法律规定收缴罚款。

■3、送达程序违法。

■4、执法程序违法。

■5、证据不足。

■6、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

■7、文书填写不规范。

■8、证据材料未经注明确认。

■9、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0、案卷首页中案由描述过于简单。

■11、复查时现场检查记录中企业负责人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12、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件七:

(执法人员渎职案)

■监管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煤矿违规作业,最终导致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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