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培训机构工作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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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办公文档
各级培训机构工作职责
序号
培训内容
三级培训机构职责
二级培训机构职责
一级培训机构职责
1
新员工上岗培训
实施岗位操作规范的知道培训
实施本部门情况介绍和工作制度的指导培训
负责人员基本素质审查、培训资料准备、公司简介和培训统一组织实施工作;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的统一培训
2
日常岗位工作规范培训
实施指导培训
组织、指导培训
人力资源部、计财部协助支持;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
3
生产作业操作规范培训
实施指导培训
组织、指导培训
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协助支持;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
4
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组织专人研究,实施本部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协助支持;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
5
生产安全常规培训及事故案例分析
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强化安全意识
指定专人负责此工作,并指定组织实施有部门特点的安全培训
安全保卫部定期组织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活动,并负责培训资料组织工作,其它部门支持协助,并定期联合检查监督
6
岗位资格培训
组织人员参加,并实施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实际操作部分
提出本部门培训目标,组织人员参加理论培训,实施操作培训
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方案、选择教材;并负责与当地劳动部门的联系合作与资格认证、教师管理、培训场地等工作
7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提出本单位的培训要求,承担培训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实际操作培训部分
提出本部门培训目标,协助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培训计划。
人力资源部负责师资、教材、培训场地、考核工作的落实,同时负责与政府考核机构的联系沟通工作
8
员工学历教育和文化素质提高的培训
负责向本部门反映员工的要求,配合实施
根据员工岗位与申报学习对应情况提出意见,并报人事部
人力资源部组织或推荐员工参与社会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并控制总体培训费用。
如公司内进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9
管理人员培训
提出培训要求,报本部门
提出本部门管理人员培训目标,报人事部;组织实施本部门三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公司领导提出总体目标,人力资源部在总体目标下负责计划、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部门协助支持并负责公司管理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二级机构内管理人员培训的协助支持和监督检查
10
转岗培训
提供条件允许范围内的支持和协助
协助一级机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11
电脑知识计财知识普及培训
反映员工的培训要求,报本部门
提出要求并协助实施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12
技能操作竞赛
协助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操作竞赛,协助组织实施公司主办的操作竞赛
公司工会、团委和各技术管理部门合作组织事实负责检查、监督和奖励
试用保证书
兹同意下列条件:
1.试用期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3个月。
2.工作单位:
在担任职务。
3.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八小时,如需加班,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拒绝。
4.薪资:
依照双方协议,月支人民币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凡缺勤或请假均不给薪。
5.试用:
试用期应遵守公司管理规则,若任何一方对其职不满,则可随时终止试用,均无异议。
此致
公司:
立担保书人:
年月日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试用保证书
兹同意下列条件:
1.试用期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3个月。
2.工作单位:
在担任职务。
3.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八小时,如需加班,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拒绝。
4.薪资:
依照双方协议,月支人民币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凡缺勤或请假均不给薪。
5.试用:
试用期应遵守公司管理规则,若任何一方对其职不满,则可随时终止试用,均无异议。
此致
公司:
立担保书人:
年月日
标准办公文档