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哈尔滨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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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哈尔滨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验收规范

哈尔滨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路隐蔽工程、防水、砌筑及抹灰、墙地砖粘贴、吊顶、轻质隔墙、壁纸粘贴、乳胶漆涂饰、木器漆等项工程施工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新建住宅和二次装饰装修住宅室内部分的工程施工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毯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ZJQ00—SG—0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施工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3.1.2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原房验收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对钢筋保护层破坏的部分应用水泥砂浆还原;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预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消防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的法律法规。

3.1.7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b)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c)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d)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e)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等市政公用设施;

f)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禁止空中抛物;

g)      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h)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还必须符合GB6566、GB18580—18588。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提倡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安全规定

3.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3.2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

3.3.3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暴晒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3.3.4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3.3.5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6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工具。

 

3.3.7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3.8 装修时,燃气表具、管道如需改动必须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完成,严禁私自改动。

3.3.9 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3.10 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入户配电箱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b)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c)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应压接,不得用插销连接;

d)      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e)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3.11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或进行和水泥砂浆等湿作业;

b)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c)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4 成品保护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a)      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b)      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c)      对窗户、门、门铃、煤气、采暖、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设施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 给排水管道

本章适用于家庭给排水管线的安装要求。

给水宜采用热熔塑料管,排水采用聚氯乙烯材质管材、管件。

4.1 施工规范

4.1.1 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

4.1.2 施工前各室内放水平基准线,以控制标高。

并应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1.3 暗敷管线施工,墙面开槽宽度宜为管外径的1.5倍,开槽保持横平竖直,深度应大于管外径20毫米(D+20mm),开槽内不允许有凸起尖硬物。

4.1.4 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在管道的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必须安装牢固。

4.1.5 各种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进户管道应先加阀门后再与其它分支管线连接施工。

4.1.6 管道连接要保证材料同品牌、同规格、同品质,热熔时管端要清洁,焊接温度200℃—275℃,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施工环境-5℃以下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工艺。

管材管件(聚丙烯PP-R)热熔及冷却时间见表1:

表1 聚丙烯(PP-R)管热熔时间要求

a外径(mm)

b热熔深度(mm)

c加热时间(S)

d热熔时间(S)

e冷却时间(S)

f20

g14.0

h5

i4

j2

k25

l15.0

m7

n4

o2

p32

q17.0

r8

s6

t4

 4.1.7 管道热熔时,应事先做好长度连接标记,管道的标记、标识应面向外侧,处于明显位置,安装时不得有轴向扭曲,不宜强制校正。

穿越楼板时应设置钢套管。

4.1.8 墙体掩埋部分如管线交叉需采用过桥,过桥宜安装在冷水管线上,棚面明装管线如需交叉施工应保持热上冷下的原则,如与电线管交叉则遵循电线管在上、水管在下的原则,并且各自单独固定。

4.1.9 水路墙面预留出水口应与墙面保持正直,并与完成面保持平齐或略低于墙面(5mm以内)。

4.1.10 冷热水管平行间距不得低于50mm,并且对裸露冷热水管(含吊顶内)应作保温处理。

4.1.11 卫生间应留有主地漏,不得与其它功能地漏混用(如洗衣机地漏)。

4.1.12 排水:

原则上原建筑预留的下水不改动,需要改动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a)      同种材质;

b)      用PVC胶粘接;

c)      不得穿过烟道;

d)      距火源不得小于400㎜;

e)      管道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详见表2;

f)      新接的管线一定要通过流水检验;

g)      施工完成后临时固定。

4.1.13 工程竣工时应提供水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隐蔽工程竣工图。

4.1.14 预留出入水口位置遵照设计要求执行,如设计无特殊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2排水管道坡度要求

管径(mm)

标准坡度(‰)

最低坡度(‰)

50

25

12

75

15

8

110

12

6

 表3墙面预留出水口位置(单位:

毫米)

功能

具体要求

花洒混水阀

垂直高度距地面1050—1100,冷热水水平间距140-150。

洗衣机龙头

垂直高度距地面1000—1100,水平位置以洗衣机摆放位置居中。

座厕注水口

垂直高度距地面200—250,水平位置:

面对座厕方向,以排污孔中心左侧200-250。

面盆注水口

垂直高度距地面450—500,水平位置以面盆摆放位置居中,平行间距:

150-200。

热水器进出水口

垂直高度距地面1900以上,水平位置以热水器悬挂位置居中,平行间距150。

注1以上位置为一般情况设置原则,特殊情况依据卫浴设备厂家或者客户具体要求;

注2冷热水位置遵循左热右冷的原则(面对出水口方向)。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质量验收应按表4的规定执行。

5 电路隐蔽工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5.1 施工规范

5.1.1 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5.1.2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否则应增设线路。

5.1.3 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4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金属导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5.1.5 相邻线盒间距10mm,线盒应略凹进墙面。

