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费用收取解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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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费用收取解说.doc

各项费用收取解说

一、5元/m2的装修服务费:

1、用于楼道、墙面、天花、电梯、电梯厅的保护及粉刷、人员车辆进出管理,装修垃圾清运。

有害、有毒的垃圾必须拉到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场地进行处理。

高档小区,应该严格统一进行管理。

2、装修管理服务费是用于装修期间物业比日常物业管理要多3--4倍人力、物力(保洁、保安、装修巡视人员、可能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

3、具体是保安、保洁、管家都要对业主服务,比方装修时遇到什么事情可以打电话询问,保安要对运货车辆进行管理等,装修时卫生肯定要比平时脏,保洁要加大保洁力度,管家提供服务等都在其中。

一层以上的要用电梯进行运料,因此对电梯的污染损坏大,这些收费都是经市物价局审批的,根据物业公司的资质而定的,不会随便乱收费的。

4、业主装修时物业需将小区电梯包起,同时要管理水、暖气阀门开关等工作,因此会收取一定的装修管理服务费。

5、根据2002年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房屋装修前,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含“管理服务费用”的内容。

二、公用水电费公摊:

1、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务管理服务收费办法〉15条,商品房交付后,不入住也应交全额管理费,未售的由开发商支付。

可见公用水电费分摊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法不同。

 2、小区公摊水电费不属物管公司的经营性收费,而是代收代缴的性质,由小区物管根据每月小区内公用设备设施运行所产生的实际用量核算费用,向业主进行收取后交于相关水电收费部门。

由于业主共同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所以我们小区的公摊水电费是在核算出总费用后除以小区的总户数(1218户),得出每户业主应缴纳的费用,至于每月的用量与分摊办法,我们在每月的1日至10日都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如还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   感谢您的监督与关注。

三、管理费构成因素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的构成因素为: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9、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  

四、鄂尔多斯法律法规:

各物业管理企业、单位:

.

  按照《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市物业管理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欣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进行了实地考核,依据各企业已具备的条件(包括物业资格等级、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安、绿化、以及服务质量等),综合评定出13家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核定的分等级收费标准,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在管理小区内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建立、完善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使用的制度。

  三、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全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普通税务发票。

  四、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代收的供水、供暖等公益性收费必须实行“三公示”制度,即:

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管理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

五、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接受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评定表

  文明小区

  说明:

1、商业:

在住宅的基础上加30%、办公:

在住宅的基础上加20%、高档住宅:

在住宅的基础上加50%;

  3、自治区级文明小区另外10%。

.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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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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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

 

(1996年2月9日经国家计委、建设部批准颁布。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份: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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