5.1.6 墙面开槽宽度宜为穿线管管外径的1.5倍,深度宜为大于施工用管直径10mm(D+10mm),开槽时严禁破坏墙体内原工程管线以及钢筋砼结构。

5.1.7 线路应穿管敷设,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

同一槽内如存在多根线管,线管间应留有间隙并且单独固定。

5.1.8 电路施工宜采用先布管、后穿线的原则,以保证隐蔽工程线路维修时不会破坏原墙面。

5.1.9 电线与暖气、水、煤气管线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当管线长度超过15米或线路中超过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分线盒。

5.1.10 开关、插座数量、位置、线径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施工,同一室内高度一致,高差应小于5mm。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得低于200mm,平开关面板底边距地宜为1300mm。

特殊要求除外。

5.1.11 穿线管应有可靠固定。

预埋暗盒与墙面平齐,固定牢靠,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m,灯线预留宜为500mm。

配电箱预留导线应为配电箱体周长的1/2。

5.1.12 穿线管布线时转角要求冷弯,弯管半径≥6,穿线管与暗盒连接时需加专用接头,所有管与管件连接部分应用PVC胶固定。

5.1.13 吊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

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长度不应超过1m。

软管两端应使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

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

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顶内出现裸露。

5.1.14 线与线连接时缠绕不应低于6圈,并且要挂锡,接头冷却后先使用高压防水胶布包好,再使用绝缘胶布保护。

5.1.15 强电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弱电信号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穿线管内,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300mm。

5.1.16 导线施工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穿线根数依照国家标准规定施工,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5.1.17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5.1.18 接灯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接插座时,面对插座方向左零右相顶接地;

5.1.19 接线应分色,相线时用红、黄、绿色,但同一户施工使用同一种颜色,零线使用蓝色,接地线使用黄绿双色线,开关控制线不宜与相线使用同一颜色,推荐使用白色。

5.1.20 隐蔽工程内(含吊顶内)电线不得裸露,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软管长度≤1m。

5.1.21 等电位箱保持接线可靠、不准改变用途或封死。

5.1.22 工程竣工时应提供隐蔽工程记录集电网、电路隐蔽工程竣工图。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质量验收应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电路工程验收

项目

要求

验收方法

项目分类

量具

测量方法

线路设计

应符合5.1.2—5.1.5项目的要求

目测、计算

全部检查

A

开槽及布管

应符合5.1.6—5.1.13项目的要求

目测、水平仪、钢卷尺

A

穿线及连接

应符合5.1.14—5.1.20项目的要求

目测、钢卷尺

A

等电位箱

应符合5.1.21项目的要求

目测

A

灯具试亮

正常

目测

A

插座接线

接线正确

验电器

A

绝缘电阻

大于0.5MΩ

500V绝缘电阻测试仪

A

6 防水

本章适用于家庭室内涂膜防水施工。

施工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被允许在室内使用。

6.1 施工规范。

6.1.1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一般宜在5℃以上。

6.1.2 防水施工前基层表面应干净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1.3 防水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防水涂刷2—3遍、方向垂直,每遍涂刷间隔时间按照产品厂家规定时间涂刷,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

6.1.5 墙地面阴角作成弧形,下水口、管口、地漏、套管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1.6 防水材料用量及涂膜厚度达到产品技术要求标准。

6.1.7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防水墙面涂刷高度见表6。

表6防水涂刷高度

防水涂刷位置

防水涂刷高度

普通墙面

200mm

浴缸侧面墙或墙面另一侧为室内其它房间

800mm

淋浴背面墙

1800mm,水平方向同一面墙1200mm,相邻两面墙两侧各1000mm。

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质量验收应按表7的规定执行。

表7防水工程验收

项目

要求

验收方法

项目分类

量具

测量方法

基层处理

应符合6.1.2项目的要求

目测、钢卷尺

全部检查

A

防水涂刷

应符合6.1.3—6.1.6项目的要求

A

防水涂刷高度

应符合6.1.7项目的要求

A

闭水试验

无渗漏

观察

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闭水试验,最低漫水深度30mm,试验时间24小时。

A

7 砌筑及抹灰

本章适用于室内分隔墙砌筑及抹灰。

7.1 施工规范

7.1.1 砌筑及抹灰使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42.5,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泥块、杂物等。

7.1.2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砌筑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b)      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

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c)      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1.3 墙体砌筑时应保证灰口饱满,砖与砖之间缝隙要互相叠加,不得通缝,每行中间部分不得出现半块砖或小块砖。

7.1.4 新砌筑墙体与原墙体交接时要保证有效连接,如原墙面为大白或其它不能与水泥砂浆有效连接的成分应先铲除、凿毛并洒水湿润。

并采取加固措施。

7.1.5 新砌筑墙体顶端与棚面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闭孔弹性保温粘接材料填嵌密实,再进行下一道工序。

7.1.6 地热管线地面禁止砌筑,如确需新建分隔墙,可采用轻质隔断墙。

7.1.7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1.8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1.9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10 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

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验收要求和方法:

质量验收按表8的规定执行。

表8砌筑及抹灰验收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测量方法

量 具

项目分类

基层处理

应符合7.1.2项目的要求

目测

A

砌筑

应符合7.1.3—7.1.6项目的要求

目测

A

抹灰

应符合7.1.7—7.1.10项目的要求

目测

B

表面平整度

≤4mm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量大值

2m靠尺、塞尺

C

立面垂直度

≤4mm

厨房卫生间测量全部墙面,其它房间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2m线坠、米尺

C

阴阳角方正度

≤3mm

阴阳角尺

C

空鼓

连续空鼓面积≤200cm²

小锤轻轻敲击检查

B

8 墙地砖粘贴

本章适用于住宅墙面、地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8.1 施工规范

8.1.1 根据墙地砖、石材具体情况选用标号为325或425的水泥,不得选用低于325号的水泥,更不得使用过期、结块的水泥。

8.1.2 当作业面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应防止温度剧烈变化。

8.1.3 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4 磁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在清水中浸泡,浸泡时间2小时以上,直到不泛泡为止。

取出待表面晾干或擦净待用。

8.1.5 墙面铺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及抹灰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施工,如墙面有隐蔽工程管线等,铺贴前应先将管线用水泥砂浆抹平,待水泥砂浆硬化后再进行墙面砖粘贴施工。

8.1.6 墙地砖粘贴前应先对墙面进行检查,确定其垂直、抹灰空鼓情况、阴阳角方正、表面粘接强度以及墙面干燥程度等等,如有问题应先行处理,并与业主确定铺贴方式方法,特殊砖位置等等。

8.1.7 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竖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

8.1.8 墙地砖工艺要求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预排,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或50mm。

8.1.9 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

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可根据业主要求做成45度角对接,也可采用阳角线。

8.1.10 墙砖施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切割整齐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8.1.11 结合砂浆应采用1:

2水泥砂浆,砂浆厚度宜为6~10mm。

水泥砂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预制烟道要挂铁网与墙体连接。

8.1.12 墙砖粘贴如采用其它粘接材料,应按照该产品相关技术要求。

8.1.13 空鼓验收时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空鼓应满足下列条件为合格:

a)      墙砖边角出现空鼓的瓷砖数量不得超过铺贴数量的5%;

b)      连续空鼓面积不得超过200cm²;

c)      单块墙砖允许空鼓面积具体按照砖面积的标准,如表9:

表9单砖空鼓面积误差

单块墙砖面积

允许空鼓面积

200mm*300mm(含)以内

≤整块砖面积的1/4

200mm*300mm(不含)至300mm*600mm(不含)

≤整块砖面积的1/6

300mm*600mm(含)以上

≤整块砖面积的1/8

8.1.14 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8.1.15 如室内为地热取暖时,地砖粘贴前24小时应关闭地热阀门方可铺贴,地砖铺贴完成5至7天后方可开启地热阀门。

8.1.16 浴室地砖应采用湿铺法。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坡度应顺向地漏,排水坡度宜为1%—2%,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防止渗水。

8.1.17 地漏安装应切割整齐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铺贴。

地漏面板表面低于地砖0.5mm—1.0mm。

8.1.18 地砖结合砂浆应采用1:

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

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水。

8.1.19 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专用嵌缝剂嵌缝处理。

8.1.20 完工后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现象。

8.1.21 地砖空鼓验收时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不得有空鼓现象。

8.2 验收要求和方法。

8.2.1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如表10:

表10墙砖粘贴验收

项 目

要求(允许偏差)

测量方法

量具

项目类别

墙砖空鼓

符合8.1.13项目的要求

全部检查

小锤轻轻敲击

A

外观检查

符合8.1.4—8.1.5项目的要求

自然光下目测

B

符合8.1.19项目的要求

B

符合8.1.8—8.1.11项目的要求

C

表面平整度

≤3.0mm

2m靠尺、楔形塞尺

C

整体垂直度

≤2.0mm

托线板、线坠、钢直尺

C

接缝直线度

≤2.0mm

水平仪、钢直尺

C

接缝高低

≤0.5mm

平行塞尺

C

阴阳角方正

≤3.0mm

阴阳角尺、钢直尺

C

接缝水平

≤3.0mm

水平仪、钢直尺

C

接缝宽度

≤1.0mm

平行塞尺

C

注:

墙砖施工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48小时后进行,但此时水泥砂浆与砖未达最高粘接强度,所以验收时需谨慎操作。

8.29地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如表11:

表11地砖粘贴验收

项 目

要求(允许偏差)

测量方法

量 具

项目类别

地砖空鼓

不允许

全部检查

小锤轻轻敲击

B

外观检查

符合8.1.19项目的要求

自然光下目测

B

浴室地砖铺贴

符合8.1.15—8.1.16项目的要求

水平尺、楔形塞尺

B

符合8.1.17项目的要求

目测检查、平行塞尺

C

表面平整度

≤2.0mm

2m靠尺、楔形塞尺

C

接缝高低

≤0.5mm

平行塞尺

C

接缝宽度

≤1.0mm

平行塞尺

C

接缝直线度

≤2.0mm

激光水平仪、钢直尺

C

注:

地砖施工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2小时后进行,但此时水泥砂浆与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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